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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奥地利国际民事诉讼制度概述上 欧福永熊之才奥地利联邦商会的维也纳仲裁中心在国际仲裁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程序依照其仲裁和调解规则维也纳规则进行,维也纳规则与本文的主题,即有关民事诉讼的联邦法是相对的 根据奥地利宪法的规定,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专属于联邦法公布于联邦法律公报Bundesgesetzblatt--BGBl上,这样规定的后果是司法管辖权法Jurisdiktionsnorm规范整个奥地利的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法Zivilprozeβordnung——联邦法律,也集中对诉讼问题作了规定非讼程序由非讼案件法Auβerstreitgesetz调整所有的奥地利法院都是联邦法院
一、管辖权的种类 司法管辖权法没有列举出哪些种类的案件属奥地利法院管辖通常,只要案件在有关管辖地的法令条款涉及的范围之内,奥地利法院就有管辖权而且,只要案件和奥地利有某种联系,奥地利就可行使管辖权在法令没有规定管辖地的情况下,如果对某个案件奥地利负有国际条约义务应对其行使管辖权或当该案寻求奥地利的域外救济是不可能或不适当时,最高法院必须在奥地利境内指定一个特定的地方做为管辖地 一对诉讼当事人的管辖权 属人管辖权涉及具有标的物管辖权即对某一类型案件的管辖权的法院对特定的被告或财产项目行使权力的能力其职权范围主要由司法管辖权法中的管辖地条款规定
1.自然人 对自然人可在他们的住所或惯常居所地提起诉讼“住所”被定义为一个人在该地有住宅并且有在该地居住的明显意图的地方如果一个人既没有住所也没有惯常居所在奥地利和其他地方都没有,则无论他们身处何地都可在奥地利对其提起诉讼
2.法人 对奥地利法人可在其注册住所所在地提起诉讼,对外国法人则可在其在奥地利境内的常务代表所在区域提起诉讼 二标的物管辖权 在多数情形下,奥地利管辖权的确定不是基于被告人的个人情况,而是基于案件的标的物 如已证明货物的购买和运输这一事实情况,注册商人可以在他的债务人的营业所所在地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已生效或将生效的地方对与合同有关的事项提起诉讼;一般来说这种诉讼需要书面证据,但商人们之间就指定何地付款经充分讨论达成一致并做出声明的情况除外汇票支付地也是一个合适的管辖地其他重要的管辖权种类包括财产索赔的管辖权和侵权的管辖权
1.财产索赔 根据奥地利法律的规定,涉及到不动产的诉讼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在奥地利境内没有其他的的管辖地的自然人和法人提起的财产索赔之诉,可以在发现他们拥有财产的地方或他们的某个债务人所在地的任何一个法院提出金钱索赔请求,但在奥地利境内的被告财产在整个争议标的中所占的比例很小的情况除外
2.侵权 死亡、伤害或货物损害的赔偿请求可以在主要事件发生地法院提起
3.《卢迦诺公约》第3条 虽然奥地利已成为欧盟的成员国,并且已加入《布鲁塞尔公约》,但它仍然签署并加入了《卢迦诺公约》《卢迦诺公约》第3条第1款宣称,只能按照公约的规则对在一成员国居住的被告提起诉讼,并规定第3条第2款列出的国家特别管辖条款不适用于这些被告 三地域管辖
1.一般原则 地域管辖条款在司法体制的各个分支中分配诉讼案件一些重要条款因它们在确立奥地利管辖权中的附加功能而已在前面被提及
2.地域管辖的转移 如果对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反对成功,上级法院得指定另一具有同一标的物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案而且,高等地方法院因具体操作的原因应批准管辖地的转移如果在案件审理之前全体当事人一致要求转移管辖地,则法院必须转移案件的管辖权如果对同一损害事件的类似索赔请求正在审理之中,即使有一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转移管辖地的要求,法院也应将案件移交给另一法院 四送达传票或令状
1.邮寄送达 在奥地利送达一般是以邮递方式进行的,在特殊情况下则由法庭书记员或由市政职员送达这些特殊的送达只能发生在同一法院巡回审判区或市政辖区内 如果有理由确信收信人的表述有正式根据,但送达却不能到达受送达人,则令状只能存放在邮局或市政管理处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以公告方式送达被搁置的令状不得不在邮局或市政管理处存放至少两星期,然后再被送回寄件人处
2.直接送达 根据奥地利法律,不能对当事人或其律师直接送达法律文书
3.领事或外交途径 对于在奥地利境外的送达,参照条约或该外国关于执行送达的法律规定或国际惯例执行如果缺少实施条约的法律,奥地利境外的送达应按照奥地利法院的指令以邮寄方式进行对享有特权的外国人和国际组织的送达应通过奥地利外交部进行 除非有关公约中已明确规定关于送达的法律规则,否则外国法律文书向奥地利的送达应按照《奥地利法律文书送达法》的规定处理请求按另一程序送达的,如果不存在公共秩序方面的异议,应予准许未附有经正式授权的德语译文的外国法律文书,只能送达给那些已同意接收的受送达人如果受送达人在收到法律文书后三天内没有表示反对意见,则视为受送达人已同意接收
4.公告送达 如果当局不知道法律文书应送往何处,非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送达可以在当局的公告牌上以公告方式进行,在这种情况下送达被认为在两个星期后完成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只有在不会导致受送达人有做出反应的义务的情况下,才能以公告方式送达以公告方式送达传票还不够,还必须指定一个诉讼代理人
