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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略论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合同法的发展
一、导言合同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其范围涵盖了所有社会主体所有的平等交易关系,那为什么今天不仅我国,而且世界许多国家在这一本来已经形成许多固定规范的领域还要专门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呢?由于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形成了许多巨型法人,它们或在某一领域形成垄断,或分割市场,在某一地区形成垄断,在客观上形成了普通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处于不平等地位的状况,从而造成古典债法(我们把按照传统规范制定的债法为古典债法)所不能调整的新型关系不断出现从法律发展的现实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事实上已经成为合同法领域中的“特区”,在合同主体、生效要件、违约责任等方面正在逐步形成新的原则,而且,这些原则也必将最终成为合同法的新原则原因在于,民法的生命力就在于承认上述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逐步成为保护消费者(“平等关系”中的弱者)的有力工具,在“为权利而战”的过程中不断修正自身的原则如果民法不能保护作为“平等”法律关系中最大主体的消费者,它就不会有出路民法发展的历史也表明了这一点作为传统民法三大支柱之一的过错责任原则向严格责任原则的过渡就是这一社会发展趋势在民法领域的重要反映(“无过错责任原则是现代经济技术发展的必然”,《民法学》646页,郑立、王作堂等,北大1995年6月版)
二、谁是消费者要保护消费者在平等法律关系中的利益,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谁是消费者?从社会现实情况来看,每个公民、每个法人或非法人团体都是潜在的消费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二条规定“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按照这一立法宗旨,则所有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都是消费者如此,则出现如下问题首先,作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基本上不可能“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即便是购买了公民通常用来消费的商品,其目的也往往为了办公、或为职工发放福利等非生活需要的目的现实生活中的“王海现象”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实事求是地讲,王海购买商品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通过诉讼获利从案例来看,也确有法院据此条判决王海败诉的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一问题?是不是不把“王海”们看作消费者呢?学界同样有争论其实,这里不仅涉及消费者的定义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