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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名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审批、核准不含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事项编号是否固资事项是事项类型行政许可设定依据
1、[法律]制定机关全国人大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法条内容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2、[行政法规]制定机关国务院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发布号令国务院令第613号法条内容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3、[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名称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发布号令京发改〔2006〕664号法条内容
二、本市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将招标方案报市或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方面的采购细项,每个采购细项是否招标,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其他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机关单位法人实施机关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主体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行使层级市级、区级权限划分市区权限划分分条件办理无办理时限及说明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说明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家评估论证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咨询途径窗口咨询、电话咨询咨询窗口地址东城区东打磨厂街3-1号汇泉大厦503室咨询电话87160662申报途径窗口申报申报地址东城区东打磨厂街3-1号汇泉大厦503室办理形式窗口办理预约办理网上预约、电话预约预约网址http://xzfwzx.bjdch.gov.cn/icity/home预约电话4006507145是否进驻中心是仅受理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9:00-17:00办理地点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东城区金宝街52号所在窗口无监督途径监督电话、电话投诉监督电话:87160662投诉电话:87160662是否公示是填报人牛永强填报人联系方式87160662办理处(科)室投资科通办范围无数量限制办理类型承诺件办理方式自办件中介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是否收费不收费申请材料
1、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的请示(原件1份)
2、项目已经获得批准(核准)的提交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拟不招标的,应提交不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4、项目单位申请自行招标的,应提交有关专业技术力量情况、内设的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情况、能够证明具备招标经验的有关材料复印件1份
5、项目建设单位拟邀请招标的
(1)公司章程或股权结构有关证明文件、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性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2)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以及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提交说明拟邀请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复印件1份);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6、项目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2)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2)非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委托办理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居民身份证(受托人)(复印件1份)
7、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上述申请材料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复印件应加盖项目建设单位的公章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形式符合相关要求办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2.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取得批准(核准);
3.项目申报的招标事项、范围、单项合同、估算金额与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致,标段划分合理;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申请不招标的,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招标的条件;
5.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的,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邀请招标的条件;
6.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符合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行招标的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接收→补正→受理→审查→(转报)→决定→送达办理进程查询途径现场查询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37号窗口电话查询87160662批准形式结果文书名称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结果文书类型批文有效期限2年说明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已经核准的招标方案,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机关重新审批、核准文本编号格式文本启用时间是否有副本否网上支付否物流快递否运行系统无是否立项否2事项名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项编号是否固资事项是事项类型行政许可设定依据
1、[法律]制定机关全国人大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法条内容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依据名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发布号令1999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法条内容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
3、[部门规章]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名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发布号令2016年令第44号法条内容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4、[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依据名称关于优化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发布号令京政发〔2011〕34号法条内容按照行政许可联合、集中办理要求,采取“公开规范、节点后移、深度审查”的办法,对所涉及的能评、交评、文物、园林绿化、地震、水务、人防、消防等审查进行调整,要事先公开技术规范,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之前并联完成立项后,对于能评、交评、地震、水务等审查不通过的,立项文件不得作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后续许可的依据,该立项文件失效
5、[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依据名称《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号令京政发〔2014〕14号法条内容第五条对新建及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逐步实施碳排放评价和管理
6、[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名称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号令京发改〔2007〕286号法条内容第五条 凡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之前申请节能审查,并按项目审批权限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节能专篇 发展改革部门自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如需要专家进一步论证的项目,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内
7、[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名称关于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发布号令京发改规
[2016]16号法条内容
一、我委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区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含)以上,但低于5000吨标准煤(含)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其他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机关单位法人实施机关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主体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行使层级市级、区级权限划分市区权限划分分条件办理无办理时限及说明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2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说明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含节能专篇评审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咨询途径电话咨询咨询电话87160727申报途径窗口申报申报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打磨厂街3-1汇泉大厦309室办理形式窗口办理预约办理是否进驻中心否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8:00办理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东打磨厂街3-1汇泉大厦309室所在窗口无监督途径监督电话、电话投诉监督电话:87160622投诉电话:87160622是否公示是填报人陈志洲填报人联系方式87160727办理处(科)室资环科通办范围无数量限制办理类型承诺件办理方式自办件中介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是否收费不收费申请材料
