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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成本分摊方法部分汇总问题
一、清算单位(成本对象)之间的成本分摊土地增值税每个清算单位(成本对象)之间土地成本、间接费用、共同费用,公共配套设施分摊的规定很有特色其规定既不明确,且可选择如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国税发
[2006]187号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二、一个成本对象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扣除项目分摊问题国税发
[2009]91号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合理的方法是什么?没有明确)地方规定
1、按建筑面积分摊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44号)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时涉及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用房的,应如何计算其增值额的问题
(一)开发项目同时包含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以及其他用房的,应分别核算其增值额
(二)上述项目在计算时,如其成本费用混合核算的,应以不同类型的用房,分别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2、按面积建筑分摊外加可选择其他如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7〕311号)
1、纳税人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要求,分别核算增值额 在分别核算增值额时,可以采取按普通标准住宅可售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扣除金额前款中,其他合理的方法是指按照土地增值税计算的原则和规定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计算并分摊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等扣除项目的方法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207号) 第十八条 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的计算分摊按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