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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鉴于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就乙方在甲方处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乙方主要信息如下第二条乙方自愿申请在甲方处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见下表);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前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为乙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第三条乙方申请开立、使用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及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承诺对其所提交的开户资料和填写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以及合法性负责第四天乙方按照《账户管理办法》、《进入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客户身份识别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对乙方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核后为乙方办理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客户身份识别办法》等法律监管规定,有权对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委托他人办理开户手续时的被委托人的身份进行识别以及通过电话、书面等方式向委托人查证甲方通过回访、实地查访等方式对乙方进行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重新识别等工作,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第五条乙方应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保证所提交给甲方的各类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乙方在开立和使用在甲方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还应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甲方有权对乙方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收付、现金支取等情况进行监督,对乙方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乙方声明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并充分理解其含义,乙方承诺对于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造成甲方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六条乙方开立结算账户时应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指定两个(含)以上的账户联系人,以便于在结算账户发生规定金额以上(含)支付业务时,甲方通过电话等方式向账户联系人进行电话查证乙方应提供本单位真实、有效联系方式,并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大额支付核对工作乙方电话查证联系人(甲)职务联系电话乙方电话查证联系人(乙)职务联系电话查证联系人信息发生变动的,乙方应及时、主动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认为必要时,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手段要求乙方联系人对规定金额以上(含)支付业务进行确认乙方同意甲方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手段进行确认第七条乙方开立结算账户时须同时预留单位公章和预留银行签章,乙方的预留银行签章应为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盖章或签名乙方应妥善保管开户银行交付留存的印鉴卡片预留银行签章时乙方开立结算账户后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甲方应凭预留银行签章办理结算业务甲乙双方对账户款项支付另有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以此对抗合法第三方第八条乙方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乙方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二)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名字第九条乙方申请变更预留单位公章或预留银行签章的,应向甲方出具公函,原印鉴卡片、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乙方无法提供原预留单位公章或者预留印签章的,应护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第十条乙方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类除外)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撤销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遵循《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过程监控的通知》及其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第十一条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各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方可购买支票、商业汇票、银行汇(本)票申请书、信/电汇凭证(以下简称“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办理开通网上银行(专业版)及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第十二条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后,有责任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及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管理,预留签章和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如发生遗失、被盗窃等情况应尽快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费用和对第三方的责任应由乙方负责赔偿第十三条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和单位银行卡、财政预算外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专户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临时存款账户需支取现金的,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并在开户申请书上注明专用存款账户需支取现金的,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乙方从其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在支付凭证用途栏(备注栏)注明事由,乙方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甲方有权根据需要要求乙方提供合法的付款依据(属于应纳税款项的,还应向甲方提供完税证明)第十五条如果乙方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或支付密码不符的支票或者其他支付凭证,甲方有权予以退票或拒绝执行该支付指令对因上述事由的退票或拒绝执行支付指令而引起的一起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第十六条乙方申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或申请开通、变更各种业务功能(包括各类电子银行业务)时,均应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本单位财务人员将结算凭证(支票、本汇票申请书、电汇凭证、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开户证实书、定期存单等)或相关业务申请表单及相关材料直接交至甲方营业网点柜台处,按甲方规定手续办理如甲乙双方对结算凭证、业务申请表单的交接另行签订正式协议的,从其约定乙方不按上述方式向甲方提交的,甲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第十七条乙方申请办理票据贴现或质押业务时,应将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定期存单等)直接交到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处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并留存由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出具的正式收据如甲乙双方票据交接另签订正式协议的,从其约定乙方不按上述方式与甲方办理票据交接的,甲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第十八条乙方应按照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制度使用支付结算工具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的收费标准向甲方支付各项费用乙方未主动交费的,甲方有权直接从本账户中主动扣收第十九条乙方的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规定的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在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文件并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乙方在银行的上述变更内容方能生效如乙方未及时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甲方不承担由此所导致的一切纠纷和法律责任乙方之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件等)已过有效期限的,乙方未在三个月内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甲方有权按照反洗钱有关规定中止为乙方办理业务第二十条乙方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或者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