1、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项目主要用能方案、年综合能耗、年二氧化碳排放量;项目已取得的相关批复文件及实际进展情况(原件1份)
(2)项目单位节能审查的请示(原件1份)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原件2份
3、有效的规划意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意见函复(复印件1份)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1份)或规划意见书(复印件1份)
4、有效的用地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1份)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1份)
5、
(1)核准类项目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原件1份)
(2)审批类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原件1份)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或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3)备案类项目提交项目建设情况说明(内容同项目申请报告)(原件1份)
6、项目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2)非企业法人,如机关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提交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3)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原件1份);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复印件1份)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居民身份证(受托人的)(复印件1份)
7、项目材料真实性说明(原件1份)上述申请材料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复印件应加盖项目建设单位的公章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受理条件申请材料的项目名称与节能报告名称一致,且有效期符合要求办理条件
1.项目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2.申报材料在规定有效期内;
3.政府投资项目未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4.企业投资项目未开工建设;
5.节能报告审查合格,包括依据项目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方法科学,结论准确;节能措施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办理流程申请→接收→补正→受理→审查→决定办理进程查询途径电话查询87160727批准形式结果文书名称关于XXX(项目名称)节能审查意见结果文书类型批文有效期限2年说明文本编号格式文本启用时间是否有副本否网上支付否物流快递否运行系统无是否立项否3事项名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不含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事项编号事项类型行政许可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制定机关国务院依据名称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号令国发〔2004〕20号法条内容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2、[行政法规]制定机关国务院依据名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发布号令国务院令第673号法条内容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3、[部门规章]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名称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布号令2014年令第9号法条内容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4、[部门规章]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名称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管理办法发布号令2014年令第12号法条内容第四条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本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5、[部门规章]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名称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发布号令2014年令第20号法条内容全文适用
6、[部门规章]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名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布号令2017年令第48号法条内容第五条实行核准制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本案机关及其权限
7、[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名称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有关外资工作的通知发布号令发改外资规
[2017]111号法条内容
一、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我委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一至十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一至十项的规定核准
二、核准范围之外且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备案
8、[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国务院依据名称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发布号令国发
[2016]72号法条内容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八、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各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基层政府承接能力要作为政府管理权限划分的重要因素,不宜简单地“一放到底”对于涉及本地区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应充分发挥省级部门在政策把握、技术力量等方面的优势,由省级政府核准,原则上不下放到地市级政府、一律不得下放到县级及以下政府
9、[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依据名称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发布号令京政发〔2015〕21号法条内容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10、[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国务院依据名称关于深化投融资改革的意见发布号令中发
[2016]18号法条内容
(三)优化管理流程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政府部门要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大厅实行并联核准精简投资项目准入阶段的相关手续,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用海)预审以及重特大项目的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按照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的要求,相关部门要协同下放审批权限,探索建立多评合
一、统一评审的新模式行使层级市级、区级子项名称城建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子项编码是否固资事项是事项类型行政许可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制定机关国务院依据名称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号令国发〔2004〕20号法条内容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2、[行政法规]制定机关国务院依据名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发布号令国务院令第673号法条内容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3、[部门规章]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名称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布号令2014年令第9号法条内容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4、[部门规章]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名称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管理办法发布号令2014年令第12号法条内容第四条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本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5、[部门规章]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名称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发布号令2014年令第20号法条内容全文适用
6、[部门规章]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名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布号令2017年令第48号法条内容第五条实行核准制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本案机关及其权限
7、[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名称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有关外资工作的通知发布号令发改外资规
[2017]111号法条内容
