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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http://www.51labour.com/zhuanti/labour_jjbc/\o经济补偿专题\t_blank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http://www.51labour.com/zhuanti/labour_jjbc/\o经济补偿专题\t_blank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http://www.51labour.com/zhuanti/labour_jjbc/\o经济补偿专题\t_blank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http://www.51labour.com/zhuanti/0613/\o最低工资专题\t_blank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http://www.51labour.com/zhuanti/labour_jjbc/\o经济补偿专题\t_blank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http://www.51labour.com/zhuanti/labour_jjbc/\o经济补偿专题\t_blank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http://www.51labour.com/zhuanti/labour_jjbc/\o经济补偿专题\t_blank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