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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农计发
[2004]10号颁布日期20040714 实施日期20040901 颁布单位农业部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仪器、设备、材料招标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招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有明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在项目立项审批时经农业部批准
(二)自行招标的应组建招标办事机构,委托招标的应选择由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编写招标文件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
(五)接受投标文件
(六)制订具体评标方法或细则
(七)成立评标委员会
(八)组织开标、评标
(九)确定中标人
(十)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招标投标的书面总结报告
(十一)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二)签订合同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五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归口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二)审核、报批项目招标方案;
(三)指导、监督、检查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
(四)受理对农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督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组建和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六)组织重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活动 第六条农业部行业司局负责本行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指导、监督、检查本行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
(三)推荐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专家人选 第七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组建和管理本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四)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并向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行业司局报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五)组织本辖区内重大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 第三章招 标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第
(一)、
(二)、
(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 第八条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有限的;
(二)受自然、地域等因素限制,实行公开招标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三)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过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项目 第十条符合第八条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
(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不宜进行招标的;
(三)潜在投标人为三家以下,无法进行招标的;
(四)抢险救灾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项目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应在报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中提出招标方案符合第十条规定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招标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范围说明拟招标的内容及估算金额
(二)招标组织形式说明拟采用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形式,自行招标的应说明理由
(三)招标方式说明拟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邀请招标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农业系统法人或其他组织 招标人应按审批部门批准的招标方案组织招标工作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条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已批准;
2.具备必要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二)监理招标条件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三)施工招标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
3.建设资金已落实;
4.建设用地已落实,拆迁等工作已有明确安排
(四)仪器、设备、材料招标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
3.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4.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第十五条自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二)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十六条委托招标是指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 承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的代理机构必须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质等级应与所承担招标项目相适应 招标代理机构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的媒介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八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等事项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潜在投标人 在一个项目中,招标人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的批复编制招标文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名称、性质、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2.投标人须知主要应包括接受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答疑、踏勘工程现场、接受投标、开标等招标程序的规定和日程安排,投标人资格的要求,投标文件的签署和密封要求,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等方面的规定;
3.已获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
4.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5.有关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6.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7.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8.招标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9.投标文件内容和编制要求;
10.评标标准和方法;
11.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12.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13.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二)监理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性质、地点、规模、用地、资金等;
2.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接受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答疑、踏勘工程现场、接受投标、开标等招标程序的规定和日程安排,投标人资格的要求,投标文件的签署和密封要求,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等;
3.施工图纸;
4.投标文件内容和编制要求;
5.评标标准和方法;
6.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合同格式
7.工程监理技术规范或技术要求
(三)施工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性质、地点、规模、用地、资金等方面的情况;
2.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接受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答疑、踏勘工程现场、接受投标、开标等招标程序的规定和日程安排,投标人资格的要求,投标文件的签署和密封要求,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等方面的规定;
3.招标内容和施工图纸;
4.投标文件内容和编制要求;
5.工程造价计算方法和工程结算办法;
6.评标标准和方法;
7.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合同格式
(四)仪器、设备、材料招标文件应与主管部门批复的设备清单和概算一致,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性质、资金来源等方面的情况;
2.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接受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答疑、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接受投标、开标等招标程序的规定和日程安排,投标人资格、投标文件的签署和密封、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等方面的规定;
3.招标内容及货物需求表;
4.投标文件内容和编制要求应包括投标文件组成和格式、投标报价及使用货币,投标使用语言及计量单位、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或技术响应性文件等方面内容和规定;
5.拟签署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合同格式;
6.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开标报价表、投标货物说明表、技术响应表、投标人资格证明、授权书、履约保函等投标文件的格式;
7.评标标准和方法;
8.招标人对拟采购仪器(设备、材料)的技术要求;
9.仪器(设备、材料)招标文件一般应按照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分别编制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直属单位重点项目的招标文件,须经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委托有关工程咨询单位进行技术审核后方可发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至停止发售之日,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停止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最短不应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应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应控制在2000元以内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投标和开标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修改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投标文件中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缴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三十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予开标 第三十一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第三十二条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
(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
(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
(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
(六)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七)对上述工作进行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三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专家应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同意可以直接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仪器、设备、材料招标中,参与制定招标文件的专家一般不再推选为同一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应由具有丰富评标经验的经济或技术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可由专家或招标人代表担任评标委员会在主任委员领导下开展评标工作 第三十七条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
(二)招标人宣布评标纪律;
(三)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四)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五)评标人员熟悉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七)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后,通知投标人;
(八)需要书面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
(九)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十)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附往来澄清函、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报招标人 第三十八条设计、施工、监理评标之前应由评标委员会以外的工作人员将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名称、标识等进行隐蔽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确认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二)逾期送达;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
(四)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信息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
(六)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七)招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八)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
(九)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十一)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在同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采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从技术、商务方面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勘察、设计评标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人力资源配备;
3.项目主要承担人员的经历;
4.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5.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6.技术支持与保障;
7.投标价格;
8.财务状况;
9.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二)监理评标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经历;
3.监理规划(大纲);
4.投标价格;
5.财务状况
(三)施工评标
1.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
2.投标价格;
3.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4.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5.主要施工设备;
6.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7.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8.财务状况
(四)仪器、设备、材料评标
1.投标价格;
2.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3.组织供应计划;
4.售后服务;
