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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意义范文告别低劳动力成本时代◎李鸿谷10亿元补偿,5100人“主动辞职”——然后,竞争上岗这是华为公司的故事资方、劳方与即将生效的《劳动合同法》之间的规避与制度安排的智慧,在传播的过程中被简化了,只剩下这两个震撼性的数字对这一事件真正有洞见的观察,一位叫羽良的评论者,他对“华为样本”的理解超越了简单的对立,“这种为回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进行的劳动力产权‘赎买’,其实是从反方向实践了新《劳动合同法》的新规,提高了劳方对资方的谈判能力”目前的结果是,广东省总工会与华为达成三项共识,其中,“近期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原已制定的直接涉及员工利益的暂行规定,提交职代会审议”这意味着,华为方式尚有待程序上的重新确认不过,按华为一贯对外界保持缄默的传统来看,他们的故事已经结束但新的“故事”,《劳动合同法》重构中国劳动关系之格局,已经上演准确地说,那些被要求“主动辞职”的华为员工,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劳方”,他们作为早期进入公司的员工,各自都拥有数量不等的华为股票美国律师凯尔索在上世纪60年代设计出“员工持股计划”ESOP,并被美国公司广泛采用后,以冲突性方式表现的劳方资方关系,面目日益暧昧中国尚处于工业化过程之际——这个时期,经典的冲突之一,即为劳资关系虽此,已有如华为这般在结构设计上完成了消解冲突的有预见性的制度安排,这是我们难以用传统的劳资概念来观察华为的原因但是,华为事件仍具超越性意义,那它10亿元的人民币补偿,以强烈的戏剧性凸现了劳动力价值,并给出了一个标识性价格循此而论,正在重构的中国劳动关系新格局,实质性问题或许是:劳动力成本华为方式,是可仿效的样本,还是仅仅只有标识性价值?解答这一疑问,我们必须从个案回归一般劳动关系中国的“一般”现实,回溯历史,劳动法学专家董保华给出的描述是,“建国以来,我国长期实行固定工制度,这是一种‘劳动关系国家化’的用工制度我国总体性社会结构中,不存在独立于国家之外的市民社会,国家和社会完全重合,个人利益被抽象于国家利益之中,整个社会只存在着一个层次的行政调控在这种国家本位的体制下,劳动与资本的平衡是在政府层面上完成的,政府运用行政力量维持着一种‘铁’的秩序”这种被“国家化”的劳动关系,依其发生之历史“现场”而论,是中国工业化路径选择必然的结果在商品率极低的小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