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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服务手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三年十月前言为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方便基层和项目单位了解项目审批流程和相关要求,我委于2011年编印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服务手册》,内容是省发展改革委职能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的工作流程及所需要件说明,并附有相关文件和表格今年以来,国家和我省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陆续出台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根据新的形势,我委对2011年编印的《服务手册》进行修订,增加了国家和省有关取消和下放企业投资核准事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有关文件,对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相关内容也进行了修订下一步,随着国家和我省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化,投资项目服务工作的不断改进,我委将及时更新修订《服务手册》2013年10月18日目录TOC\o1-1\u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4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要件6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8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要件9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1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1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改革方案的通知19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图26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要件27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28外商投资项目核准要件29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30境外投资项目核准要件3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3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3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实施意见45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5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56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59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级政府投资67项目基本预备费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67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68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限要求69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72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73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要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投资项目一般需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等三个阶段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需提交的相关材料要求如下
一、审批项目建议书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文件⑴省属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文件;⑵按有关规定需报省审批的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件
2、项目建议书(或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⑴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⑵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初步方案;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⑷其他事项
3、省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拟采用代建制管理的,应在项目建议书中附有建设管理形式的内容,阐明是否采用代建制和代建单位选择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建议
4、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5、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材料
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文件⑴省属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文件;⑵按有关规定需报省审批的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件
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3、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4、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5、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出具的项目用地(用林、用海)预审意见
6、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7、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并由评估主体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评估意见表)
8、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9、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
10、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材料[注以上项目审批要件是基本要求,有些行业可能有专业上的要求,具体可参见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首页“公示公告”栏目(网址www.fjdpc.gov.cn)]
三、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文件⑴省属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文件;⑵按有关规定需报省审批的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件
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文本,一般需包括初步设计方案说明、投资概算、设计图纸
3、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4、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材料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要件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境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使用非政府性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
[2006]47号),企业投资在《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闽政
[2006]47号附件)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核准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单位(企业)提出申请核准文件
2、由具有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3、县(市)属企业投资项目由所在地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设区市属以及所辖区属企业投资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4、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5、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出具的项目用地(用林、用海)预审意见
6、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7、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并由评估主体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评估意见表)
8、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9、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
10、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有关材料[注以上项目审批要件是基本要求,有些行业可能有专业上的要求,具体可参见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首页“公示公告”栏目(网址www.fjdpc.gov.cn)][《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委内管理的规定(修订)》(闽发改投资
[2010]49号)规定“对部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项目,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具体项目范围如下
一、石油、天然气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高速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设施项目;
三、信息网络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七、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等项目]闽政
[2006]47号文附件(摘要)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是《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在本省内的进一步细化
(二)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境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目录另行规定
(三)本目录所指的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经贸局)
(四)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制管理前款所称的政府性资金是指应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税收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非税收入(含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或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非税收入)、贷款转贷回收金收入、债务收入、转移性收入;政府间接融资资金;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按照规定由地方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即投资主管部门在核准项目时应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七)本省内跨不同行政区划建设的需进行核准管理的项目由相应行政区划共同的上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一、按规定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
(一)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和库容量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项目;
(二)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或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
(三)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
(四)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五)火电站项目;
(六)燃煤热电站项目;
