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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作业考核《婚姻家庭法》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民族婚姻家庭是指少数民族在民族内、少数民族之间、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婚姻和各种不同类型的家庭关系
2、亲子关系指父母子女关系,其中“亲”指的是父母,“子”指的是子女婚姻家庭法上的亲子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而言,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终止以及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婚约当事人称未婚夫妻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①重婚的;
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③实施家庭暴力的;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计划生育原则除上述五项基本原则外,《婚姻法》还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夫妻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相互帮助
3、收养的法律特征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3、收养不能发生于直系血亲关系之间
4、收养形成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三、论述题(共20分)
1、试分析我国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继子女是指丈夫对妻子与前夫所生子女或妻子对丈夫与前妻所生子女的称谓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三种类型
1、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成年并已独立生活
2、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或未受其抚养教育
3、父或母再婚,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因继父母子女关系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主要包括三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