需撤销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到甲方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乙方尚未清偿甲方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其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第二十一条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并主动与甲方核对改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预留印鉴卡(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还需交回开户许可证),甲方核对后办理销户手续乙方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预留印鉴卡的,需出具公函承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二十二条甲方得知乙方有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关闭的,或者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且乙方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二十三条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按时办理每年的工商年检和账户年检,以维持乙方单位本身、本协议及依据本协议所开立账户的持续有效性甲方按照《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按照年检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如乙方未在甲方要求时间内提供有效账户年检资料的,甲方有权停止为乙方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第二十四条乙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利息收入及银行收取的相关费用除外),甲方将按照《账户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通知乙方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前来办理销户手续乙方逾期未来办理销户手续的,视同乙方自愿销户,甲方有权将该账户的款项列入甲方久悬未取专户管理,乙方可凭原预留签章、公章向甲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第二十五条甲方在为乙方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撤销和变更以及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按《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执行,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六条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依法保障乙方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安全;准确、及时地为乙方办理资金收、付业务;为乙方提供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第二十七条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乙方在甲方的存款第二十八条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息方法及结息日期结计利息,并于结息日次日将所计利息转入乙方银行结算账户;双方未作约定的,适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并结合银行同业惯例第二十九条对于由以下原因引起的乙方交易或服务的指示或指令未能得到完整或部分实施,而使乙方遭受的任何迟延、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甲方能力控制以外的情况而导致的乙方交易遭取消或暂时中止(但甲方有过错的情形除外);
(2)甲方的电脑和通讯系统因任何机械、电子或其他故障,出现系统失灵、中断、失误等情况的;
(3)任何第三者(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提供商或设备供应商)导致的任何延误、中断或暂时中止第三十条甲方向乙方提供账单服务,所涉及的账户包括本协议所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与之相关的人民币存款、贷款和其他银行业务账户第三十一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账单服务内容包括
(一)活期结算账户的交易明细对账单甲方向乙方提供乙方活期结算账户交易明细情况的对账单,提供时点为账户发生交易数量满页时和每月月末(此时提供截止该月末的未出账单交易明细,交易数量未满页;账户该月无交易时,不提供)
(二)各类账户的余额对账单及其回执甲方向乙方提供本协议涉及的各类账户的余额对账单及其回执,并要求乙方就某一时点的乙方账户余额情况和相关账务情况在甲乙双方处是否保持一致进行核对和确认甲方每年提供的次数和时点由甲方根据乙方账户的交易情况确定,每年可至少提供一次为提高工作效率,甲方可将上述账户合并在一份账单上一并提供第三十二条甲方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向乙方提供账单服务
(一)乙方可从甲方营业场所的柜台领取相关账单;
(二)乙方可从甲方营业场所的回单柜领取相关账单;
(三)甲方通过邮局邮寄相关账单给乙方(邮寄时使用乙方预留在甲方的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
(四)甲方可通过其选择的专业外包物流服务上传递相关账单给乙方;
(五)甲方工作人员可直接到乙方办公场地将相关账单当面递交给乙方第三十三条乙方应保证预留在甲方的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如乙方提供的联系方式内容不准确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使得甲方无法提供账单服务或者账单服务提供不及时的,甲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第三十四条账单发放后的送达日期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乙方在甲方柜台处领取账单的,双方工作人员实际交接账单的日期即为相关账单的送达日期;
(二)乙方在甲方回单柜领取账单的,自甲方发放账单后,乙方第一次开柜取单的日期即为相关账单的送达日期;
(三)甲方通过邮寄方式发放账单的,以交寄日期后7天为相关账单的送达日期;
(四)甲方通过外包物流服务商向乙方发放账单的,以外包物流服务商与乙方交接账单并签收之日为相关账单的送达日期;
(五)甲方工作人员直接到乙方办公场地当面递交账单的,双方工作人员实际交接账单的日期即为相关账单的送达日期;
(六)由于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错误或不准确,造成账单发出后被退回或在发放过程中灭失的,视为相关账单已送达,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同意送达日期默认为发出日期后7天第三十五条账单送达后,因乙方原因灭失的,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补发;甲方在确认乙方申请属实后,予以补发第三十六条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余额对账单及其回执后,应在送达之日起30天内完成核对、在回执上填写核对结果和签章、将回执返还甲方;逾期未返还的,则视为乙方已默认账务信息核对无误,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第三十七条乙方在填写对账结果前,应认真阅读余额对账单上的对账须知内容,并按对账须知的要求填写;如有未达账项,应逐笔填写并调节平衡;乙方如未在回执上填写核对结果,则视为乙方已默认账务核对无误;乙方在对账回执上填写内容有误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更正,乙方拒绝更正的,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第三十八条双方在对账过程中,发现账务处理存在错误情况的,应由出错方及时更正;拒绝更正或更正不及时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出错方承担第三十九条乙方在回执上的签章应使用以下第一项所规定的印章
(一)乙方在甲方开立活期结算账户(账号信息见本协议第二条),在返回对账回执时点,预留在甲方处的印鉴;
(二)乙方公章第四十条甲方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在规定的资费标准范围内向乙方收取账户管理、账单服务等费用甲方在确定开始收费或资费标准调整时,提前10个工作日在营业网点或网站上予以公布第四十一条甲乙双方因违反《账户管理办法》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而造成对方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第四十三条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第四十四条本协议自甲方加盖业务公章及乙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于乙方在甲方正式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时起生效,直至乙方在甲方依据本协议所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正式销户时终止本协议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如本协议的有关约定与国家主管部门随后发布的相关规定有抵触或不一致的,双方同意按新的规定执行在任何情况下,销户不应损害关闭账户之前甲乙双方直接已经发生的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第四十五条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其中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第四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如有)(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本协议由下述甲、乙双方于年月日于(地点)签署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时,双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双方对协议的全部条款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甲方(业务公章)乙方(公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住所地住所地邮编邮编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件电子邮件联系人联系人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户名全称户名简称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