(七)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风电站项目;
(八)核电站项目;
(九)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项目;
(十)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
(十一)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液化项目;
(十二)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
(十三)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天然气新气田开发项目;
(十四)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
(十五)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
(十六)跨省干线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
(十七)跨省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
(十八)跨省或100公里及以上的新建(含增建)铁路项目;
(十九)国道主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公路项目;
(二十)跨省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二十一)煤炭、矿石、油气专用的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的专用泊位项目;
(二十二)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二十三)千吨级以上内河航运通航建筑物项目;
(二十四)新建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和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机场扩建项目;
(二十五)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
(二十六)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
(二十七)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
(二十八)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
(二十九)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有色金属矿山开发项目;
(三十)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
(三十一)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
(三十二)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
(三十三)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
(三十四)日采选矿500吨及以上黄金项目;
(三十五)新建10万吨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
(三十六)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
(三十七)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
(三十八)变性燃料乙醇项目;
(三十九)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
(四十)制盐项目;
(四十一)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四十二)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
(四十三)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
(四十四)跨省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的城市供水项目;
(四十五)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城市桥梁、隧道项目;
(四十六)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领域内的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
(四十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
(四十八)F1赛车场项目;
(四十九)大型主题公园(娱乐)项目;
(五十)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
(五十一)汽车项目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以上项目的核准程序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要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117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1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0项,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0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的机关内部事项和涉密事项13项(按规定另行通知)另有16项拟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等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附件
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3年5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摘要)(共计91项,其中取消71项、下放20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取消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2企业投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核准3企业投资纸浆项目核准4企业投资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核准5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6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核准7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核准8企业投资冷轧项目核准9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核准10企业投资医学城、大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核准11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及对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核准12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核准13企业投资F1赛车场项目核准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72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73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74企业投资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75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76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77企业投资钾矿肥、磷矿肥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78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79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80企业投资除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和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外的其他矿山开发项目(不含煤矿、铀矿)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81企业投资稀土深加工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82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83企业投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3〕845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根据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审改办)印发的《关于公布最新省级行政审批清理结果的通知》(闽发改体改〔2013〕829号要求,现将涉及我委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我委取消、下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承接工作,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提升企业投资项目服务效率,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我委将加强对取消、下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后续监管和服务附件福建省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改革方案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10月11日附件福建省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改革方案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涉及我委的企业投资领域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目前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
(一)总体情况目前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共49项,其中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47项,外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1项,境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1项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47项中,农林水利5项,能源18项,交通运输8项,工业8项,城建5项,社会事业3项以上核准事项的依据是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
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6〕47号);
5、《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中型水库项目审核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8〕1092号);
7、《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8、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委《关于规范主题公园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社会〔2013〕4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
(二)针对部分区域已下放的核准事项2011年10月,为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以闽发改投资〔2011〕1306号文将14类原由我委审批、核准的项目下放平潭综合实验区自行审批、核准,其中涉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事项12项2012年7月,为支持漳州古雷石化基地加快开发建设,省政府以闽政文〔2012〕241号文将古雷石化基地的内、外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除重要资源性开发、涉及重大布局和需上报国家审批外)全部下放由漳州市或县级有权部门办理2012年12月,为促进泉州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省政府以闽政〔2012〕58号文将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除跨行政区项目、申请中央资金补助项目、重要资源性开发项目、涉及重大布局项目外)一律下放给泉州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省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改革意见
(一)对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下放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
1、取消的13项核准事项国家确定全部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管理
(1)暂不接收的事项2项
①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
②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
(2)接收并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事项1项企业投资20亿元及以上扩建民用机场项目
