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5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合同法规定的违约罚款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下面是收集的合同法规定的违约罚款,欢迎采纳!实际违约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9条规定“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面可解除合同”实际违约制度作为允许和限定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重要规则,是维护合同纪律、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其适用范围应具有普遍性主要有下列表现形式A.拒绝履行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B.不适当履行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不适当履行分为以下几类a.履行在数量上不完全;b.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者标的物隐有缺陷;c.加害给付,所谓加害给付,是指履行对债权有积极的侵害,也就是超过履行利益或者于履行利益之外发生的其他损害的违约形态;d.履行方式的不完全;e.违反附随义务的不完全履行大陆法系国家因强调实际违约对预期违约一般都未作具体规定,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违约行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预期违约规则追究违约人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199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诉南通市东方饲料供应公司购销合同预期违约不能交货案”中,法院确认饲料公司预期违约成立并判其承担责任,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中国合同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所谓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实际违反合同义务违约危险所以,有些学者认为此种违约只是“一种违约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