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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法律论证中的若干问题 今天主要讲四个问题
1、法律论证理论 的产生背景,包括问题背景和知识背景
2、法律论证理论的发展现状
3、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基本思路,同时与佩雷尔曼进行比较描述;以及其他学者的理论争点
4、法律论证理论的研究意义和及其启迪学价值
一、理论产生的背景
(一)、问题背景 作为一般比较,德国法学有一个知识与方法的理论转型的不同时期19世纪主流是概念法学(耶林等主张),主张法学的主要作用是为实践(尤其是司法实践)提供概念的合逻辑体系以作为司法大前提的平台,其雄心是如能提供此种体系,则法官工作将简单概念法学预设一国法治要保持其安定性、统一性、一致性,法学应为其司法者提供此种概念体系这也是19世纪末耶林的一个转向他认为概念法学可能走向误区,从应然角度建造的体系可能是不切实际的;从而转向对法所涉及的利益的分析与创造,由此创造利益法学该理论在20世纪30年代被继承与发展,是对概念法学的理论反动,实际上反映了这一时期德国的社会转型和理论转型 二战以后,德国法学理论出现以下几个倾向自然法的复兴其主要复兴事件就是面对纳粹审判,告密者案等疑难案件的审判,如何在法理和规则方面找到理论支持,从而引发对自然法理论的追寻拉德布鲁赫《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1946年)试图解决复杂案件的问题,提出一个公式(即拉德布鲁赫公式拉德布鲁赫早期是价值相对主义者,讲求价值考量的情景主义,实在法中的价值是相对的,但有排序,其首要价值就是安定性,然后是形式正义,合目的性)这里涉及一个问题第三帝国的法律是否是法?他认为只要达到一定标准即非法或称失去法性的法-当一个实在法违反正义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则失去法性安定是优先的,但超出容忍限度,则非法这一标准在德国引起争论,从而引起自然法复兴运动 拉弗茨在其《法学方法论》中说,在德国,60年代的时候,法学家普遍感到法哲学争论谁也说服不了谁,建议回到方法在传统方法内,许多问题是讨论不清的;具体方法有数理逻辑的方法、伽达默尔的诠释学方法、修辞学方法和论证的方法这一转向体现了概念法学向利益法学,又向评价法学的转变法学核心问题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