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0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劳动法合同法赔偿 我想问一下我在公司有半年了老板把我给辞退了,不知道可以不可以赔偿我一个月的工作辞退原因和合同内容你给的资料不够详细不知你是否已过试用期以下是劳动法相关条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你有权要求赔偿一个月工资;
2、如单位拒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你说的不够详细,以下是关于经济补偿有所有规定,自己可以看一下,看能不能适用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相关法律规定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l本条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二、《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l本项相关法律条文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l本项相关法律条文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l本项相关法律条文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l本项相关法律条文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l本项相关法律条文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款〉
四、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36、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37、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
38、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39、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0、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1、在原固定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过程中,企业富余职工辞职,经企业同意可以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1993年公布发给劳动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42、职工在接近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一般为五年以内时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可以按规定领取社会救济金,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
43、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六、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我们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