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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详述劳动合同的违约金违约金,是现代民法体系中为实现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合同履行而发展出来的一个重要工具违约金是依法强制违约方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货币的一种经济制裁,一般在合同的约定条款中载明一般学者认为,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性质惩罚性违约金具有惩戒作用,不论是否存在经济损失,违约方均应支付,且违约方在支付惩罚性违约金后,仍需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责任;赔偿性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预先估算的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总额,违约方支付赔偿性违约金,不再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的责任民法属于私法领域,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在民法领域适用并无不当而劳动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属于社会法社会法是以一种特殊的标准衡量当事人的地位及分配利益这些特殊的标准源于社会弱者的“身份”认定,是以特殊身份来决定利益的分配,使这种分配结果有利于具有“弱势身份”的一方社会法正是以调整主体的不平等关系为己任,注重实质平等因为劳动法上存在强势主体和弱势群体之分,违约金一旦适用,极易被强势主体所滥用所以,在劳动合同立法时,只有首先确定该违约金条款的性质,才能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更有利于劳动纠纷的解决辞职需付违约金小杨是上海某大学理工科的大学生,毕业后留在上海工作他与上海市某通信器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岗位是系统部技术员,合同约定期限是1999年5月17日至xx年5月17日,月工资是1300元由于小杨工作积极,公司很器重他,1999年底出资让他去国外进行培训,双方约定变更合同,将小杨提升为系统部现场技术工程师,并将合同期限延长至xx年7月30日止,未约定月工资但小杨在新岗位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发现工作量反而没有以前多,比较清闲而小杨是个闲不住的人,他认为这样会让自己产生惰性,对自己技能的提高不利于是,经过一番思考,小杨作出了一个决定他于xx年6月16日,以“系统部工作量少,今年1至6月无事可做,有很大的危机感”等为由提出辞职而公司方觉得小杨是个不可多得的人才,作为公司的人才资源,可以为公司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便拒绝了小杨的辞职请求但小杨坚持要走,公司见无法挽留,提出因小杨合同期限未满就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违约行为,应向公司支付18000元培训费及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小杨认为这个数额太大,无法接受于xx年7月23日向公司提交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