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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防范和处理医疗事故预案第一章总责第一条为了有效的预防及控制和消除医疗事故给患者、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带来的危害,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本院的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第二条全院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院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避免发生医疗事故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为医疗事故的纠纷时,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第三条本预案由医务部负责监督组织实施第二章预防医疗事故预案第三条各级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辽宁省卫生厅2004年下发的《辽宁省病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执行,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第四条严格执行病理保管制度,按照复印病历的规定程序,为患者复印病历资料,并切实做好病历保管工作第五条各级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第六条告知原则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因实施保护性的医疗措施不宜直接告知患者的,应当请患者签署《告知委托书》
(二)医务人员应当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对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告知应当力求全面而准确,避免因告知不清而导致的医疗纠纷第七条被告知的对象
(一)18岁以下的未成年患者,应当直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二)神志清楚的18岁以上的患者,可直接告知患者本人,也可以告知患者委托的被告知人,但必须有患者本人签署的《告知委托书》;
(三)因患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患者,可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属,但对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识的情况应当做记录;
(四)对于必须紧急采取高风险的抢救性医疗措施的患者,患者本人无法进行意思表达或未成年人,且无亲属或与亲属无法联系的,医生在进行抢救的同时应当请示医务部(或总值班室)第八条告知方式告知方式有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见证告知三种第四章处理医疗事故预案第九条当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各部门,各科室应当及时采取行动,妥善协调,努力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第十条报告流程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及时向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报告;医疗质量监控部门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部门的负责人报告,并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向院长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第十一条报告内容报告时应当报告如下内容报告人、当事科室、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后果(死亡、残废、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等);医患双方当事人情况,死亡患者是否要求尸检,初步处理意见等第十二条发生医疗事故时各部门的措施
(一)医务人员的责任医院每一位医务人员都负有报告的责任
(二)当事科室采取的措施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本科主任报告科主任应立即予以了解,及时组织人员采取必要的医疗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
(三)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采取的措施
1、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机构的负责人报告;
2、同时组织人员对医疗事故,医疗事故争议或医疗过失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做出初步结论;
3、组织力量维护工作秩序;
4、组织由当事科人员按照相关的规定封存有关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为处理医疗争议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做基本准备;
5.、派专员向患者做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告知医疗事故处理的程序;
6、对有可能导致医患矛盾,危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的扰乱医院秩序的重大事件,医院在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妥善处理的同时,还要向盖州市卫生局报告,对有可能因医疗事故争议引发恶性事件的,还要及时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告
7、医疗事故争议协商解决的,由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医务部)协助当事科室与患方商洽调节,达成协议的,由医患双方签署协议书
8、对于申请医疗事故行政调节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医疗事件,由医务部负责收集、整理、送交技术鉴定的相关材料,有关科室应予密切配合
9、收到法院调节或者判决书后,由医务部负责落实执行或申请上诉第五章病案封存办法第十三条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当事人每方至少两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病例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院医务部保管第六章输液、输血、药物等引起的人身损害时的处理办法第十四条当怀疑输液、输血、药物等引起的人身损害时,在医患双方每方当事人至少两人在场的情况下,由当事科室人员按照相关操作立即对输液器、注射器、残存的药液、血液、药物和服药使用的器皿等实物进行现场封存,同时封存的还有同批同类的物品,以便检验时做对照检验封存时应严格按照无菌技术规范操作,防止再次污染第十五条需要检验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封存物品送往药品检验所并共同对送检的物品启封第十六条怀疑输血引起人身损害的,除上述流程外,还应及时通知提供该血液机构派员到场如短时间内不能到达现场的,应先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对血液和输血器具进行密封,并在适宜的条件先暂存,待采供机构人员到场后,由三方共同封存封存的实物应包括血样标本,标签,剩余血液,输血器皿,稀释液体等(受血者接受输血前后标本,输血后尿液标本以及供血者进行交叉配血的标本,输血袋整套装置等)第七章尸检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尸检相关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之内进行尸检,具备冷冻条件的,可以延长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署同意书第十八条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进行尸体冷冻保存
1、死者生前患有胰腺炎、肠炎等感染性疾病的;
2、死者生前做过开颅、开胸和剖腹检查手术的第十九条患者死亡之后,无论是否发生医疗事故争议,都应将尸体送往医院的太平间第八章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处理办法第十八条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