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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改革公众意见分析报告交通运输部拟出台两个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文件,包括对专车又称“网络预约出租车”,简称“网约车”的管理这两个文件于11月上旬征求意见结束近日,交通部发布了对这些反馈意见的总体情况分析报告报告显示,不少公众担心,专车平台一旦形成气候,可能出现不正当竞争、滥用垄断地位等问题如何规制垄断问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对可能出现的垄断问题作出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在服务所在地不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表明,立法者确实担心专车平台有可能被一两家大的公司控制,届时消费者和专车司机将无议价能力但立法条文“不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表述,不够严谨因为市场支配地位是竞争的自然结果,无法禁止即便是反垄断法,也不反对企业做大之后在相关市场占有支配地位,反垄断法反对的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交通部收到87条建议,希望警惕专车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要理由是大量补贴和低价运营将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应当严格禁止网约车低于成本价运营;如出现网约车经营者垄断市场的局面,可能会为了攫取更大利益,侵害乘客及驾驶员权益;如形成垄断,公共服务由垄断经营者把持,无法保持公共服务的稳定性一旦其退出市场,则出现服务空白反对意见有53条理由是网约车经营者的奖励和优惠活动是市场行为,且消费者使用优惠券、抵用券降低了出行成本,对消费者有利,政府不应过多干预平台是否承担承运人责任关于平台主体责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交通部收到29条意见支持这一规定,认为平台应承担承运人责任理由如下
一、网约车平台是根据用户需求,组织调度车辆进行运输服务;平台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制定了运输价格,制定了收益分配规则,对接入的车辆和驾驶员制定了相应要求,乘客直接与平台发生合同关系,因此是整个运输过程的组织者,而非单纯提供信息服务,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
二、平台作为运输服务组织者,从中获取利益,应当承当相应责任,责权对等
三、目前网约车平台通过“四方协议”等形式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侵害了乘客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平台的承运人责任,在发生纠纷、事故时才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