一、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我委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一至十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一至十项的规定核准
二、核准范围之外且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备案
8、[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国务院依据名称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发布号令国发
[2016]72号法条内容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八、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各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基层政府承接能力要作为政府管理权限划分的重要因素,不宜简单地“一放到底”对于涉及本地区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应充分发挥省级部门在政策把握、技术力量等方面的优势,由省级政府核准,原则上不下放到地市级政府、一律不得下放到县级及以下政府
9、[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依据名称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发布号令京政发〔2015〕21号法条内容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10、[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国务院依据名称关于深化投融资改革的意见发布号令中发
[2016]18号法条内容
(三)优化管理流程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政府部门要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大厅实行并联核准精简投资项目准入阶段的相关手续,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用海)预审以及重特大项目的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按照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的要求,相关部门要协同下放审批权限,探索建立多评合
一、统一评审的新模式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其他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实施机关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主体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行使层级市级、区级权限划分市区权限划分分条件办理无子项办理时限及说明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说明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家评估论证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咨询途径窗口咨询、电话咨询咨询窗口地址:东城区东打磨厂街3-1号汇泉大厦503室咨询电话:87160662申报途径窗口申报申报地址:东城区东打磨厂街3-1号汇泉大厦503室办理形式窗口办理预约办理网上预约、电话预约预约网址:http://xzfwzx.bjdch.gov.cn/icity/home预约电话:4006507145是否进驻中心是仅受理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9:00-17:00办理地点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东城区金宝街52号所在窗口无监督途径监督电话、电话投诉监督电话:87160662投诉电话:87160662是否公示是填报人牛永强填报人联系方式87160662办理处(科)室投资科通办范围无数量限制无办件类型承诺件办理方式自办件中介服务无收费依据及标准是否收费不收费申请材料
1、关于项目核准的请示(原件1份)
2、有效规划意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复印件)
3、有效的用地意见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复印件1份)
(2)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的项目只需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招标文件(复印件1份)或挂牌文件(复印件1份);中标通知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复印件1份)
(3)土地转让项目还需提交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4、项目申请书(申请人按照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的,编制要求见申请书示范文本)(原件1份)
5、项目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
(1)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3)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
(4)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2)非企业法人,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提交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3)提交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原件1份;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复印件1份)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原件;居民身份证(受托人的)(复印件)
6、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和建设条件,下列项目除了需提交上述申请材料之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要求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1)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的有关申请材料(按照事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审批、核准》的要求)(复印件1份)
(2)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重特大项目环评文件批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复印件1份)
(3)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水影响评估的水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水务部门出具的)(原件1份)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审查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原件1份)
(5)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含参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安置房项目)区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主体的授权文件(复印件1份)
(6)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市或区人民政府项目关于建设主体的授权文件(复印件1份)
(7)“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置房项目三定三限实施方案(复印件1份);派出所人口证明(复印件1份);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1份);项目与一级开发项目关系说明(复印件1份);市政府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原则方案及详细方案会会议纪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复印件1份)
(8)房改带危改、开发带危改项目危改项目确认意见(需明确回迁住宅及非住宅建筑面积;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出具的)(复印件1份)
(9)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确认意见(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或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出具的;含棚户区改造计划册)(复印件1份);区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主体的授权文件(复印件1份);项目改造实施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审定的)(原件1份)
(10)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含定向安置房建设)本市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计划册(市住保办(含市重大办)出具的)(原件1份);区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主体的授权文件(原件1份);项目改造实施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原件1份)
(11)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一次性招标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招标文件(复印件1份);项目改造实施方案(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复印件1份)
(12)集体企业产业发展项目
(12)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原件1份);乡(村)规划实施方案(原件1份)
(13)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13)政府土地储备整理和入市交易联席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13)土地一级开发授权批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复印件1份);项目总投资额30%的自有资金证明(复印件1份)
(13)征收或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由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符合国家和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的)(复印件1份)
(13)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复印件1份);实施方案审批表(经区政府审定的)(复印件1份)
(14)土地转让类项目
(14)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复印件1份)
(14)涉及国有资产的提交主管部门确认文件(复印件1份)
(15)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垃圾处理设施项目,还需