(3)接收并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事项10项
①企业投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
②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
③企业投资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
④企业投资冷轧项目;
⑤企业投资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
⑥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
⑦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及对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
⑧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
⑨企业投资医学城、大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⑩企业投资F1赛车场项目
2、下放的12项核准事项
(1)由省发展改革委接收的核准事项8项(其中前4项为新增加的核准事项,后4项为扩大原有权限的核准事项)
①企业投资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
②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
③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核准;
④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⑤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项目核准;
⑥企业投资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风电站项目核准;
⑦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核准;
⑧企业投资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2)省发展改革委接收并进一步下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事项4项
①企业投资钾矿肥项目核准;
②企业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核准;
③企业投资除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和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外的其他矿山开发项目(不含煤矿、铀矿)核准;
④企业投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核准
(二)省发展改革委取消、下放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
1、省发展改革委取消核准转为备案的企业投资事项4项
(1)取消核准转为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事项1项企业投资20亿元以下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
(2)取消核准转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事项3项
①企业投资年产
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
3.4万吨以下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②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③企业投资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等公共服务社会事业项目
2、省发展改革委下放的企业投资核准事项22项
(1)下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事项18项
①企业投资除跨设区市建设的项目外,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下的引调水项目核准;
②企业投资万亩及以上围垦(包括湾外围垦)项目核准;
③企业投资涉及开荒的项目核准;
④企业投资设区市城区防洪堤及在
一、二级河道和三级河道中的汀江、赛江、木兰溪干流上建设的堤防、河道整治工程核准;
⑤企业投资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核准;
⑥企业投资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核准;
⑦企业投资新扩建煤矿项目核准(不含国家规划矿区内煤矿开发项目);
⑧危险品和集装箱专用泊位除外的企业投资10000吨级以下泊位项目核准;
⑨企业投资不涉及跨海湾隧道和跨越有通航功能(通航海轮或V级以上内河船舶)桥梁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核准;⑩企业投资不涉及跨海湾的独立隧道项目核准;⑪企业投资除跨越有通航功能(通航海轮或V级以上内河船舶)的跨江(河、海)公路桥梁外的独立桥梁项目核准;⑫企业投资5亿元以下的有色金属矿山开发(不含稀土、铀矿)项目核准;⑬企业投资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以下铁矿开发项目核准;⑭企业投资1亿元以下的稀土深加工项目核准;⑮企业投资日采选矿500吨以下的黄金项目核准;⑯企业投资除跨设区市建设的项目及有通航功能(通航海轮或V级以上内河船舶)的跨江(河、海)城市桥梁外的城市桥梁与隧道项目核准;⑰企业投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弃物处置设施项目核准;⑱企业投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5000万元以下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核准
(2)下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事项4项(是否下放到县(市、区)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
①企业投资汽车加气站项目核准;
②企业投资城镇自来水厂项目核准;
③企业投资除垃圾焚烧发电外的垃圾处理项目核准;
④企业投资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核准以上取消、下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之前对平潭、古雷、泉州等出台的下放审批权政策,比本方案权限下放力度更大的执行原政策,比本方案力度小的执行本方案;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改革方案,由厦门市另行制定;同时,对以上省发展改革委下放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除涉及风景名胜区项目选址,填海项目用海,有色金属矿山开发、制浆等项目环评,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省级(含)以上审批外,省直前置审批部门也同步下放相关审批权限
(三)省发展改革委保留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在接收国家8项(其中新增4项、扩权4项)、接收并转下放设区市4项、省级取消4项、省级下放22项基础上,结合对现有省级核准事项进行合理整合(整合后共减少5项;其中油气干线管网由原有2项整合为1项,可再生能源发电由原有4项整合为1项,非燃煤热电站与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整合为1项);同时,因我省暂时没有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故暂不列为保留核准事项综合以上意见,改革后省发展改革委保留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共21项,其中内资19项,外资1项,境外1项;内资项目中,农林水利1项,能源8项,交通运输6项,工业1项,城建2项,社会事业1项具体为
1、企业投资库容量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1亿立方米以下的水库项目核准;
2、企业投资总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3、企业投资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
4、企业投资非燃煤热电站(包括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
5、企业投资可再生能源(风能、生物质能和太阳能等)发电项目核准;
6、企业投资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7、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干线管网项目核准;
8、企业投资天然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国家核准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及油气田、发电厂等配套项目)核准;
9、企业投资年产50万吨以下煤炭液化项目核准;
10、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11、企业投资新建(含增建)100公里以下的省内铁路项目核准;
12、除集装箱专业泊位外,企业投资危险品码头和10000吨级及以上煤、油、矿(年吞吐能力500万吨以下)及其他泊位核准;
13、企业投资10000吨级及以上通海航道项目及100至1000吨级内河通航建筑物项目核准;
14、企业投资不纳入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规划的高速公路项目核准;
15、企业投资除跨海湾隧道项目外,跨越有通航功能(通航海轮或V级以上内河船舶)的普通国省干道或独立公路桥梁项目核准;
16、企业投资生产专用汽车项目核准(核准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17、企业投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
18、企业投资跨设区市建设的项目及有通航功能(通航海轮或V级以上内河船舶)的跨江(河、海)城市桥梁项目核准;
19、企业投资规划(或实际)总占地面积200亩及以上、不足600亩或规划(或实际)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不足15亿元的中小型主题公园新建、扩建项目核准(核准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20、外商投资省级权限内限制类项目核准;
2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三、下阶段工作重点
(一)将取消、下放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落实到位加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改革意见的宣传,通过各种方式让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众知晓,促进取消、下放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尽快落到实处督促指导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取消、下放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承接工作,推动省有关部门落实同步下放相关前置审批权限
(二)对取消、下放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加强后续监管加大权限下放后的培训力度,指导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明确审批权力和责任,设置合理的审批流程,做好相关配套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督促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将承接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权限、条件、程序、时限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发布,通过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能耗指标等经济或市场手段强化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引导和约束;通过工作检查、延伸抽查、项目稽察、项目后评估等各种制度和措施,加强对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监管和服务
(三)持续推进投资领域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入结合国家即将颁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3年修订本)、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条例和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等有关精神,抓紧修订完善我省企业投资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推进我省投资领域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取得新进展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图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要件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境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使用非政府性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
[2006]47号),企业投资在《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闽政
