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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228条合同法第228条规定了第三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付租金如下为合同法解释228条的内容,欢迎阅读!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释义】本条是关于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所谓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出租人担保第三人不能就租赁物主张任何权利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当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时,出租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为第一,权利瑕疵在合同成立时已存在;第二,相对人不知有权利瑕疵的存在,如果在订立合同时相对人明知行为人对该物无处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相对人不能作为善意相对人而享受对对方的权利的瑕疵担保的要求;第三,权利瑕疵在合同成立后仍未能排除,如果在合同成立时,虽有权利瑕疵,但在合同成立后,行为人取得了该物的处分权,则应视为权利瑕疵已经除去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为,
1.因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主张权利可以是第三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主张出租人对租赁物无处分权,该租赁合同无效;也可以是作为租赁物的抵押权人,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要求实现其抵押权在这种情况下,势必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
2.第三人主张权利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如第三人主张抵押权的实现时,因其涉及对租赁物实体的处置,则会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
3.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有权利瑕疵,如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出租人对该租赁物没有处分权,而自愿承担第三人主张权利的风险,出租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在第三人主张权利时,除出租人已经知道第三人主张权利外,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如承租人怠于通知致使出租人能够救济而未能及时救济的,则出租人对承租人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承租人及时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对第三人主张权利不能排除的,承租人事实上对租赁物已无法使用、收益,这时,承租人有权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
一、《合同法》第228条无限扩大了出租人的利益合同法第228条规定了第三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付租金该条的立法意旨在于赋予承租人的瑕疵抗辩权,以保护承租人的租赁权利承租人享有该抗辩权的条件有
1.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