(15)工艺审查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复印件1份)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形式符合相关要求办理条件
1.项目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3.符合国家和本市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4.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5.不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6.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项目建设单位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
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明确具体的供地方式;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10.符合城建相关领域建设标准;
11.符合北京市其他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办理流程申请→接收→补正→受理→审查→(转报)→决定→送达办理进程查询途径现场查询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37号窗口电话查询87160662批准形式结果名称关于XXX项目核准的批复结果文书类型批文有效时限2年说明文书编号格式文号启用时间样例有效期是否有副本否网上支付否物流快递否运行系统无是否立项否子项名称能源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子项编码是否固资事项是事项类型行政许可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制定机关国务院依据名称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号令国发〔2004〕20号法条内容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2、[行政法规]制定机关国务院依据名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发布号令国务院令第673号法条内容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3、[部门规章]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名称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布号令2014年令第9号法条内容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4、[部门规章]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名称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管理办法发布号令2014年令第12号法条内容第四条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本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5、[部门规章]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名称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发布号令2014年令第20号法条内容全文适用
6、[部门规章]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名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布号令2017年令第48号法条内容第五条实行核准制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本案机关及其权限
7、[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名称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有关外资工作的通知发布号令发改外资规
[2017]111号法条内容
一、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我委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一至十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一至十项的规定核准
二、核准范围之外且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备案
8、[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国务院依据名称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发布号令国发
[2016]72号法条内容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八、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各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基层政府承接能力要作为政府管理权限划分的重要因素,不宜简单地“一放到底”对于涉及本地区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应充分发挥省级部门在政策把握、技术力量等方面的优势,由省级政府核准,原则上不下放到地市级政府、一律不得下放到县级及以下政府
9、[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依据名称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发布号令京政发〔2015〕21号法条内容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10、[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国务院依据名称关于深化投融资改革的意见发布号令中发
[2016]18号法条内容
(三)优化管理流程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政府部门要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大厅实行并联核准精简投资项目准入阶段的相关手续,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用海)预审以及重特大项目的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按照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的要求,相关部门要协同下放审批权限,探索建立多评合
一、统一评审的新模式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其他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实施机关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主体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行使层级市级、区级权限划分市区权限划分分条件办理无子项办理时限及说明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说明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家评估论证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咨询途径窗口咨询、电话咨询咨询窗口地址:东城区东打磨厂街3-1号汇泉大厦503室咨询电话:87160662申报途径窗口申报申报地址:东城区东打磨厂街3-1号汇泉大厦503室办理形式窗口办理预约办理网上预约、电话预约预约网址:http://xzfwzx.bjdch.gov.cn/icity/home预约电话:4006507145是否进驻中心是仅受理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9:00-17:00办理地点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东城区金宝街52号所在窗口无监督途径监督电话、电话投诉监督电话:87160662投诉电话:87160662是否公示是填报人牛永强填报人联系方式87160662办理处(科)室投资科、资环科通办范围无数量限制无办件类型承诺件办理方式自办件中介服务无收费依据及标准是否收费不收费申请材料
1、项目核准的请示(原件1份)
2、有效规划意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3、有效的用地意见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复印件1份)
(2)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的项目只需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招标文件(复印件1份)或挂牌文件(复印件1份);中标通知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复印件1份)
(3)土地转让项目还需提交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4、项目申请书(申请人按照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的,编制要求见申请书示范文本)原件1份
5、项目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
(1)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2)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
(3)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4)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非企业法人,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3)提交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原件1份;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复印件1份)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居民身份证(受托人的)(复印件1份)
6、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和建设条件,下列项目除了需提交上述申请材料之外,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要求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1)按照国家和本市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的有关申请材料(按照事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审批、核准》的要求)(复印件1份)
(2)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重特大项目环评文件批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复印件1份)
(3)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水影响评估的水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水务部门出具的)(复印件1份)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审查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复印件1份)
