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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刑满释放人员信息核查信息对接流程制度规定刑满释放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中央综治委、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进衔接工作的意见》等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衔接工作坚持“各负其责、超前落实、密切联系、相互配合”的原则第三条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在罪犯刑满释放、劳动教养人员期满解教前三个月应进一步强化道德、法律、形势以及安置帮教工作有关政策等方面的教育从实际出发对罪犯、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就业前的技能培训并告知本办法等九条的有关内容第四条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在罪犯刑满释放、劳动教养人员期满解教前一个月应填写并分别向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刻苦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和县市、区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寄送下列材料
1.向市、县公安局寄送《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罪犯出监鉴定表》、《判决书》原件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劳动教养人员出所鉴定表》、《劳动教养决定书》原件向市公安局寄送材料只适用于13个省辖市市一级公安局市内区级公安局不再寄送材料;
2.向县市、区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寄送《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罪犯出监鉴定表》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劳动教养人员出所鉴定表》以及其它与安置帮教工作有关的材料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因减刑、减期而提前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的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在其离开监所后7日内分别向市、县公安局和县市、区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寄送《罪犯出监鉴定表》或《劳动教养人员出所鉴定表》第五条对留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公安机关应参照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六条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地的县市、区安置帮教工作在接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15日内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罪犯出监通知书》或《劳动教养人员出所通知书》的回执寄回有关监狱、劳教所;
2.通知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前期工作
3.动员其亲属按期去监狱、劳教所将刑释解教人员带回第七条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刑满释放、劳教期满时监狱、劳教所应依法及时发给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并按有关规定发给适应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