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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2012年第5期(总第187期)刊登的一个案例,其裁判摘要指出,股权转让不适用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范围是恶意或者误认出卖他人有形财产(动产、不动产)的合同无形财产转让合同,如股权转让、知识产权转让、债权转让,不适用合同法第51条梁慧星关于合同法第51条的解释对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含义学术界存在不同观点,有人认为我国法律承认物权行为这里是梁慧星老师的观点合同法与物权法是否承认了物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独立性,这个问题还是应回归立法本意,不应该按照个人好恶来解释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同意梁慧星老师的观点问题3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与合同法第51条的关系如何?梁老师让我们先看法律条文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理解本条的一个关键是处分他人财产这个短语你既然不是财产的所有权人,也没有得到所有权人授予的处分权,那你就不能处分该项属于他人的财产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不是出于恶意,就是误认误认即误将他人财产认做自己的财产因此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范围是,没有处分权的人出于恶意或者误认而处分他人财产第51条的适用范围非常明确,就是没有处分权的人恶意或者误认而处分他人财产,这样的合同当然是社会不允许的,应当被认定为无效,除非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得到了处分权例如日本人买卖我国神圣领土钓鱼岛,就是无处分权的人恶意处分他人财产,按照我们的合同法第51条肯定是无效的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其适用范围限于恶意或者误认出卖他人财产的合同但一段时间以来,一些法院未能正确理解第51条的适用范围,误用第51条裁判处分权受限制的所有权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案型,及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的案型例如,夫妻一方出卖共有房屋,丈夫把共有房屋卖了,妻子起诉法院,有的法院就按合同法第51条判决出卖房屋的合同无效实际上这样的案件,不属于第51条的适用范围,第51条规定的是处分他人财产,而本案是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不是处分他人财产再如抵押人出卖抵押财产,好些法院都根据合同法第51条判决买卖合同无效实际上抵押人出卖抵押财产,不是处分他人财产,而是所有权人处分自己的财产,只不过其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