(5)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工艺审查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复印件1份)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形式符合相关要求办理条件
1.项目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3.符合国家和本市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4.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5.不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6.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项目建设单位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
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明确具体的供地方式;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10.符合北京市其他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办理流程申请→接收→补正→受理→审查→(转报)→决定→送达办理进程查询途径现场查询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37号窗口电话查询87160662/87160727批准形式结果名称关于XXX项目核准的批复结果文书类型批文有效时限2年说明文书编号格式文号启用时间样例有效期是否有副本否网上支付否物流快递否运行系统无是否立项否子项名称外商投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子项编码是否固资事项是事项类型行政许可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制定机关国务院依据名称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号令国发〔2004〕20号法条内容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2、[行政法规]制定机关国务院依据名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发布号令国务院令第673号法条内容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3、[部门规章]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名称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布号令2014年令第9号法条内容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4、[部门规章]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名称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管理办法发布号令2014年令第12号法条内容第四条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本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5、[部门规章]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名称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发布号令2014年令第20号法条内容全文适用
6、[部门规章]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名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布号令2017年令第48号法条内容第五条实行核准制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本案机关及其权限
7、[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名称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有关外资工作的通知发布号令发改外资规
[2017]111号法条内容
一、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我委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一至十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一至十项的规定核准
二、核准范围之外且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备案
8、[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国务院依据名称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发布号令国发
[2016]72号法条内容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八、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各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基层政府承接能力要作为政府管理权限划分的重要因素,不宜简单地“一放到底”对于涉及本地区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应充分发挥省级部门在政策把握、技术力量等方面的优势,由省级政府核准,原则上不下放到地市级政府、一律不得下放到县级及以下政府
9、[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依据名称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发布号令京政发〔2015〕21号法条内容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10、[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国务院依据名称关于深化投融资改革的意见发布号令中发
[2016]18号法条内容
(三)优化管理流程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政府部门要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大厅实行并联核准精简投资项目准入阶段的相关手续,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用海)预审以及重特大项目的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按照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的要求,相关部门要协同下放审批权限,探索建立多评合
一、统一评审的新模式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其他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实施机关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主体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行使层级市级、区级权限划分市区权限划分分条件办理无子项办理时限及说明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说明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家评估论证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咨询途径窗口咨询、电话咨询咨询窗口地址:东城区东打磨厂街3-1号汇泉大厦503室咨询电话:87160662申报途径窗口申报申报地址:东城区东打磨厂街3-1号汇泉大厦503室办理形式窗口办理预约办理网上预约、电话预约预约网址:http://xzfwzx.bjdch.gov.cn/icity/home预约电话:4006507145是否进驻中心是仅受理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9:00-17:00办理地点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东城区金宝街52号所在窗口无监督途径监督电话、电话投诉监督电话:87160662投诉电话:87160662是否公示是填报人牛永强填报人联系方式87160662办理处(科)室投资科通办范围无数量限制无办件类型承诺件办理方式自办件中介服务无收费依据及标准是否收费不收费申请材料
1、关于项目核准的请示(项目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原件1份)
2、项目申请书(应包括项目及投资方情况、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原件1份
3、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企业财务报表(经审计最新的;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4、投资意向书复印件1份或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或股东会决议复印件1份
5、有效规划意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6、有效的用地意见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复印件1份)
(2)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的项目只需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招标文件(复印件1份)或挂牌文件(复印件1份);中标通知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复印件1份)
(3)土地转让项目还需提交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7、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项目提交主管部门确认文件(由关主管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8、项目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3)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
(4)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2)非企业法人,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2)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3)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原件1份);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复印件1份)
(4)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原件1份);居民身份证(受托人的)(复印件1份)
9、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和建设条件,下列项目除了需提交上述申请材料之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重特大项目环评文件批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复印件1份)
