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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第一章行政法学的概念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是公共行政,公共行政除了国家行政外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公共行政又分为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形式行政是从行政的主体,实质行政是从行政的执行和管理的性质进行的界分形式行政指的是行政机关的活动,但行政机关的活动除了行政活动之外还有民事活动等其他活动,因此,行政法研究的行政是形式行政为主,实质行政为补充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行政法的特点形式上的特点为
1.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的规范赖于生存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数量特别多内容上的特点为
1.内容广泛
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容易变动
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含行政监察机关、审计监督机关)、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立项、起草、决定、公布、解释起草部门→送审稿→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送审稿→几个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制定权专属于国务院)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为“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国务院各部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一般称“规定”或“办法”,但不得称“条例”实践中规章也采用“实施细则”、“规则”的名称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公布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省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其法制机构向国务院和本省人大常委会备案行政规章制定的主体: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殊法律渊源包括法律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惯例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