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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审批权限请示推荐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新一轮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的指示精神,我局根据新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就土地管理方面的有关审批事项再次作了调查研究,现提出简政放权意见如下:
一、授权县市行使市级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限《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为此又设置了审批权限,即2公顷以下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2公顷以上6公顷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6公顷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鉴于《土地管理法》已有规定,我局建议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市级审批权限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给县市人民政府,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在正式批准建设用地的10个工作日内,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档案报市土管局备案超过市级审批权限的,由县市报市审核后报省审批
二、授权县市行使临时用地审批权限《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探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临时使用土地2公顷以上,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我局认为在法律规定的临时用地范畴内的市级临时用地审批权限,可以由市土地管理局授权给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但应当报市土地管理局备案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不得建永久性建筑,期满后应退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
三、授权县市行使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用地管理以不破坏耕作层为前提,该项管理工作授权县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市土管局对此类用地主要在监督检查方面进一步加大力度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市土地管理局二OXX年八月十四日市人民政府近年来,为了促进地域经济发展,各级政府都把招商引资作为重要工作来抓从总体上看,各地政府比较注意把好引进项目环境质量关,但也有些县市、乡镇在无环境容量的条件下,仍引进规模小、能源消耗高、污染较为严重、技术含量较低、单位面积产出率低的传统工业项目,如电镀、印染、化工、造纸等这些项目与当地产业规划、布局和环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