5.海牙公约规定的方法 奥地利已经加入《海牙送达公约》BGBl1959/91海牙公约规定送达应通过领事途径奥地利法院——奥地利领事——外国法院而非外交途径奥地利法院——奥地利外交部——外国中央政府——外国法院进行 双边条约经常规定奥地利和外国法院之间应直接联系
二、准据法的确定 一地方性法律 奥地利宪法规定所有的民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是国家法在奥地利不存在地方性的民事诉讼法实体法也是国家法省级和市级法令会影响法律关系的某些方面,但它们的范围是有限的 二国家法 奥地利没有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准据法的成文法规定涉及实体国际私法的法令和国际标准如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和合同缔结地法履行地法是一致的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奥地利法院以适用法院地法作为一般原则 在许多方面,从奥地利加入欧洲联盟和布鲁塞尔公约及卢加诺公约上,可期望其国际民事诉讼法方面的国际私法规则与其他成员国的规则更加趋于一致,这是通过欧洲联盟和欧洲经济区法院的解释及其立法措施实现的
三、法庭程序——诉状答辩状 一起诉 起诉状必须阐明主要的事实,已呈交的证据以及请求的救济救济请求须表明要求支付或要求履行合约,要求法院的禁令或要求确认权利的判决救济请求应阐明原告的申诉,其内容包括法律关系赋予原告的在这样一个判决中所能要求的合法的充分的利益如果履行合约的救济被证明是合理的,则原告不能再改变主意提出另一申诉代理人,比如,可以将请求清算帐目之诉与支付请求结合起来,尽管争议数额尚不清楚 二答辩 在第一次正式听审或第一次正式听审还未进行但法院希望被告立即反驳时,法院召集当事人对所提起的申诉进行答辩,答辩的时间由法院决定,但不能超过四个星期被告也必须陈述请求、事实和证据 答辩可以包括部分或全部的否认、正面的抗辩和反诉实质性的或重要的程序性答辩可以在以后进行但法庭可以驳回拖延的答辩状在案件审理之前,原告可以针对被告的抗辩提出答辩 三诉状的修改 在诉状送达以前,如果没有超出审判法院的权限,可以不加限制地对诉状进行修改此后,对诉状的修改只有在对方同意或法院的管辖权及于已修改的诉状,并且确信这样做将不会导致相关的纠纷及延误时才被允许 四诉状答辩状的补充 只要诉讼请求没有变化,对立双方就可提出补充的事实和出示补充证据如果可以明显地看出答辩状没有尽早呈交是为了拖延诉讼,法庭可以拒绝考虑答辩状 五对诉讼请求和当事人的联合诉讼 原告可以针对被告追加诉讼请求,只要这些诉讼请求能由同一法院管辖并能按同一种程序处理如果当事人来自同一利益团体或诉讼请求属于同一法定权利或事实范围,则多个原告或多个被告可以进行联合诉讼如果法院对所有的被告都有管辖权,则属于同类法定权利或事实范围的诉讼请求也可以合并如果一个判决对一些人来说必然具有重大意义,则可强制进行联合诉讼如果能够加快审判进程或减少诉讼费用,则在同一法院审理的相同的原被告之间的、或在不同的当事人对同一对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中,不同的诉讼程序可以合并处理另一方面,法院对于在同一起诉状中提出的不同诉讼请求也可分别审理 六反诉 如果被告对同一事务或事件也像原告一样提出诉讼请求,或者被告的诉讼请求能抵销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因原告的诉讼请求已成先例而提出,则被告可以在同一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七交互诉讼请求 共同当事人可以就主诉中涉及的同一事务或事件以交互诉讼请求的方式互相提出诉讼请求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对交互诉讼请求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八索赔涉及第三方的诉讼 第三方当事人对争议事项主张权利时,可以针对原被告在同一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只要第一次诉讼悬而未决 九起诉人 掌握财产或财产收益的被告人可能会宣称他是替别人管理该项财产的这种被告在传票送达以后应立即要求第三人对他与争议标的物的关系作出声明,如果第三方没有答应授予被告将财产交付给原告的权利,被告指定的第三方就取代了被告的位置 十相互诉讼和介入 诉讼当事人因法律原因必须将争议通知可能寻求他的帮助的第三方 根据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介入申请人在争议中的一方当事人胜诉时享有法定权益,则介入作为一项权利应被授予
四、审前获取信息资料 在奥地利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并不要求审前出示证据但是,它有一套关于证据保存和保全的特别程序如果有理由确信如不在审前出示证据,某证据将会灭失或难以运用,则司法检验结果、证人或专家证词可以在诉讼的任何一个阶段甚至是审前出示提出请求的当事人必须说出待证明的事实、证明的方法以及证据保存和保全的理由
五、未决诉讼中的财产临时保护 当事人可以提出动议在诉讼期间发布禁令以保护他的诉讼请求这种动议在不这样做将很难执行判决的情况下可被采用对于非金钱诉讼请求,除为了防止暴力或不可挽救的损失以外,不得在诉讼期间发布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