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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无法完成说明劳动者履行合同不能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以便劳动者在心理上和时间上为重新就业做准备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里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但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劳动者没有具备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