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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任法官、检察官任职回避制度的探讨修正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对离任法官、离任检察官作出了任职回避规定《法官法》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这一任职回避规定使早期从法院、检察院调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及部分近年来现已从事律师职业的原法官、检察官在原任职地继续执业发生了现实和法律的冲突而遇到法律障碍而修正后的《律师法》只规定了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并没有对已担任律师的离任法官、离任检察官的任职回避作出进一步的限制《法官法》、《检察官法》及《律师法》对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二年内如果不以律师身份可否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法》及《检察官法》对此却无明确规定如果可以,这一任职回避规定形同虚设《法官法》、《检察官法》对法官、检察官在离任二年后不得在原任职地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进一步执业限制又没有“以律师身份”的外延设定法官、检察官离任二年后如果以律师身份可否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如果不可以,《法官法》、《检察官法》与《律师法》显然存在着部门法之间法律与法律的冲突从法不禁止即为合法的逻辑来推论,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二年内只要不以律师身份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检察官离任二年后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应当可以如能这样理解,法官、检察官只要离任二年内不担任律师,离任二年后担任律师,则可彻底规避任职回避规定由此,《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任职回避制度在在逻辑上使人不可理解如何解决《法官法》、《检察官法》对离任法官、离任检察官所作出的任职回避规定存在的诸多立法缺陷,如何正确理解和规范离任法官、离任检察官的任职回避规定,还急待于立法的修改或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出台《法官法》、《检察官法》对离任法官、离任检察官的任职回避规定的立法本意
一、是保障司法公正,防止离任法官、离任检察官因其原任职务而影响法院、检察院依法履行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