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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财务〔2016〕23号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的结题工作和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研究制定了《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中山大学2016年第24次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2016年12月9日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的结题工作和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第三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科研项目结题及结余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如下
(一)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结题管理及结余经费的统筹安排;
(二)财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管理;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应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该项工作第四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时,及时办理项目结题,及时办理财务决算或验收,按规定办理结账,按规定使用结余经费,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第二章科研项目的结题第五条各类科研项目必须按合同或协议要求按时办理结题决算和财务验收,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结题的,须按任务下达部门规定或合同约定时间提前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延期执行第六条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结题资料,办理结题手续第三章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管理第七条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题验收后或因故终止时,课题经费总收入减去实际总支出,减去项目财务验收时认定的后续支出,所得余额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