[2006]47号附件)外的项目,以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3〕845号)文件中明确取消核准转为备案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制管理企业投资项目申报备案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单位(企业)申请备案说明和《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项目法人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3、投资项目中涉及引进设备和技术的,应附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
4、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
6、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7、项目备案后,由规划、国土、海洋、林业、环保、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相关事项时,同步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进行审核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要件外商投资项目是指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根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
[2010]91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
[2005]175号),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核准需提交的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申请人提交的项目申请文件
2、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3、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的初审意见
4、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法人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5、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6、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7、同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8、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9、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10、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11、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并由评估主体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评估意见表)
1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境外投资项目核准要件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
[2011]235号),中国境外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建设、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由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权限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前往台湾地区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国台办《关于印发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外资
[2010]2661号)执行境外投资项目申报核准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申请人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2、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的初审意见;
3、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4、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5、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6、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7、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8、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在申请项目正式核准时应提交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信息确认函件;
9、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
[2010]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0]9号)精神,现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下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核准权限原由我委核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严格项目管理核准权限下放后,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内容、条件、程序等仍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项目核准权限暂不下放;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对项目核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提高利用外资质量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促进外商投资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及盲目重复类项目建设
四、简化项目核准程序各级发展改革委在规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落实各项项目核准条件的同时,要主动简化核准程序,缩短核准时间,增强核准透明度,已核准项目原则上应通过不同方式向社会公开
五、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各级发展改革委要以此次核准权限下放为契机,引导规范开发区健康发展,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要求,促进外商投资项目向开发区集聚,提高投资便利化,加大外商投资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不断改善投资环境
六、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外资形势和趋势分析,关注热点和重点问题,及时帮助外商协调解决困难,重大问题及时向我委反映各级发展改革委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0]9号),坚持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创造更加开放、更加优化的投资环境,全面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第三章节能审查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第十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第十一条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第十四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第四章监管和处罚第十七条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第十九条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条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附件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
一、评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产业政策,相关标准及规范,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等目录,以及相关工程资料和技术合同等
二、项目概况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运营总体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工艺方案、总平面布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等(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三)项目用能概况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初步选择,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用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三、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
(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
(二)项目能源消费对当地能源消费的影响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
(一)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二)项目工艺流程、技术方案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三)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及其能源指标和能效水平
(四)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评估
(一)项目能源消费种类、来源及消费量分析评估
(二)能源加工、转换、利用情况(可采用能量平衡表)分析评估
(三)能效水平分析评估包括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主要工序(艺)单耗,单位建筑面积分品种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
六、节能措施评估
(一)节能措施
1、节能技术措施生产工艺、动力、建筑、给排水、暖通与空调、照明、控制、电气等方面的节能技术措施,包括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余热、余压、可燃气体回收利用,建筑围护结构及保温隔热措施,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
2、节能管理措施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能源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能源统计、监测及计量仪器仪表配置等
(二)单项节能工程未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和拟分期建设的节能工程,详细论述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单项工程节能量计算、单位节能量投资、投资估算及投资回收期等
(三)节能措施效果评估节能措施节能量测算,单位产品(建筑面积)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节能措施经济性评估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的成本及经济效益测算和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九、附图、附表厂(场)区总平面图、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图;主要耗能设备一览表;主要能源和耗能工质品种及年需求量表;能量平衡表等附件2项目编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盖章)编制单位(盖章)年月日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法人代表联系人通讯地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建设地点项目投资管理类别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类别建设性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总投资工程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耗能品种及耗能量节能评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业与区域规划、行业准入与产业政策等相关标准与规范等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项目建设地概况及能源消费情况(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水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节能目标等)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供应条件项目对当地能源消费的影响项目用能情况分析评估工艺流程与技术方案(对于改扩建项目,应对原有工艺、技术方案进行说明)对能源消费的影响主要耗能工序及其能耗指标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及其能耗指标总体能耗指标(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