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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金融消费者隐私保护 在大数据时代,信息的二次挖掘使金融消费者的隐私具有了巨大的经济价值以下是为您整理的试论金融消费者隐私保护,希望能提供帮助 1大数据视野下的金融消费者隐私 在分析金融消费者隐私之前不得不简述本文语境下的金融消费者概念金融消费者在我国学术界是一个颇具争议的概念但实践中银监会等行政机关已经将购买银行产品、接受银行服务的顾客均视作“金融消费者”,并在大量官方文件中使用“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本文遵循问题导向思路,无意纠缠于学术界关于金融消费者是否是消费者,进而受到与传统消费者一样的倾斜保护的问题而是回应实践,借用实践文本中的这一概念,重点分析金融消费者隐私相较传统隐私权概念的特点制度的形成具有历时性,其构建、发展与变迁都是由历史实践所促成的隐私权制度设立之初具有明显的人格属性,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法律体系通过运用共同的简化术语,自我关联的沟通以及广泛的价值共享,使协调成为可能大陆法系向来青睐法教义学的思维模式,将多样化的概念以不同的抽象程度构建出具有层次的制度体系因此,有观点认为金融消费者隐私具有人格属性,其本质上是隐私权作为基本人权在金融领域的延伸,金融消费者对其个人隐私拥有完整的控制权然而,制度的核心概念经过发展越发明晰,而其边缘化概念则出现模糊化的趋势制度扩张本身亦有限度,若强硬地将性质具有显著差别的概念纳入制度体系中,则势必将会超过原有的制度容量 如前文所述,在大数据时代,信息的二次挖掘使金融消费者的隐私具有了巨大的经济价值在此我们需要探析的问题是,金融消费者的隐私能否作为一种财产权的标的或者说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是否具有财产属性从个人权与财产权发展的历史关系来看,二者经历了从“混同”到“分离”再到“融合”的历程波斯纳指出“无形财产的一个非常规的例子是隐私权它通常被作为是侵权法的一个分支讨论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它确实是财产权法的一个分支”而萨缪尔森亦指出“信息隐私是从丰盛可用的个人资料当中所产生的稀有资源”“,实际上是财产应如何界定与交换,以及应采取怎样形式的问题英国通过侵权诉讼制度保护隐私权的财产价值,而美国则另辟蹊径,从隐私权righttoprivacy中衍生创造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