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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与协调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纳入其中,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与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中坚持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一脉相承,但在刚刚起步的立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条文规定过于原则,存在着操作性不强和与相关法律冲突的问题,严重影响了该制度的实施效果通过拓展封存制度的适用条件、规范封存制度的程序性规则、完善封存制度的配套措施等,使犯罪未成年人最大程度地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受益,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标签封存犯罪记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一个以司法实践为逻辑起点和落脚点的课题,但现行法律对该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且与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直接影响了制度的实施效果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完善,是刑事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对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的重要实践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条文的解释与完善1拓展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主体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主体不应进行特别的限制,而应当以知晓为依据实现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全覆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主体包括决定主体和执行主体对于决定主体,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阶段和结果确定犯罪记录封存的决定机关,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人民法院做出有罪判决的案件中,由人民法院做出犯罪记录封存的决定,二是人民检察院做出附条件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中,由人民检察院做出犯罪记录封存的决定由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做出最终刑事司法结论的机关一并决定犯罪记录的封存,有利于明确职责,避免推诿扯皮,同时能够防止实践中出现真空地带对于执行主体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对未成年人刑事追诉活动的起点,对侦查活动中形成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封存看守所、少管所、监狱等负责执行相关犯罪未成年人的监禁刑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被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政治权利的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等,在相关刑事司法活动中也能够产生犯罪记录,应当执行决定主体做出的封存决定此外,被依法送达判决书或不起诉决定书的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罪犯所在单位、学校、基层组织以及其他通过正当途径能够知晓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执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决定,对相关犯罪记录情况进行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