5.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6.财务状况 第四十二条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四十三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明确排序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必须选择评标委员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按次序选择后续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地方和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项目)、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行业项目)或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开标情况;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废标情况;
(七)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八)中标结果;
(九)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十)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7个工作日无不同意见,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规定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第五十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第五十二条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二)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
(五)根据第五十二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六)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中标候选人均放弃中标的 第五十四条 因发生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第
(一)、
(二)项情形之一重新招标后,仍出现同样情形,经审批同意,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六章附 则 第五十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受理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处理或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农业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活动 对于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所称勘察、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担该建设工程的勘察任务或工程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监理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担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任务的建设监理单位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施工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担建设工程的土建、田间设施、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仪器、设备、材料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担建设工程所需的仪器、设备、建筑材料等的供应单位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农业部直属单位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04]56号颁布日期20040712 实施日期20040712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国招投标市场发展总体是好的,招投标活动日趋普及,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已经成为经济生活的重要内容但是,招投标活动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妨碍了《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滋生了腐败现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推动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必须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着严重问题,一些部门和地方违反《招标投标法》,实行行业垄断、地区封锁;少数项目业主逃避招标、虚假招标,不按照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有的投标人串通投标,以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在中标后擅自转包和违法分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行贿受贿、贪污腐败现象,一些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直接介入或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来切实加以解决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内在要求规范的招投标活动有利于鼓励竞争,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促进生产要素在不同地区、部门、企业之间自由流动和组合,为招标人选择符合要求的供货商、承包商和服务商提供机会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在政府投资领域引入竞争机制,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有助于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促使企业增强市场意识,改善经营管理,这对于保障国有资金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预防和遏制腐败的重要环节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直接关系建设项目的成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这些年来发生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腐败案件,大多与招投标制度执行不力,搞内幕交易、虚假招标有关认真贯彻《招标投标法》,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将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能够有效地约束招投标当事人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证项目建设质量
二、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全国市场统一 招投标制度必须保持统一和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快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修改或废止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坚决纠正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行为,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取消非法的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禁止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的承包商、供货商鼓励推行合理低价中标和无标底招标
三、实行公告制度,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 为保证投标人及时、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在招标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对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的,依法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加快招投标信息公开的步伐,提高政府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要公布招标事项核准、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等信息,及时公告对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以利于社会监督
四、完善专家评审制度,提高评标活动公正性 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客观公正为切实保证评标专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要逐步对现有分散的部门专家库进行整合,吸纳一定比例的跨部门、跨地区的专家组建评标专家库,专家的抽取和管理按照《招标投标法》执行 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更换或者补充,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严明评标纪律,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得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同时建议主管单位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规范代理行为,建立招投标行业自律机制 依法整顿和规范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并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凡违反《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和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行为,一律无效建立健全招标代理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平等竞争,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要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变相加以限制 建立和完善招投标行业自律机制,推动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的招标投标协会由协会制定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为准则,通过行业自律,维护招投标活动的秩序
六、积极引入竞争,进一步拓宽招投标领域 按照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逐步探索通过招投标引入竞争机制,改进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对经营性的、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具有垄断性的项目,可逐步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制进一步探索采用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工程咨询、招标代理等投资服务中介机构的办法对政府投资的公益项目,可以通过招标选择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专业化管理 大力推行和规范政府采购、科研课题、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药品采购、物业管理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
七、依法实施管理,完善招投标行政监督机制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管理,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和工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建设、商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相关领域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和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分别转让,或者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层层分包,以及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必须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对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单位,要及时清退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定的一律予以取消加快职能转变,改变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的倾向,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执法项目审批部门对不依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行为,要及时依法实施处罚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投诉并查处违法行为任何政府部门和个人,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以权谋私,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递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具体的招投标活动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严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腐败和不正之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规范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领导,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协调、处理好招投标工作中的新矛盾、新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2号颁布日期20030612 实施日期20030801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三)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四条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 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四)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五)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六)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七)投标报价要求;
(八)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九)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仅限于补偿编制及印刷方面的成本支出,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七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文件,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条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其本国注册登记,从事建筑、工程服务的国外设计企业参加投标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 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收费报价,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关技术方案和要求中不得指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备选投标文件等,都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招标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第二十七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第二十八条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投标人不得通过故意压低投资额、降低施工技术要求、减少占地面积,或者缩短工期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第三十二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三十五条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三十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按要求密封;
(二)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三)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四)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七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二)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五)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但是,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一般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结果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实施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做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经中标人同意,可将其投标保证金抵作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后七个工作日内,逐一返还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第四十六条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开标情况;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废标情况;
