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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买卖合同签订履行中注意事项及风险防范
一、合同的主要内容*
1、规格条款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我们在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
2、质量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
3、价格条款注意列明商品的单价有些企业在购销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同中明确各类商品的总价款,无法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
4、包装条款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5、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施工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6、付款条款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
7、违约责任条款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合同中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8、争议处理条款*
(1)约定诉讼管辖地,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当事人是否可以任意约定管辖的法院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只有以下五个地方的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但是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常见的错误有
1、表述不清楚,容易产生岐义,如“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各所在地法院管辖”;
2、约定由上述五个地方以外的法院管辖;
3、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普通案件约定由某地中级人法院管辖;
4、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
(2)如果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条款要明确约定某一个仲裁机构,而且该仲裁机构必须客观存在,否则将导致条款无效*
9、在这里特别提醒!货物所有权约定条款的运用约定了货物的所有权仍归我方的情况下,我方可以基于物权而拥有请求返还,请求损害赔偿等权利*
10、对于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应特别注意要应势而变,不可以不加审查地完全适用其条款
二、合同主体问题*
1、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对方是以企业名义签订的,应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对方当事人是自然人,则应要求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这样的话,合同一旦无法履行或对方违约,可以顺利查找对方当事人的基本资料这无论是对以后的诉讼,还是对合同的继续履行,都会带来便利*
2、代理人或代表人是否有权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其行为必须通过代理人或代表人完成如果代理人或代表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仍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这样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如果代理人或代表人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应要求其提供企业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代理人或代表人有权代表企业签订合同*
3、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作必要的资信调查合同的订立,当事人都希望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也就是说,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仅要有缔约的能力,还要有履行的能力在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的前提下,可凭企业名称(全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电脑资料,可查询到企业登记、变更情况、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成立时间等如果有可能的话,尽量了解企业的财产状况,这样可以审查订立的合同是否在企业的经营范围内,标的是否在现有资产状况承受能力下,即合同的签订是合法的,并有能力履行这样可以防止当事人借订立合同行骗*特别提醒传真订立合同要注意确认真实性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与合同的成立是两回事.建议商友事前要求对方先签定确认书并就其注册登记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必要的核实后结合合同的实际内容就合同生效附条件或附期限再互相传真签字盖章的合同;同时双方应互相快递签字盖章的合同原始文本.确认不一定都要当面只要足以证实双方订立合同及其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即可.确认可以多种方式当面确认较为保险但不是唯一的.应尽量持有双方互相确认的合同原始文本并注意合同当事人主体及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合同双方盖章传真即生效的做法不保险,要慎重而行并在签定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尽量做到有备无患!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1、签名、盖章问题签章就是对合同认可的表现形式,对合同落款部分签名或盖章后,表明已接受合同的内容,除非能证明合同的签名、盖章是受胁迫的如果缔约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则落款部分须由本人亲自书写,并且是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如果缔约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由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名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取落款的方式,选择盖章加签名或只盖章不签名的形式一般情况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加盖公章,而签名则可选择合作方应加盖其单位的公章;或者合作方的经办人应提供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
2、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
3、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
4、争取取得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签订之后*
1、将其复印件交由履行部门存查,保证依约履行*
2、及时归档保管,以免丢失*
3、公司应当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规范管理**定金条款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于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但不具备定金的性质*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在合同法上称为定金罚则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
(五)、签订以后
二、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合同的履行过程会有许多不能确定的因素,双方可能会对合同进行变更;一方可能会违约;可能会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等*做为产销一体化的企业,在送货的时候,必须由合同中注明的经办人签收货物,或者由经对方书面授权的其他人签收实践中,履行过程的风险更多的是来自对方的履约情况*
(一)、接收支票时应注意的事项对支票的审查支票付款的情况下,有可能是购货方用别的单位的支票支付货款实践中,只要支票是真实有效的,一般都可以接受接收支票当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避免银行退票带来的麻烦和损失
1、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
2、书写是否清楚,字迹是否潦草;
3、大小写的金额是否一致;
4、大写数字是否正确请问“参”和“叁”,哪一个是数字“3”的正确的汉字大写?一般的银行对于这两个字不会特别注意,但是实践中有过因此字书写错误而遭退票的案例,应尽量避免这种错误);
5、印鉴(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是否清晰;
6、如果是经过背书的支票,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
7、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
(二)、出具收据和接收收据时的注意事项A公司给B公司开出了发票,B公司出具了以下收具“今收到浙江A公司发票NO123456号,壹份金额5万元B公司张三2002年12月31日”请大家指出这张收据的缺陷(遗漏的相关信息相对应的合同;款项是否已经支付;公司的公章)经营过程中如果对方要求先出发票并挂帐,应当让对方出具收条,并一定要在收据中注明“以上款项未付”这样做,该张收具就同时具有欠款确认书的作用对于其他的收具也应将有利的相关信息都包含进去
(三)、出现纠纷时的处理方法*
1、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来处理问题,这样有利于我方收集到有利的证据一旦起了冲突和争执,对方往往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从而使事情陷入僵局*
2、签订还款协议注意事项在协议中已应当写明对方承认的欠款数额;还款的具体时间;回避双方还有争议的其他事项;约定如果首次还款期满仍不依约还款,则视为全部到期;约定如果对方不依约付款,则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还应加盖欠款单位的公章
(四)、履行风险*
1、刑事诈骗近些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案件逐年增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予以注视刑事诈骗的预防要求业务人员时刻提防,切记勿贪小便宜*
2、信誉欺诈防范对方先以良好的信誉履行前期小额合同,骗取信任在履行后期大额合同时拒付货款案例六甲公司为建筑公司,乙公司材料供应商双方是初次合作,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供应材料,首批材料合同金额5万元,第二批材料合同金额是10万元,甲公司收货后都立即支付了货款随后与乙公司签订了50万元的供货合同,并要求乙公司送往其外地的分公司乙公司鉴于前两个合同的履行情况,依约向甲公司送货可是甲公司收到货物后,再也没有付款*特别注意长期合作对象的信誉欺诈一直有着很好的合作关系,但是近期出现了迟延付款现象,并增加了订货量,此时应引起重视很可能对方出现严重资金困难、面临破产等情况应尽量到其公司实地考查,不能仅听其一面之辞*
3、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向第三人履行风险防范第三人代债务人向我方履行的情况下,一般的相当于我方多了一个保障,因此应乐于接受但是有的时候,债务人会要求将其债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后其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这时候应充分了解该第三人的履约能力不能草率答应合作方要求我方向第三人履行时,应取得债权人的书面通知书*
4、遇到法定条件或者合作方违约可能损害到我方利益的情况时,可以采取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的方法来保护己方的权益*
(1)、中止履行的条件《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对于分批送货分批付款方式,如果对方某批货款没有如期支付时应以充分的重视,如果继续送货,可能会受到更大的损失当然,是否中止合同的履行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2)、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四年*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②《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hetong)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补偿贸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提起的纠纷,如确定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则关于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