单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单位产值或增加值能耗等)节能措施评估节能技术措施分析评估(生产工艺、动力、建筑、给排水、暖通与空调、照明、控制、电气等方面的节能技术措施)节能管理措施分析评估(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能源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源统计、监测措施等)结论与建议附件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填表日期年月日项目概况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通讯地址负责人电话建设地点邮编联系人联系人电话项目性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总投资投资管理类别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所属行业建筑面积m2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年耗能量能源种类计量单位年需要实物量参考折标系数年耗能量吨标准煤能源消费总量(吨标准煤)耗能工质种类计量单位年需要实物量参考折标系数年耗能量吨标准煤耗能工质总量吨标准煤项目年耗能总量吨标准煤项目节能措施简述(采用的节能设计标准、规范以及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并说明项目能源利用效率)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节能审查登记备案意见(签章)年月日注各种能源及耗能工质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参照《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实施意见闽发改投资〔2011〕1305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实施意见》已经我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为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闽政办
[2009]20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包括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五、节能评估文件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其中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评估文件应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服务范围的甲级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其余项目的节能评估文件应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服务范围的机构编制节能登记表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谁审批项目、谁负责节能审查”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七、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前,应当向备案部门提交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八、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机构,不得接受同一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评审工作
九、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十、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十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意见,应单独行文,并与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备案表一同印发
十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备案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如实申报项目耗能情况,不得将整体项目拆分申报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费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准意见规定的能源消费总量10%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十三、项目竣工验收应把节能验收作为项目总体竣工验收的组成部分,纳入验收程序节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十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
十五、其他事项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执行附件
1、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2、耗能工质能源等价值附件一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GB/T2589-2008)能源名称平均低位发热量折标准煤系数原煤20908kJ/kg5000kcal/kg
0.7143kgce/kg洗精煤26344kJ/kg6300kcal/kg
0.9000kgce/kg其他洗煤洗中煤8363kJ/kg2000kcal/kg
0.2857kgce/kg煤泥8363kJ/kg~12545kJ/kg2000kcal/kg~3000kcal/kg
0.2857kgce/kg~
0.4286kgce/kg焦炭28435kJ/kg6800kcal/kg
0.9714kgce/kg原油41816kJ/kg10000kcal/kg
1.4286kgce/kg燃料油41816kJ/kg10000kcal/kg
1.4286kgce/kg汽油43070kJ/kg10300kcal/kg
1.4714kgce/kg煤油43070kJ/kg10300kcal/kg
1.4714kgce/kg柴油42652kJ/kg10200kcal/kg
1.4571kgce/kg煤焦油33453kJ/kg8000kcal/kg
1.1429kgce/kg渣油41816kJ/kg10000kcal/kg
1.4286kgce/kg液化石油气50179kJ/kg12000kcal/kg
1.7143kgce/kg炼厂干气46055kJ/kg11000kcal/kg
1.5714kgce/kg油田天然气38931kJ/m39310kcal/m
31.3300kgce/m3气田天然气35544kJ/m38500kcal/m
31.2143kgce/m3煤矿瓦斯气14636kJ/m3~16726kJ/m33500kcal/m3~4000kcal/m
30.5000kgce/m3~
0.5714kgce/m3焦炉煤气16726kJ/m3~17981kJ/m34000kcal/m3~4300kcal/m
30.5714kgce/m3~
0.6143kgce/m3高炉煤气3763kJ/m
30.1286kgce/m3其他煤气a发生炉煤气5227kJ/m31250kcal/m
30.1786kgce/m3b重油催化裂解煤气19235kJ/m34600kcal/m
30.6571kgce/m3c重油热裂解煤气35544kJ/m38500kcal/m
31.2143kgce/m3d焦炭制气16308kJ/m33900kcal/m
30.5571kgce/m3e压力气化煤气15054kJ/m33600kcal/m
30.5143kgce/m3f水煤气10454kJ/m32500kcal/m
30.3571kgce/m3粗苯41816kJ/kg10000kcal/kg
1.4286kgce/m3热力(当量值)--
0.03412kgce/MJ电力(当量值)3600kJ/kW·h[860kcal/kW·h]
0.1229kgce/kW·h电力(等价值)按当年火电发电标准煤耗计算蒸汽(低压)3763MJ/t900Mcal/t
0.1286kgce/kg附件二耗能工质能源等价值(GB/T2589-2008)品种单位耗能工质耗能量折标准煤系数新水
2.51MJ/t600kcal/t
0.0857kgce/t软水
14.23MJ/t3400kcal/t
0.4857kgce/t除氧水
28.45MJ/t6800kcal/t
0.9714kgce/t压缩空气
1.17MJ/m3280kcal/m
30.0400kgce/m3鼓风
0.88MJ/m3210kcal/m
30.0300kgce/m3氧气
11.72MJ/m32800kcal/m
30.4000kgce/m3氮气(做副产品时)
11.72MJ/m32800kcal/m
30.4000kgce/m3氮气(做主产品时)
19.66MJ/m34700kcal/m
30.6714kgce/m3二氧化碳气
6.28MJ/m31500kcalm/
30.2143kgce/m3乙炔
243.67MJ/m
38.3143kgce/m3电石
60.92MJ/kg
2.0786kgce/kg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
[2010]97号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关于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2010年10月26日关于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科学谋划和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就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要意义
(一)开展风险评估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跨越发展重大建设项目不仅要进行经济社会效益评价,还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使重大建设项目在审批过程中既科学又民主,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既合法又合理,是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开展风险评估有利于更好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从合法合规、可行可控等方面开展风险评估,既看要不要干,又看能不能干,确保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拥护,是推进重大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三)开展风险评估有利于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重大建设项目前期研究工作公开透明,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对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做好分析预测、开展事前评估、研究应对风险的预案和化解措施,充分发挥预警预防作用,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风险,避免和减少社会矛盾,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二、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透明、民主决策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前期调查研究,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所涉及群体的意见,了解社情民意,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对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事项,要组织开展问卷调查、群众听证、专家咨询以及媒体公示等,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提高决策的科学性,防止片面性
(二)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在重大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既要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严格依法行政,又要尊重相关利益群体的合理诉求,充分考虑群众的合法权益,综合权衡、统筹考虑发展需要与社会承受能力的关系
(三)以人为本、保障民生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既维护群众的长远利益,又兼顾群众的眼前利益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事项,要广泛深入地开展群众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更好地把科学决策、项目建设、发展经济、保障和改善民生统一起来
(四)关口前移、主动预防坚持标本兼治、事前防范,变被动化解为主动预防,通过科学系统地预测、分析和评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风险,在重大建设项目实施前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或调整到可控范围,切实把社会稳定风险消除在萌芽阶段,源头治本
(五)明确分工、权责一致各级党委、政府负责本辖区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组织领导工作省、市、县(区)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职能分工具体负责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实施工作
三、明确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风险评估的范围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指拟列入省、市、县(区)重点建设的交通、能源、市政、房地产、农业、水利、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资源环境等重大建设项目