(七)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八)中标结果;
(九)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十)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四)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五)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六)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七)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
(八)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第五十一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第五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
(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三)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四)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五)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六)中标人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上述情况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对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措施未做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发布之前有关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颁布日期20050118 实施日期20050301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总承包中标人可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总承包中标人共同招标时,也为招标人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货物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政府安排财政性资金的,前款招标内容由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部门依法在批复中确定 第十条 货物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其货物采购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货物供应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
(三)交货的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七)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加盖印章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招标终止的,投标人有权要求退回招标文件并收回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预审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货物的公开招标,以及需要公开选择潜在投标人的邀请招标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一般在评标过程中的初步评审开始时进行 第十七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邀请书;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要求;
(四)其他业绩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第十九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 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 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特殊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二条 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允许中标人对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主要设备或者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许分包 除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外,中标人经招标人同意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的,不应视为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包含价格在内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据此进行评估的方法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投标预备会方式或者通过电子网络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外,出席投标预备会不是强制性的,由潜在投标人自行决定,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一条 对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在第一阶段,招标人可以首先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技术建议,详细阐明货物的技术规格、质量和其它特性招标人可以与投标人就其建议的内容进行协商和讨论,达成一个统一的技术规格后编制招标文件 在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第一阶段提交了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包含统一技术规格的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文件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一览表;
(三)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五)投标保证金;
(六)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七)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供货合同中的非主要部分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招标人不得接受以电报、电传、传真以及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并将其原封不动地退回投标人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并严格保密 第三十八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九条 联合体各方应当在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向招标人提出组成联合体的申请没有提出联合体申请的,资格预审完成后,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不得强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 第四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六)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八)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九)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四十三条 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废标处理,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四十四条 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 第四十五条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而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在书面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四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五十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也可以委托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出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货物款支付担保 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为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三条 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投资范围内;确需超出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招标的实际情况,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招标人应当自行平衡超出的概算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货物基本情况;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五章 罚 则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四)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五)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六)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七)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八)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九)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十)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显失公正行为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条 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但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颁布日期20030308 实施日期20030501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招标人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标底;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国家对收费标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
(七)设计图纸;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二十七条 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第三十条 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三十三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 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四十一条 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 第四十二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四十三条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第四十四条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四十五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六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第五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第五十四条 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 第五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六十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四条 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凡应报经审查而未报的,在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时,原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予承认 第六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第六十七条 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监理人员和有关行政部门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当要求中标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标人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十三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第八十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八十五条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八十七条 任何单位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十八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有权向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第六章 附则 第九十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颁布日期20000701 实施日期20000701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授权,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活动 第三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以下简称指定媒介,并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 指定媒介的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公告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五条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第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第八条 在指定报纸免费发布的招标公告所占版面一般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 第九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 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第十一条 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应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布 第十二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三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四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三条 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第十四条 指定媒介应当采取快捷的发行渠道,及时向订户或用户传递 第十五条 指定媒介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公告并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四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六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七条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不向网络抄送招标公告的; 四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 五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诉或举报 第二十条 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 第二十一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0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颁布日期20010705 实施日期20010705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国交通部、信息产业、水利部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第三章 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排序以多种货币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国银行在开标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 招标文件应当对汇率标准和汇率风险作出规定未作规定的,汇率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四章 详细评审 第二十八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二十九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三十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三十一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第三十三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第三十四条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第三十五条 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第三十七条 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第三十八条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三十九条 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的,整体合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有利于招标人 第四十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第五章 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四十三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四条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 第五十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外的评标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评标委员会与评标方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条 本规定颁布前有关评标机构和评标方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颁布日期20030222 实施日期20030401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可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按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评审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可以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第十六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
