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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起诉状范文导语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下面是收集的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起诉状,欢迎阅读原告赖某被告中国农业银行第三人邹某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广州市花都区商铺为原告所有,并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xx年7月20日,本案争议商铺经贵院一审判决归原告所有xx年3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贵院一审判决,确认本案争议商铺归原告所有xx年7月30日,该商铺承租人突然告知原告,本案争议商铺被贵院张贴公告,要求腾空商铺并拍卖原告遂根据公告指示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贵院执行的本案争议商铺早在xx年3月起就属于原告所有,并非被执行人邹某财产贵院在未详细查明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情况下,于xx年9月15日作出xx穗花法执异字第6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请求,并于xx年9月30日送达原告原告不服此裁定,认为该载定认定事实不清、理解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本案争议商铺系原告财产,并非案外人邹某财产,依法应当停止对该商铺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1994年2月1日原告与第三人邹某登记结婚,后邹某于xx年12月9日从广州实业公司购得本案争议商铺,应属夫妻共同财产,xx年3月16日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本案争议商铺经贵院一审判决作出xx花法民一初字第6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
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商铺及商铺内物品,归原告赖某所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的xx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6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
一、维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