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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合同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 《合同法》同《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的规定存在着诸多重合和冲突,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2月1日通过的《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
(一)》)具有重要的应试意义,不可不予重视 如《刑法http://www.chinalawedu.com/web/23244/\t_blank》一样,由于《合同法》条文繁多,为了读者阅读的方便,我们将把总则“、”分则“两部分加以分别解读【因为合同法法条挺多的,所以具体法条的内容我就不一一列举了,只是将第多少条列出,意在寻求各条之间的关系,将主要的知识点列出来】 总则篇
一、重点法条第2条 意思分解
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是民事合同,既包括设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合同,也包括设定物权合同,如抵押合同等
2、注意第2款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其他民事协议
二、重点法条 第10条 第11条 第36条 第37条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
65、66条 意思分解
1、依第
10、11条之规定,合同的形式可分为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的形式,书面形式分为特殊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分为鉴证、公证、登记、审批一般书面形式分为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数据电文分为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其他的形式分为推定行为、沉默行为、视听资料 上图中表明,合同的书面形式是十分复杂的,闪不仅限于许多考生所理解的“合同书即是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的书面形式即为合同书”
2、推定是拽当事人以一煊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作为的默示,《合同法》第
36、37条也规定了这种形式 沉默是指既无言词又无行动的表示的不作为形式沉默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不作为的默示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保持沉默是无任何法律意义的,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赋予当事人的不作为以一定的表示意思,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这种效果多是消极的,如《合同法》法第
47、48条规定,第三人催告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或无权代理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