(二)明确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重大建设项目的合法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建设项目的合理性,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并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是否经过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是否充分考虑各种相关制约因素,配套措施是否完善,时机是否成熟,实施后是否会引发不稳定因素;重大建设项目的安全性,群众有无强烈的反映和要求,是否会引发较大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对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问题,有无相应的处置预案
四、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运作程序
(一)落实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项目建设单位是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的责任主体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需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并形成专题报告或说明材料在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中,应对重大项目建设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全面分析、系统论证,作出客观预测、综合评判,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化解风险的应对预案项目建设单位在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的文件中要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交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或说明材料
(二)实行风险评估分工负责分级管理重大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审批权限,由负责审批管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划、国土、海洋、林业、环保、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项目选址、用地(用林、用海)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拆迁许可等行政审批手续时,按各自职能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中同时明确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核意见,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处理意见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或核准前,应综合审查项目报批的相关条件,以及前置文件中规划选址、用地(用林、用海)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文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根据需要,投资主管部门还可将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问题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备案项目在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国土、海洋、林业、环保、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相关事项时,同步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
(三)充分运用风险评估成果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是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评估认为对社会稳定风险较小、实施条件较成熟的,可以按程序审批;评估认为有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风险的,应在研究落实风险控制预案和化解矛盾、问题的具体有效措施后,再行审批;评估认为存在很大社会稳定风险、实施条件尚不具备的,应暂缓审批,待进一步调整完善原有建设方案、矛盾化解、条件成熟后,再重新研究审批;评估认为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且风险无法化解的,不予审批
五、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落实
(一)落实风险评估的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意识,对本地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风险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同时加强宣传舆论导向,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为群众释疑解惑,引导群众正确对待,理性行事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重大建设项目评估审核过程中,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通过深入走访、宣传解释、问卷调查、听证咨询、社会公示等公众参与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做好群众工作,并督促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主体落实应对风险的对策措施政法、综治、信访等维稳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帮助协调解决问题,积极化解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重大建设项目实施主体要履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首要责任,客观、真实地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在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切实落实好应对风险的对策措施,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出现问题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
(二)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责任,按职能分工,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认真抓好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落实,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在评估审核过程中既要依法依规严格把关,又要改进工作方式做好服务,不得借机增设前置条件、增加审批环节各级相关维稳部门要积极参与,建立预警机制,发挥职能作用,协同推进落实维稳措施
(三)严格责任追究要把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强效能督查,对有一定风险的项目,经过努力创造条件、积极采取措施后,风险可以化解,但由于怕承担风险而不主动作为、耽误上项目的,要给予行政问责对重大建设项目存在社会稳定风险但未开展风险评估或未认真落实评估意见提出的应对措施,从而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要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核而未认真审核把关,或评估认为不宜实施而违规审批,从而引发社会稳定事件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机制,树立先进典型,加强宣传推动,促进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
[2012]24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各中央管理企业为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我委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8月16日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简称“项目”,下同),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相关群众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当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第四条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级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对项目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第五条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指定的评估主体组织对项目单位做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分析判断并确定风险等级,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文件中,应当包含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并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可以根据情况在咨询评估委托书中要求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提出咨询意见第八条评估主体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项目的重要依据评估报告认为项目存在高风险或者中风险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核准和核报;存在低风险但有可靠防控措施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并应在批复文件中对有关方面提出切实落实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的要求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作出批复,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评估主体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导致决策失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第十一条各级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地区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十三条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的申报项目执行本办法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3〕826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中央单位(企业)驻闽机构为进一步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我委制定了《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件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9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
[2012]2492号),以及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发
[2012]17号)和《关于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
[2010]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
[2012]2492号)办理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按照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
