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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租赁合同(农地类)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甲方(出租方)住址:电话:邮编:乙方(承租方)住址:电话:邮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东营市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租赁土地的范围、面积租赁土地位于县(区或农场)乡(镇或分场)路(河或沟),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具体位置及四至见附图第2条租赁土地用途租赁土地用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本合同项下租赁土地用途为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4条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交纳标准为第一年元/平方米,共计元,以后年度的租金标准分别为土地租金按年交纳,于每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第五条转租租赁期限内,乙方转租土地,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的土地,转承租人不得再行转租转租给自然人的,转承租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6条续租租赁期满,乙方应当及时将土地交回甲方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2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应当在租赁期满前作出是否续租的书面答复未提前2个月提出续租申请或者续租申请未获甲方同意的,不得续租第7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于年月日前将本合同项下所出租的土地交付乙方
2、对乙方在租赁期限内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对乙方违约行为进行制止
(二)乙方权利义务
1、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
2、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
3、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月内开发利用土地达60%以上,半年内全部开发利用
4、不得在土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确需进行农业建设的,需报经甲方同意
5、租赁期满,应当将土地连同地上附着物及时无偿交还甲方,保持正常使用状态下的土地现状第8条合同解除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合同解除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依法收回土地,并可以追究违约责任
1、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
3、连续一年弃耕抛荒的;
4、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租金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土地的
(三)因国家建设、市县(区)政府规划等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但应当提前2个月告知乙方,退还剩余租金,并按照有关法律及政策的规定给予乙方适当补偿乙方应当及时交回土地,并配合办理有关手续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不按时向甲方交纳租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当年应交纳租金的5‰向甲方交纳违约金
(二)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土地,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当年应交纳租金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合同期未满乙方终止合同,按当年租金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必须恢复土地原状,并按当年租金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发利用土地或者连续一年弃耕抛荒的,按当年租金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乙方擅自转租土地,按当年租金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合同期未满甲方无故终止合同,按当年租金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十条争议的解决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合同生效本合同项下宗地租赁方案业经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十二条合同备案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当在15日内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两份,市国土资源部门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