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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事故车辆维修协议甲方(送修方),身份证号码乙方(承修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将其在路发生事故的车辆(车牌;车型;发动机号;车架号码)就事故损坏部分(损失部分由保险公司核定),甲方委托乙方维修该事故车,现甲乙双方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年月日,甲乙双方确认了事故车辆的现状并将事故车辆拖入乙方******店维修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向保险公司办理定损手续
2、甲方应根据保险公司核定的维修金额按照乙方要求支付本次的维修费
3、若甲方要求乙方在保险公司定损结果之外进行更换零部件或维修的,还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支付相应维修费,具体以乙方的报价为准
4、甲方有权在维修期间检查和了解事故车辆的维修情况和进展
5、甲方应在提车时一并付清乙方支出的施救费、拖车费等其他费用(如有)
6、甲方应保证事故车辆内不得留有个人贵重物品及其他物品等非车辆内部固定附属物,如发生上述物品丢失或损毁的情况,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甲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和乙方要求支付维修费用和其他费用,否则,乙方有权不予交付维修好的车辆并扣押该车辆直至甲方付清本协议项下的所有费用
8、甲方承诺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本协议项下的费用的,乙方有权留置在乙方维修的事故车辆并有权就该事故车辆优先受偿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代表甲方向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办理本次事故车辆的定损手续
2、乙方保证本次维修中所更换的配件为的正规配件(辅料除外),并按照厂家及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保修
3、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维修费用和其他费用,否则,乙方有权不予交付维修好的车辆并扣押该车辆直至甲方付清本协议项下的所有费用
四、事故车辆的维修项目及更换配件以保险公司和乙方核定为准
五、验车标准及提车条件车辆维修完毕后,甲方与乙方须一起对维修部分进行检查,确认维修部分无误
六、维修时间自保险公司定损完毕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事故车辆在事故范围内维修完毕并交于乙方;若存在保险公司确定的维修范围外需要维修或更换零部件的,维修时间相应顺延并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七、特别约定
1、若事故车辆维修金额较大且甲方暂时无能力垫付维修费用的,甲方自愿将车辆留置给乙方并承诺在乙方维修完毕后三日内支付相关费用
2、在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对事故车辆进行拆检并确认车辆损失后,甲方不委托乙方维修事故车辆的,乙方将按照乙方的收费标准收取拆检费用(拆检费=保险定损总工时费×30%);如乙方已订购了相应的零部件的,甲方还需向乙方支付零件订购后产生的滞销费用(零件滞销费=定损零件总金额×30%);甲方支付前述费用后方可取车
八、付款时间
1、甲方应在事故车辆修理完毕并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后三日内支付所有费用,甲方在支付完毕所有费用后方可提车
2、乙方在收到甲方所有费用后,根据费用的类别和金额向甲方开具相应的发票或收据
九、违约责任
1、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维修费或其他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应付款总额的1%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若乙方已经对事故车辆维修完毕并通知甲方提取车辆的,甲方应在乙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提取车辆,否则,甲方应按照50元/天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场地占用费
3、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一、争议及解决如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自甲方签字捺印、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解决
十四、双方以本协议载明的通讯联络方式作为通知的依据,传真以成功发出视为送达对方;电子邮件以成功发送视为送达对方;邮寄文件,以发出日起算,三天后视为送达对方前述通讯方式变更的,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原通讯方式送达仍视为有效送达
十五、在签署本协议时,各当事人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任何一方不得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任何理由对本协议任何条款提出异议(以下无正文)甲方地址电话乙方地址电话签署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