[2010]97号)要求,在省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后,由规划、国土、海洋、林业、环保、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相关事项时,同步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进行审核第三条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级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者可能采取极端行为产生重大负面影响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和一般群体性事件,或者可能采取过激行为产生较大负面影响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对项目有意见,不存在极端或过激行为等隐患,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第四条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对项目实施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深入了解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环境状况和社会历史背景,充分征询项目建设地点周边群众尤其是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诉求,客观预测、综合评判项目建设在政策规划、征地拆迁补偿、移民安置、生态环境影响等主要风险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具体方案措施,以及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其内容深度和格式参照本办法附件1要求;情况较简单、外部性影响很小、社会稳定风险很低的项目,在编写具体分析篇章时可对附件1要求的内容进行适当简化第五条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指定的评估主体组织对项目单位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分析判断并确定风险等级,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内容深度和格式参照本办法附件2要求评估主体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相应能力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单位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但受委托的咨询机构不得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咨询机构为同一机构第六条评估主体认为项目情况较简单、外部性影响较小、社会稳定风险较低,经报指定评估主体的单位同意后,可对评估程序和内容进行适当简化,通过查找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风险,制定并落实风险化解和控制措施,提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评估意见表的主要内容和格式参照本办法附件3要求第七条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省有关单位和中央单位(企业)驻闽机构在向省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文件中,应当包含对评估主体提交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意见表)的意见,并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意见表)第八条省投资主管部门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可以根据情况在咨询评估委托书中要求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或意见表)提出咨询意见,但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与受委托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或评估的单位为同一机构第九条评估主体提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意见表)和咨询机构提出的咨询意见,是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核报省政府审批、核准项目的重要依据评估报告(意见表)或咨询意见认为项目存在高风险或中风险的,省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核报;存在低风险且有可靠防控措施的,省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审批、核准或核报,并应在批复文件中对有关方面提出切实落实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的要求第十条省投资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作出批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省投资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项目单位、咨询机构、评估主体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分析、评估导致决策失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一条省投资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第十二条各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地区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十四条自2013年10月1日起,省投资主管部门受理的申报项目执行本办法附件1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内容深度要求
一、编制依据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及其篇章编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求,以及拟建项目建设方案等相关资料开展工作编制依据主要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性文件;
(二)项目单位的委托合同;
(三)项目单位提供的拟建项目基本情况和风险分析所需的必要资料;
(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
(五)其他依据
二、风险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调查重点围绕拟建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等方面开展调查范围应覆盖所涉及地区的利益相关者,充分听取、全面收集群众和各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包括合理和不合理、现实和潜在的诉求等结合拟建项目的特点,重点阐述以下部分或全部内容调查的内容和范围、方式和方法;拟建项目的合法性;拟建项目自然和社会环境状况;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诉求、公众参与情况;基层组织态度、媒体舆论导向,以及公开报道过的同类项目风险情况
三、风险识别在风险调查的基础上,针对利益相关者不理解、不认同、不满意、不支持的方面,或在日后可能引发不稳定事件的情形,查找并分析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因素重点阐述在政策规划和审批程序、土地房屋(用海)征收方案、技术和经济方案、生态环境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影响、质量安全和社会治安、媒体舆论导向等方面重点分析查找各风险因素
四、风险估计根据各项风险因素的成因、影响表现、风险分布、影响程度、发生可能性,找出主要风险因素采用定性为主、定量为辅的风险分析方法,估计主要风险因素的风险程度;分析主要因素之间是否相互影响重点阐述按照风险可能发生的项目阶段(决策、准备、实施、运行),结合当地经济社会与拟建项目的相互适应性,从初步识别的各类风险因素中筛选、归纳出主要风险因素对每一个主要风险因素进行分析、估计,两个或多个风险因素相互作用的影响,包括可能引发风险事件的原因、阶段和形式,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影响程度和风险程度
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根据风险识别和风险估计的结果,研究提出风险防范化解措施重点阐述针对主要风险因素研究提出各项综合和各项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提出落实各项措施的责任主体和协助单位、防范责任、具体工作内容、风险控制节点、实施时间和要求的建议
六、风险等级分析各项风险防范、化解措施落实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预测落实措施后每一个主要风险因素可能引发风险的变化趋势,包括发生概率、影响程度、风险程度等,综合判断拟建项目落实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后的风险等级重点阐述预测各主要风险因素变化趋势及结果,综合判断落实措施后风险等级
七、风险分析结论阐述拟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的主要结论,包括
(一)拟建项目主要的风险因素;
(二)主要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
(三)拟建项目风险等级;
(四)落实风险防范、化解措施的有关建议附件2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内容深度要求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简述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单位、拟建地点、建设必要性、建设方案、建设期、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生态环境影响、资源利用、征地搬迁及移民安置、社会环境概况(含当地经济发展及社会治安、群体性事件、信访等情况)、投资及资金筹措等内容
(二)评估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
(三)评估主体拟建项目的评估主体指定方、评估主体的组成及职责分工,并具体说明其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群众代表等参与评估工作情况
(四)评估过程和方法简述评估工作的程序、步骤和主要过程;说明评估工作所采用的主要方法
二、评估内容
(一)风险调查评估及各方意见采纳情况阐述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中风险调查的广泛性、代表性、真实性等进行评估的过程和结果说明评估主体根据实际需要直接开展或者要求项目单位开展补充风险调查的情况对收集的拟建项目各方面意见进行梳理和比较分析,形成能够反映实际情况的信息资料,并阐述其采纳情况
(二)风险识别和估计的评估一是风险识别评估对风险分析篇章中风险识别的完整性和确定性提出评估意见;根据风险调查评估结果,对拟建项目可能引发的主要社会稳定风险因素进行补充完善,并汇总二是风险估计评估对风险分析篇章中风险估计的客观性、分析内容的完备性、分析方法的适用性提出评估意见;预测估计主要风险因素发生概率、影响程度和风险程度
(三)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的评估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中提出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进行评估,并补充完善针对拟建项目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进一步补充完善和明确落实各项防范、化解措施的责任主体和协助单位、具体负责内容、风险控制节点、实施时间和要求
(四)落实措施后的风险等级确定对风险分析篇章中风险等级判断方法、评判标准的选择运用是否恰当、风险等级判断结果是否客观合理提出评估意见;结合补充的重要风险因素,综合以上评估结果,确定项目落实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的项目风险等级
三、评估结论
(一)拟建项目存在的主要风险因素;
(二)拟建项目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结论;
(三)拟建项目的风险等级;
(四)拟建项目主要风险防范、化解措施
(五)根据需要提出应急预案和建议附件3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项目名称建设性质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与规模项目总投资(万元)项目建设(筹建、代建)单位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指定单位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拟建项目存在的主要风险因素拟建项目主要风险防范和化解的具体措施落实措施后的风险等级评判评估主体签章年月日注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基本预备费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发改投资
[2011]769号有关处室为加强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过程的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投资,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基本预备费计算暂行规定通知如下,请在工程估算、概算编制指导和审核审批项目时认真执行
一、基本预备费用途基本预备费是指项目设计变更及建设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性原因,可能发生难以预料的支出,需要事先预留的费用基本预备费主要用于在批准的设计范围内,因设计变更、缺漏项、局部地基处理等增加的费用;在建设过程中,工程遭受一般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为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在有关部门组织施工验收时,验收委员会或小组为鉴定工程质量,必须开挖和修复隐蔽工程的费用,但不包括工程质量不合格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费用;由于设计变更所引起的废弃工程,但不包括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而造成的返工费用和废弃工程;征地、拆迁的价差
二、基本预备费计算按工程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二者之和为计取基础,乘以基本预备费费率进行计算,即基本预备费=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费率 对已取得土地或其他已明确的费用,在计算预备费时,应扣除土地费用及其他已明确的费用等预备费取费基数
三、基本预备费费率为了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投资,除交通、水利项目外,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基本预备费费率按5%计算,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的基本预备费费率按3%计算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闽发改投资
[2011]1116号各处室,所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就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审批制
