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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做试用期是一个特殊的时期,在此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会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但是在现实中,不少劳动者会在试用期间由于不适应劳动岗位等等遇到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那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我们要怎么维护我们的合法利益,下面是的相关资料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新规定需提前三天通知,依据劳动法,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另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并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相关链接试用期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用人单位和员工都可以相对容易地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雇员工《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雇员工的条件和程序都相对简单,只要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一经证实后,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既无须提前通知,也不必给予经济补偿那么员工的利益该如何保障呢如果用人单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员工,员工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是否已经与自己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只是口头上说有试用期,实际上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则试用期不成立没有试用期这个前题,用人单位就不能引用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解雇员工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只能按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
2.用人单位是否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用人单位都不能以此为理由辞退员工所谓证据的充分性,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