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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甲方(拆迁人)北安市弘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乙方(被拆迁人)电话代理人为了加快小城镇建设,改善城镇居民的生活条件,在市政府大力支持下甲方开发建设通北煜通嘉苑小区项目,需拆除乙方使用的房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规、政策、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产籍号被拆房屋的实际产权属于此房屋如果因产权纠纷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后果由乙方(或代理人)承担,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二、乙方同意被安置到,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一楼平方米、二楼平方米,超出原产权面积乙方不支付差价款,如果达不到甲方所承诺的回迁面积,甲方应按市场价两倍赔偿给乙方
三、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提供产权房照、契约、结清水、电等费用乙方在年月日前将此房屋腾空,房屋内所有附属物不能挪动如暖气片、主体设施等,并交甲方拆除木质院墙、板棚自行拆除,乙方逾期不搬迁的,造成甲方不能正常施工的,每逾期一天罚款500元人民币
四、临时过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逾期按有关规定给乙方相应的补偿
五、甲方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费用由甲方承担(其中包括超出乙方原面积的部份)
六、如出现下列情况,乙主不追究甲方逾期提供安置房屋的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
2、因乙方搬迁迟延造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北安市弘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方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年月日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篇2]甲方太原市粮食局闫家沟仓库乙方(被拆迁人)依据《太原市粮食局闫家沟仓库关于对面粉三厂宿舍楼闫家沟仓库单元12户进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实际现状,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1、乙方同意将其居住的位于西矿街206号面粉三厂宿舍闫家沟仓库单元(5单元)层号,面积为
46.88㎡的住房腾出交由乙方甲方在闫家沟原址为其建设住宅楼房进行安置
2、甲乙双方考虑到现设计方案等细节工作还未进行,待设计等方案出台后在进行具体协商
3、考虑到乙方原为闫家沟仓库职工,后调出本单位,当时居住的又为公产房的事实,甲乙双方商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分配住房及价格上,区别于本单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