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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裁判要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为方便耕种管理对其取得的承包土地进行互换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因未签订书面协议、未向发包方报备而无效互换协议履行后一方不得以未约定互换期限为由主张随时解除互换协议案情1999年原告陈绍良以户的名义承包水田30年2000年他与同村村民李荣仔口头商定互换承包地之后在交换的土地上陈绍良挖塘养鱼李荣仔种植水稻xx年初李荣仔又改种茶树同年底陈绍良提出换回原承包地被李荣仔拒绝陈绍良认为二人互换承包地既未签订书面协议又未向发包方备案且李荣仔改变用途种茶因此互换协议无效并且双方互换承包地未约定期限属不定期合同故自己可随时要求收回土地XX年8月陈绍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荣仔将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并返还裁判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互换土地不违反法律规定口头互换协议有效互换土地向发包方备案仅为公示不是互换协议的生效要件互换后的土地均为农业用途原告主张改变了土地用途与事实不符互换未约定期限互换期限应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原告不能以未约定期限为由随时主张解除互换协议遂判决驳回了陈绍良的诉讼请求陈绍良不服上诉至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陈绍良与李荣仔之弟李小俤达成新的土地互换协议申请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评析承包地互换是一种小规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本案所涉及的未订书面协议、未备案、改变土地用途、互换合同解除等问题比较常见
1.承包地互换的效力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互换是经营权权利主体发生变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即为有效实践中互换土地大都以口头方式进行合同法明确可以口头或其他方式订立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关于“互换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其立法目的是鼓励、引导承包方订立书面合同以防范纠纷不是互换合同生效的要件也不能据此认定非书面互换合同无效
2.承包地互换未备案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采取互换等方式流转的应报发包方备案立法目的在于发包方及时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作为行政管理手段备案的性质仅为公示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当前农村土地互换备案制度不完备以未经备案为由否定互换协议的效力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