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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以下资料选自杨大文《婚姻家庭继承法练习题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
一、名词解释婚姻家庭制度是指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它由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婚姻的成立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婚姻的全部法律效力,都是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的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夫妻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分别财产制,系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一方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另一方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我国《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父母与婚生子女之间,同样也适用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之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具体而言,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有以下几项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2)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5)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收养,是指公民(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己之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即养父母养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寄养,是指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形,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因而委托他人代其抚养子女广义的法律意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抚养、扶养、赡养狭义的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