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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西安市临潼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技术转诊实施办法为合理控制病人流向,充分利用我区现有卫生资源,切实降低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发挥最大效益,实行住院参合农民转诊制度,特制定本细则第一章技术转诊原则第一条患者自愿的原则从维护患者权益出发,充分尊重患者自由选择转诊医院的权利,真正使患者享受到“双向转诊”的方便、快捷、经济、有效第二条分级管理的原则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恢复期)在区内定点的各街道卫生院、一级、二级医疗机构治疗,危急重症、疑难大病在省、市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第三条患者病情与医院专科特色相结合的原则为提高对患者疾病诊治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转诊时要充分考虑医院专科、专病特色第四条设备通用、技术共享的原则建立医疗机构之间物理检查互认,合理检查、合理诊疗、合理用药,促进卫生资源的合理利用,为群众提供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第五条转诊治疗渠道畅通原则建立起有效、严密、实用、畅通转诊治疗渠道,为患者提供整体性、连续性医疗服务第二章转诊条件第六条上转条件
1、临床各科急危重症,基层医疗机构难以实施救治的;
2、受诊疗条件限制的疑难复杂病例;
3、突发公共卫生和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理能力受限的;
4、疾病诊治超出医疗机构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
5、急性传染病病人及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6、精神障碍疾病的急性发作期;
7、其他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第七条下转条件
1、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常规治疗的;
2、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的;
3、各种恶性肿瘤病人的晚期和临终关怀治疗的;
4、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
5、心理障碍等精神疾病,病情稳定康复期;
6、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分类Ⅰ类各街道卫生院、一级定点医疗机构;Ⅱ类区、市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及省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Ⅲ类市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Ⅳ类省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第三章转诊程序第九条参合患者要首先自由选择Ⅰ类、Ⅱ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因医疗机构诊疗条件和技术水平限制,需要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的住院参合农民,由定点医疗机构经治科室主管医师填写《临潼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双向转诊单》,业务院长或医务科负责人签字,加盖专用章经合疗科登记,合疗科应同时填写《临潼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院登记表》留存并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备案第十条同级医疗机构之间一般不得转诊(专科及特殊病患者除外),对确因病情需要转诊的,由经治科室主管医师按要求填写《临潼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双向转诊记录单》,业务院长(或医务科)签字,加盖专用章经合疗科登记,合疗科应同时填写《临潼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双向转诊单》留存并报区合疗经办中心备案急诊患者来不及办理转诊手续者,经办人员可先告知转诊相关规定,患者可在转诊后3个工作日内到首诊医院补办转院手续第十一条向下转诊由各转出医疗机构填写《临潼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双向转诊单》业务院长(或医务科)签字,加盖专用章经合疗科登记,合疗科应同时填写《临潼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院登记表》留存并报区合疗经办中心备案第十二条直接到Ⅰ类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农民,因病情需要转院时,要首先选择Ⅱ类医疗机构第十三条直接到Ⅱ类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农民,需要转院时,要首先选择就近的Ⅲ类医疗机构,再选择Ⅳ类医疗机构第十四条特殊病患者(结核病,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疾病)可直接到相应专科医院就诊,但需在3个工作日内向区合疗经办中心备案第十五条转诊住院参合农民持《临潼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双向转诊单》到相关的转入医疗机构就医第十六条住院参合农民病情稳定后和不需要特殊医疗器械进行的一般治疗,转回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第四章补偿办法第十七条参合农民确因危急重症、疑难大病、特殊病患者直接到Ⅲ类或Ⅳ类直通车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同级医院补偿标准予以报销到非直通车定点医院住院的,住院后3个工作日内向区合疗经办中心电话备案,出院后凭相关医疗证明、合疗证、户口本或身份证及其它新农合规定的报销材料,按照同级医院补偿标准予以报销第十八条参合患者在Ⅰ、Ⅱ类定点医院住院,按规定标准予以报销;经Ⅱ类定点医院上转到Ⅲ、Ⅳ类新农合定点医院住院的参合患者,持有Ⅱ类定点医院的转诊单,方可按规定标准予以报销;无Ⅱ类定点医院转诊单,按规定补偿标准的70%给予报销第十九条确定区人民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区中医院、区人民医院开发区分院、区人民医院渭北分院、核工业417医院、西铁职工医院、兰临疗附属医院、汤澎眼科医院、博仁医院及市、省定点二级及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我区新农合技术转诊资质单位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二十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指定专门科室和专人负责双向转诊工作第二十一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制定双向转诊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服务流程,确保服务的连续性第二十二条危急重症患者上转时,上、下级医疗机构要做好交接班工作第二十三条市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遇有自己无能力处理的患者时,要及时请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专家进行会诊,必要时转诊至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第二十四条接诊医疗机构对转来的病人要认真进行登记,并及时安排专人将患者送至病区第二十五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检查结果互认制度,要杜绝不必要的重复检查第二十六条Ⅰ类、Ⅱ类定点医院必须控制好上转患者比例Ⅰ类医院上转Ⅱ类医院,Ⅱ类医院上转Ⅲ类或Ⅳ类医院的患者比例一般应控制在20%内,特殊情况除外第二十七条各医疗机构要成立以院长或业务院长为组长的“双向转诊领导小组”,指定专门科室(办)负责具体双向转诊工作第二十八条上、下级医院之间做好转诊工作的沟通,在转诊填表、登记、备案中遇到问题及时与区合疗经办中心联系第六章制约措施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接诊住院参合农民未认真审查转诊手续,对不符合转诊条件的参合农民报销的,区合疗办当月从医疗机构报销款中核减该患者报销费用第三十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出现以下各种情况三次以上,区合疗办提出警告后仍未整改的,将暂停其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1、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工作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工作正常进行的
2、定点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双向转诊规定,向上转诊比例连续三个月超过标准的(二级医院转向三级医院患者比例控制在20%内)
3、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标准,本院无条件诊治该患者又拒不转诊,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第三十一条其他违反《临潼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参合农民双向转诊制度》及《临潼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按相应规定处理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附件
1、临潼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双向转诊单
2、临潼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双向转诊登记表附件1临潼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双向转诊单临潼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技术转诊单存根患者,男(女)性,和疗证号初步诊断年月日签发转诊单签发医生--------------沿-------------虚----------线------------剪--------------临潼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技术转诊单患者,男(女)性,合疗证号主诉曾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我院就诊初步诊断因,需转往你院诊治请予以接洽经治医生(盖章)(转诊专用章盖章处)转诊负责人(盖章)(签发日期年月日)(此份由患者交新农合补偿部门作为报销证明之一)附件2临潼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技术转诊登记表医院名称:姓名性别年龄合疗证号初步诊断转出时间转入医院联系电话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