(2)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水影响评估的水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水务部门出具的)(复印件1份)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审查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复印件1份)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形式符合相关要求.办理条件
1.项目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3.符合国家和本市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4.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5.不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6.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项目建设单位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
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明确具体的供地方式;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10.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11.符合北京市其他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办理流程申请→接收→补正→受理→审查→(转报)→决定→送达办理进程查询途径现场查询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37号窗口电话查询87160662批准形式结果名称关于XXX项目核准的批复结果文书类型批文有效时限2年说明文书编号格式文号启用时间样例有效期是否有副本否网上支付否物流快递否运行系统无是否立项否子项名称社会事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子项编码是否固资事项是事项类型行政许可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制定机关国务院依据名称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号令国发〔2004〕20号法条内容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2、[行政法规]制定机关国务院依据名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发布号令国务院令第673号法条内容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3、[部门规章]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名称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布号令2014年令第9号法条内容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4、[部门规章]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名称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管理办法发布号令2014年令第12号法条内容第四条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本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5、[部门规章]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名称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发布号令2014年令第20号法条内容全文适用
6、[部门规章]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名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布号令2017年令第48号法条内容第五条实行核准制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本案机关及其权限
7、[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名称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有关外资工作的通知发布号令发改外资规
[2017]111号法条内容
一、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我委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一至十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一至十项的规定核准
二、核准范围之外且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备案
8、[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国务院依据名称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发布号令国发
[2016]72号法条内容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八、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各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基层政府承接能力要作为政府管理权限划分的重要因素,不宜简单地“一放到底”对于涉及本地区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应充分发挥省级部门在政策把握、技术力量等方面的优势,由省级政府核准,原则上不下放到地市级政府、一律不得下放到县级及以下政府
9、[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依据名称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发布号令京政发〔2015〕21号法条内容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10、[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国务院依据名称关于深化投融资改革的意见发布号令中发
[2016]18号法条内容
(三)优化管理流程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政府部门要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大厅实行并联核准精简投资项目准入阶段的相关手续,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用海)预审以及重特大项目的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按照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的要求,相关部门要协同下放审批权限,探索建立多评合
一、统一评审的新模式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其他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实施机关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主体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行使层级市级、区级权限划分市区权限划分分条件办理无子项办理时限及说明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说明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家评估论证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咨询途径窗口咨询、电话咨询咨询窗口地址:东城区东打磨厂街3-1号汇泉大厦503室咨询电话:87160662申报途径窗口申报申报地址:东城区东打磨厂街3-1号汇泉大厦503室办理形式窗口办理预约办理网上预约、电话预约预约网址:http://xzfwzx.bjdch.gov.cn/icity/home预约电话:4006507145是否进驻中心是仅受理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9:00-17:00办理地点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东城区金宝街52号所在窗口无监督途径监督电话、电话投诉监督电话:87160662投诉电话:87160662是否公示是填报人牛永强填报人联系方式87160662办理处(科)室投资科通办范围无数量限制无办件类型承诺件办理方式自办件中介服务无收费依据及标准是否收费不收费申请材料
1、项目核准的请示(原件1份)
2、有效规划意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3、有效的用地意见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复印件1份)
(2)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的项目只需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招标文件(复印件1份)或挂牌文件(复印件1份);中标通知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复印件1份)
(3)土地转让项目还需提交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4、项目申请书(申请人按照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的,编制要求见申请书示范文本)原件1份
5、项目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
(1)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2)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2)非企业法人,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3)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原件1份);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复印件1份)
(4)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居民身份证(受托人的)(复印件1份)
6、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和建设条件,下列项目除了需提交上述申请材料之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要求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1)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的有关申请材料(按照事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审批、核准》的要求)(原件1份)
(2)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重特大项目环评文件批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复印件1份)
(3)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水影响评估的水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水务部门出具的)(复印件1份)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审查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复印件1份)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形式符合相关要求办理条件
