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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合并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对公司合并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解读当公司为了更好的发展或者说为了增强竞争力的时候,对公司实行合并,对公司合并中,劳动合同关系是否还是继续,或者说到底该怎么来安排,对于他的法律方面是怎样来说明的呢?相关资料,希望对您了解这方面内容有一定帮助
一、公司合并对劳动合同的影响及其法律适用上的争议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无论采取何种合并的方式,公司合并的发生必然会出现一个乃至两个以上合并前公司解散的结果,从而被解散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主体一方不复存在这一变化直接冲击了以被解散公司为用人单位一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具体体现为合并后的公司是否有义务承受被解散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合并后的公司接受被解散公司的职工,在法律上如何解释这种接受是合并后的公司承继了被解散公司的劳动合同即“直接承继”,还是原有的劳动合同解除,合并后的公司与被解散公司职工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劳动合同即“先解除再订约”如果认为属于“先解除再订约”,那么按照劳动法规定,被解散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被解散公司职工的劳动合同是否可视为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可以被单方面解除当前,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以及相关的劳动立法均有涉及这类问题的规定,具体如下《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
[1995]309号,以下简称《执行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从上述相关规定来看,还难以非常准确详尽地回答前文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