二、事业单位建设办公用房,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审批制其中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建设办公用房的,在申报项目时要出具财政部门对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意见
三、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或政府赋予特许经营权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利用自有资金进行项目建设的,实行审批制;没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或政府赋予特许经营权,完全依靠市场竞争开展业务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利用自有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属于《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备案制二○一一年九月三日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申报时间年月日投资企业名称(盖章)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企业注册类型□国有□集体□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股份有限□私营□个体工商□个人合伙□其他投资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具体地址项目法人项目行业代码项目建设起止年限联系电话建设性质□新建□扩建□迁建□改建□其他占地面积平方米;其中耕地亩主要建筑物建筑面积平方米建设规模新增生产能力(或使用功能)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水平产品方案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土建投资万元;设备投资万元(进口设备、技术用汇万美元),其它投资万元资金来源(万元)企业自有项目资本金银行贷款其他项目符合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备注注
1、本表中内容由备案申报单位按照项目行业性质填报(计算机打印,表格中栏目不够填写时可另附纸说明)并对填报内容真实性负责
2、投资企业为多家的,请分栏填写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各家资本金比例
3、投资项目中涉及引进设备和技术的,应附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附后)
4、本表应附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一并上报公司(印章)项目进口设备及技术清单序号进口设备及技术名称数量备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限要求
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时限要求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基建投资审批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闽政
[2003]3号),审批部门应明确审批时限,限时办结其中省发展改革部门(原计划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时限为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按规定需审查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15个工作日内组织论证或评估,论证评估可行后15个工作日内批复)其中按规定需报请省政府研究的项目,省计委在收到省政府同意文件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书(含招标方案)审批时限为: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条件具备后15个工作日内批复;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30个工作日内组织论证或评估,评估论证可行,前置审批等条件具备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按规定需报请省政府研究的项目,省计委在收到省政府同意文件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初步设计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内组织会审(含委托设计咨询时间),对经过会审修编的初步设计,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时限要求《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闽政〔2006〕47号)对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程序及期限作了如下规定
(一)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自收到抄送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书面反馈设区市所辖区属企业投资必须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企业向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抄送所辖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所辖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自收到抄送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书面反馈设区市属企业投资必须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二)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设区市属企业可直接向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三)项目核准机关、初审机关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自收到项目申报单位的项目申请报告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项目申报单位按告知要求补正后,项目核准机关、初审机关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企业出具受理通知书
(四)项目初审机关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项目申报单位的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五)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如有必要,应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实行专家评估制度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但不得向项目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六)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向相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申请材料相关部门应自收到征求意见函及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七)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核准过程中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八)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含征求部门意见时间,但不包括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组织专家评估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
(九)项目核准机关对决定予以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发出核准文件,并抄送相关部门和项目初审机关对决定不予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项目初审机关
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时限要求根据《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闽政〔2006〕47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程序及时限要求如下
(一)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备案申报单位到备案机关领取《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按规定要求填写一式5份
(二)备案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备案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如实提供营业执照、项目法人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备案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备案机关应对备案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和《申请表》进行核查,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相关要求,应及时一次性告知需更正补齐的资料待资料更正补齐后正式受理
(四)备案机关应在正式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备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备案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的理由
(五)对准予备案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及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对于不予备案的项目,应以书面形式向备案申报单位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并告知相关的法规政策依据
(六)《备案表》有效期为两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备案表》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如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在《备案表》有效期届满10天内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续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联系人及电话总投资额(万元)项目投资中国有资金投资是否占控股或主导地位是否含有或拟申请国有投资或国家融资(如有,标明金额)单项合同估算金额万元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不采用招标形式公开邀请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重要材料其他情况说明(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年月日注意事项
1、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应与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所列投资保持一致
2、采购细项应当详细列明,其中拟不招标的部分和表中未尽事宜应当在备注中注明,并在申请书中具体说明
3、施工主要包括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网址www.fjdpc.gov.cn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首页“公示公告”栏目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核准文件规划选址意见项目申请报告用地预审意见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的初审意见环评审批意见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项目申请报告文本节能评估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意见表按规定应提交的其它相关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申请文件初步设计文本领取项目备案申请表或从网站下载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备案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文件备案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项目法人基本情况按规定应提交的其它相关文件节能评估意见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文本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的初审意见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同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意见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按规定应提交的其它相关文件节能评估意见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文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