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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法》就委托合同与一般合同在合同解除方面规定的内容有所不同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受托人可随时任意的解除委托关系不需要取得对方的同意即使对方不同意解除委托关系也发生解除的效力行使解除权的一方也无须对其承担违约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委托合同关系中没有违约责任的适用余地我们在此所指的违约责任是指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相对方承担的责任(《合同法》第
107、406条)[v]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包括委托人违约和受托人违约两个方面的内容
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第
一、委托人违反费用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人须按委托合同的约定预付费用如果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了必要的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如委托人违反上述义务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应注意的是
1、委托人预付费用与否与委托合同为无偿或有偿无关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也不成立对价关系不能因此而产生受托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受托人不得以委托人未予付费用作为自己不履行受托义务的免责条件但是依委托事务的性质有必要与付费用的情况下(例如委托律师起诉而预付案件受理费)委托人不与付费用的受托人可以拒绝处理委托事务而不承担责任;[vi]
2、如果委托人不预付费用受托人并不因此享有预付费用之强制履行请求权盖因费用时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支出的受托人并不对费用享有利益再者原则上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申请强制执行预付费用也无实际意义委托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以免除自己预付费用的义务受托人也可通过解除合同的方法对抗委托人不预付费用的行为且此时合同解除的过错在与委托人因此若委托人受有损失的由其自己承担受托人受有损失的可要求委托人赔偿若合同违背解除受托人只能垫付费用待事后向委托人求偿并追究其违约责任第二委托人违反报酬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合同已有偿为原则以无偿为例外当事人如未在合同中约定为无偿则应推定为有偿在委托合同为有偿且受托人完成了受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事务的完成也许实现了委托人的目标或合同目的也许没有活没完全实现但目的的实现与否并不是判断事务完成的标准判断标准只有一个即受托人是否完全适当地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的报酬支付义务可分为全部给付义务和部分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