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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与风险控制:2008-07-04前言在目前的建设施工活动中,存在重中标,轻履约;重报价,轻措施;重义务,轻权利;重口头承诺,轻证据保留;重实体规定,轻程序过程;重客观性,轻时效性对于合同风险的估计和控制意识不强,相应的控制措施不到位,导致合同纠纷层出不穷而且,我国目前建筑法律法规很不健全,行业利益、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保护意识依然存在,“权利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法律冲突比比皆是,一旦成诉,受损失的往往是我们施工企业因此,我们施工企业务必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先小人,后君子”,将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24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合同文本借鉴了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结合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平衡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利益,侧重于对施工单位的利益保护因此,在发包人没有指定适用合同文本的情况下,我们应尽量采用该合同文本签订合同现就在使用该合同文本签订合同时的风险控制提出一些建议
一、概念定义问题在合同文本通用条款中,虽然对有关概念给出了定义,但是不可能涵盖施工合同所有方面,有必要对比较重要的和可能产生歧义的概念进行定义如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的界定等
二、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在协议书中要明确除了合同文本中列明的十项内容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将其他文件列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份,如质量、技术方面的其他要求等合同文本通用条款只给出了合同文件的一般解释顺序,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对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进行特别约定,确定一个对自己有利的解释顺序,专用条款的特别约定的效力优先于通用条款的规定同时,在专用条款中还可以约定,在同一顺位的合同文件中,内容发生冲突时,时间在后的优先于时间在前的文件在合同的履行中,要注意,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必须才用书面形式,或对于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及时进行书面确认合同文本通用条款不承认口头变更和口头协议的效力,没有将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在专用条款中,对于法律、行政法规一般无须约定,因为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强制适用的对于地方法规、部门和地方规章文件等的适用要明确约定,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