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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约赔偿实施前已订立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未订合同的明年2月1日前都应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今年12月31日到期的合同无解除情况自然终止,无需赔偿;过渡期怎么过?“合同期到今年12月31日,但公司因亏损,部门解散,至今单位什么都没说,我要怎么样要回我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xx年12月31日到期,xx年《劳动合同法》次年1月1日实施,再次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新旧法交替,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存在这样一些困惑昨天,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关系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孙为新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法》对上述这些问题有个基本原则就是,新法实施以前用旧法,新法实施后用新法,为此,《劳动合同法》还有过渡性条款做了具体的规定实施前已订立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杨先生于xx年7月份毕业入职张江高科一医药公司,医药公司与杨先生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为人民币5000元,合同期限自xx年6月1日起至xx年5月31日止,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乙方(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甲方(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现在杨先生想解除劳动合同,但又担心要承担违约金,所以一直未向公司提出xx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劳动者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即违反服务期约定及竞业限制义务,杨先生看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后,认为自己的情况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金责任的情况,杨先生担心,如果自己在xx年1月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假如公司不同意,是否需支付公司20000元违约金?孙为新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将于xx年1月1日施行,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理论,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即使部分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应当视为有效,应当继续履行这样也可避免劳动关系发生大的波动所以杨先生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在xx年1月1日后仍继续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仍受劳动合同条款的约束,杨先生如果未与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xx年1月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未订合同的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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