(一)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或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的;
(三)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四月一日起实施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
[2005]208号颁布日期20051010 实施日期20051010 颁布单位建设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 近年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建立统
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为目标,不断深化招标投标体制改革,完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能,健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使招标投标工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04]56号)精神,现就加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和监督程序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证明其具备以下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对照标准及时进行核查,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或者在备案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且要求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二、完善资格审查制度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使用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 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提倡招标人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明确合格申请人的条件、资格预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合格申请人过多时将采用的选择方法和拟邀请参加投标的合格申请人数量等内容资格预审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将更改的内容通知所有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必须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提出高于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所需要的资质等级要求资格审查中还应当注重对拟选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的劳动合同关系、参加社会保险、正在施工和正在承接的工程项目等方面情况的审查要严格执行项目经理管理规定的要求,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临近竣工,并已经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方可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
三、深化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 各地要不断深化对已经建立的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建立对评标专家的培训教育、定期考核和准入、清出制度要强化对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约束,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培训学习和交流研讨,提高评标专家的综合素质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应当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建设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专家名册内抽取,抽取工作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参与抽取的所有人员应当在抽取清单上签字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 评标工作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评标监控系统评标时间在1天以上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隔断评委与外界,尤其是与投标人的联系提倡采用电子招标、电子投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等现代化的手段,提高招标投标的效率和评标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
四、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 各地要进一步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中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本着严格、准确的原则,依据《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 提倡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设立对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以预防和遏制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的行为招标人设定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
五、探索实行科学、公正、合理的评标方法 各地要深化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等评标方法的研究,制定更加明确的标准,尤其要突出《计价规范》所要求的技术与经济密切结合的特点 对于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一般工程,当采用经评审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提倡对技术部分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方法对可能低于成本的投标,评标委员会不仅要审查投标报价是否存在漏项或者缺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还应当从技术和经济相结合的角度,对工程内容是否完整,施工方法是否正确,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单价和费用的组成、工料机消耗及费用、利润的确定是否合理,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等方面进行重点评审在充分发挥招标投标机制实现社会资源合理分配的同时,要防止恶意的、不理性的“低价抢标”行为,维护正当的竞争秩序 在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同时,除了要完善与评标程序、评标标准有关的规定外,还应当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按市场规律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实行担保的,应当由金融机构或者具有风险防范能力的专业担保机构实施担保对于以价格低为理由,在合同履行中偷工减料、减少必要的安全施工措施和设施、拖延工期、拖欠农民工工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行为,要予以公开曝光,依法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对于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估的方法,但不能任意提高技术部分的评分比重,一般技术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40%,商务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少于60% 所有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招标文件未载明评标的具体标准和方法的,或者评标委员会使用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结果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招标文件应当将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和应当废除投标的情形集中在一起进行表述,并要求表达清晰、含义明确严禁针对某一投标人的特点,采取“量体裁衣”等手法确定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对这类行为应当视为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建立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加强对确定中标人的管理 各地应当建立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采用公开招标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要将预中标人的情况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信息网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最短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 确定中标人必须以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于拖延确定中标人、随意更换中标人、向中标人提出额外要求甚至无正当理由拒不与中标人签署合同的招标人,要依法予以处理
七、建立和完善各管理机构之间的联动机制,监督合同的全面履行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资质和资格、工程造价、质量和安全监督等管理机构之间的相互联动机制,相互配合,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营造诚信经营、忠实履约的市场环境同时,要建立工程信息和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及时、全面地掌握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对于发现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并计入相应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八、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严格履行民事代理责任招标代理服务费原则上向招标人收取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严格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市场准入的基础上,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后的行为管理,重点是代理合同的签订、代理项目专职人员的落实、在代理过程中签字、盖章手续的履行等应当尽快建立和实施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清出制度,严厉打击挂靠,出让代理资格,通过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方式操纵招标结果,违反规定将代理服务费转嫁给投标人或者中标人,以及以赢利为目的高价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行为对上述行为,经查证核实的,除依法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外,还应当将负有直接和相关责任的专职人员清出招标代理机构 各地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社团组织应当建立对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通过不断的培训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综合素质和工程招标代理的服务质量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社团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行业社团组织的特点和优势,建立和完善工程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包括行业技术规范、行业行为准则以及行业创建活动等,规范和约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维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秩序
九、继续推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作用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为工程项目的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特殊场所,应当为非盈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2]21号)要求,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管理,继续做好与纪检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强化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完善服务设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在充分发挥现有服务功能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和服务领域,为工程项目的交易活动提供全面、规范和高效的服务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为全国建筑市场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信息网络平台,为建筑市场参与各方提供真实、准确、便捷的信用状况服务,为营造诚实守信、失信必惩的建筑市场环境,提高整个行业的信用水平,推进建设领域诚信建设创造条件各地可以以项目经理(建造师)的联网管理作为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向其他方面拓展二是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项目交易档案的管理,及时收集和整理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文字、音像、图片资料和原始记录,并妥善保存档案资料
十、切实加强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好行政监督职能 对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个重要环节,应当通过完善方式、明确重点来实施有效的监督在监督的对象上,要以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为重点,对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可以转变方式,突出重点;在监督的主体上,要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为重点;在监督的方法上,除了全过程监督外,要进一步创新方法,将有针对性的过程监督和随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行政监督的效率和权威同时,要注意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作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招标投标工作水平的提高 要按照国家七部委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妥善处理投诉,查处投诉处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是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职能机构,各地要积极、认真地解决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问题,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提供保障,同时要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廉政建设和所属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依法监督和依法行政的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