1.项目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3.符合国家和本市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4.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5.不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6.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项目建设单位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
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明确具体的供地方式;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10.符合北京市其他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办理流程申请→接收→补正→受理→审查→(转报)→决定→送达办理进程查询途径现场查询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37号窗口电话查询87160662批准形式结果名称关于XXX项目核准的批复结果文书类型批文有效时限2年说明文书编号格式文号启用时间样例有效期是否有副本否网上支付否物流快递否运行系统无是否立项否子项名称农林水利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子项编码是否固资事项是事项类型行政许可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制定机关国务院依据名称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号令国发〔2004〕20号法条内容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2、[行政法规]制定机关国务院依据名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发布号令国务院令第673号法条内容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3、[部门规章]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名称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布号令2014年令第9号法条内容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4、[部门规章]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名称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管理办法发布号令2014年令第12号法条内容第四条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本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5、[部门规章]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名称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发布号令2014年令第20号法条内容全文适用
6、[部门规章]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名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布号令2017年令第48号法条内容第五条实行核准制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本案机关及其权限
7、[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名称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有关外资工作的通知发布号令发改外资规
[2017]111号法条内容
一、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我委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一至十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一至十项的规定核准
二、核准范围之外且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备案
8、[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国务院依据名称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发布号令国发
[2016]72号法条内容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八、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各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基层政府承接能力要作为政府管理权限划分的重要因素,不宜简单地“一放到底”对于涉及本地区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应充分发挥省级部门在政策把握、技术力量等方面的优势,由省级政府核准,原则上不下放到地市级政府、一律不得下放到县级及以下政府
9、[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依据名称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发布号令京政发〔2015〕21号法条内容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10、[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国务院依据名称关于深化投融资改革的意见发布号令中发
[2016]18号法条内容
(三)优化管理流程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政府部门要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大厅实行并联核准精简投资项目准入阶段的相关手续,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用海)预审以及重特大项目的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按照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的要求,相关部门要协同下放审批权限,探索建立多评合
一、统一评审的新模式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其他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实施机关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主体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行使层级市级、区级权限划分市区权限划分分条件办理无子项办理时限及说明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说明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家评估论证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咨询途径窗口咨询、电话咨询咨询窗口地址:东城区东打磨厂街3-1号汇泉大厦503室咨询电话:87160662申报途径窗口申报申报地址:东城区东打磨厂街3-1号汇泉大厦503室办理形式窗口办理预约办理网上预约、电话预约预约网址:http://xzfwzx.bjdch.gov.cn/icity/home预约电话:4006507145是否进驻中心是仅受理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9:00-17:00办理地点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东城区金宝街52号所在窗口无监督途径监督电话、电话投诉监督电话:87160662投诉电话:87160662是否公示是填报人牛永强填报人联系方式87160662办理处(科)室投资科通办范围无数量限制无办件类型承诺件办理方式自办件中介服务无收费依据及标准是否收费不收费申请材料
1、项目核准的请示(原件1份)
2、有效规划意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3、有效的用地意见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复印件1份)
(2)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的项目只需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招标文件(复印件1份)或挂牌文件(复印件1份);中标通知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复印件1份)
(3)土地转让项目还需提交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4、项目申请书(申请人按照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的,编制要求见申请书示范文本)原件1份
5、项目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需提交)(复印件1份)
(2)非企业法人,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3)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原件1份;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复印件1份)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居民身份证(受托人的)(复印件1份)
6、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和建设条件,下列项目除了需提交上述申请材料之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要求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1)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的有关申请材料(按照事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审批、核准》的要求)(复印件1份)
(2)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重特大项目环评文件批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复印件1份)
(3)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水影响评估的水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水务部门出具的)(复印件1份)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审查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复印件1份)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形式符合相关要求办理条件
1.项目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3.符合国家和本市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4.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5.不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6.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项目建设单位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
