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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的特征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通过定义可知先合同义务具有如下特征
1、先合同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即缔约合同的双方为缔约合同进行接触磋商,由一种普通人之间的陌生关系进入特殊密切联系的关系,实现了义务主体的特定化、相对化
2、先合同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缔约双方维持特殊的信赖关系,互守诺言,讲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缔结成功如果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经订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布无效,也要进行损害赔偿
3、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不是由当事人合意产生的义务,也不允许双方排除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4、先合同义务是附随义务相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所生的合同义务而言,先合同义务并不决定合同类型,不以给付义务为内容而且随缔约关系的不断发展,依据诚信原则逐渐形成不同内容的协力、告知、保护、保密等义务
5、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
1.在要约生效前,双方只是一般人之间的关系,相互间的期待和义务较弱,没有进入特殊信赖关系范围内随着双方的接触,耍约生效后,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进入特定信赖关系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结合同的必要准备工作,对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才有意义
2.而在要约生效前,要约并未发生法律拘束力,若一方因可归责于另一方的过错而有损失,可用侵权行为法或不当得利加以救济如在要约生效前,当事人承担先合同义务无疑加重了缔约双方的负担,不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当然“在少数情况下,并不存在要约,但合同谈判的当事人一方却基于信赖而受损失,出于公平与诚信的考虑,也会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3.先合同义务终止时间应为合同生效前对此,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合同成立前
4.我们认为这将缩小先合同义务发生的时间范围,使合同成立后到生效前的这段时间里的利益难以受到法律保护,因为有些合同并不是成立就生效如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合同、附生效条件、期限的合同等成立后并不生效在此种情况下,一方违背诚信原则致另一方受损,因无先合同义务而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