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明确具体的供地方式;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10.符合北京市其他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办理流程申请→接收→补正→受理→审查→(转报)→决定→送达办理进程查询途径现场查询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37号窗口电话查询87160662批准形式结果名称关于XXX项目核准的批复结果文书类型批文有效时限2年说明文书编号格式文号启用时间样例有效期是否有副本否网上支付否物流快递否运行系统无是否立项否子项名称交通运输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子项编码是否固资事项是事项类型行政许可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制定机关国务院依据名称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号令国发〔2004〕20号法条内容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2、[行政法规]制定机关国务院依据名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发布号令国务院令第673号法条内容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3、[部门规章]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名称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布号令2014年令第9号法条内容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4、[部门规章]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名称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管理办法发布号令2014年令第12号法条内容第四条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本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5、[部门规章]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名称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发布号令2014年令第20号法条内容全文适用
6、[部门规章]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名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布号令2017年令第48号法条内容第五条实行核准制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本案机关及其权限
7、[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名称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有关外资工作的通知发布号令发改外资规
[2017]111号法条内容
一、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我委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一至十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一至十项的规定核准
二、核准范围之外且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备案
8、[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国务院依据名称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发布号令国发
[2016]72号法条内容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八、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各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基层政府承接能力要作为政府管理权限划分的重要因素,不宜简单地“一放到底”对于涉及本地区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应充分发挥省级部门在政策把握、技术力量等方面的优势,由省级政府核准,原则上不下放到地市级政府、一律不得下放到县级及以下政府
9、[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依据名称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发布号令京政发〔2015〕21号法条内容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10、[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国务院依据名称关于深化投融资改革的意见发布号令中发
[2016]18号法条内容
(三)优化管理流程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政府部门要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大厅实行并联核准精简投资项目准入阶段的相关手续,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用海)预审以及重特大项目的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按照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的要求,相关部门要协同下放审批权限,探索建立多评合
一、统一评审的新模式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其他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实施机关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主体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行使层级市级、区级权限划分市区权限划分分条件办理无子项办理时限及说明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说明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家评估论证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咨询途径窗口咨询、电话咨询咨询窗口地址:东城区东打磨厂街3-1号汇泉大厦503室咨询电话:87160662申报途径窗口申报申报地址:东城区东打磨厂街3-1号汇泉大厦503室办理形式窗口办理预约办理网上预约、电话预约预约网址:http://xzfwzx.bjdch.gov.cn/icity/home预约电话:4006507145是否进驻中心是仅受理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9:00-17:00办理地点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东城区金宝街52号所在窗口无监督途径监督电话、电话投诉监督电话:87160662投诉电话:87160662是否公示是填报人牛永强填报人联系方式87160662办理处(科)室投资科通办范围无数量限制无办件类型承诺件办理方式自办件中介服务无收费依据及标准是否收费不收费申请材料
1、关于核准的请示(原件1份)
2、有效规划意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复印件1份)
3、有效的用地意见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复印件1份)
(2)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的项目只需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招标文件(复印件1份)或挂牌文件(复印件1份);中标通知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复印件1份)
(3)土地转让项目还需提交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4、项目申请书(申请人按照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的,编制要求见申请书示范文本)(原件1份)
5、项目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
(2)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2)非企业法人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3)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原件1份);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复印件1份)
(4)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原件1份);居民身份证(受托人的)(复印件1份)
6、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和建设条件,下列项目除了需提交上述申请材料之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重特大项目提交环评文件批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复印件1份)
(2)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水影响评估的提交水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水务部门出具的)(复印件1份)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审查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复印件1份)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形式符合相关要求办理条件
1.项目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3.符合国家和本市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4.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5.不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6.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项目建设单位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
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明确具体的供地方式;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10.符合北京市其他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办理流程申请→接收→补正→受理→审查→(转报)→决定→送达办理进程查询途径现场查询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37号窗口电话查询87160662批准形式结果名称关于XXX项目核准的批复结果文书类型批文有效时限2年说明文书编号格式文号启用时间样例有效期是否有副本否网上支付否物流快递否运行系统无是否立项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