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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实施办法(讨论稿)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加强对绿色食品企业产品质量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年检是指各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组织对辖区内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一个标志使用年度内的绿色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产品质量及标志使用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评定等第三条凡在我省辖区内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均执行本实施办法所有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标志有效使用期内,每个标志使用年度均必须进行年检年检实地检查应在产品生产或作物生长期间实施第四条各市绿色食品办公室负责本辖区绿色食品企业年检组织工作,标志监管员负责企业实地检查,填写相关考察材料,并将考察材料及时报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负责填报年检综合意见表、汇总本省绿色食品企业年检表、加盖企业年检章及企业年检备案等工作第五条各市绿色食品办公室于每年的1月将本地年检计划报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根据全省情况,于2月份制定全省绿色食品企业年检计划下发,并上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备案第六条建立完整的年检工作档案档案材料包括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证书复印件、《年检综合意见表》、年度标志使用情况总结及标志使用费交纳凭证等第七条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建立完整的年检工作档案年检档案至少保存六年第八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年检的领导、组织和核查工作第二章年检内容第九条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产品质量及其控制体系状况、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情况和按规定缴纳标志使用费情况等第十条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状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一)绿色食品种植、养殖地和原料产地的环境质量、基地范围、生产组织结构及农户构成等情况;
(二)企业的绿色食品管理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
(三)生产资料等投入品的采购、使用、保管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四)绿色食品原料和生产资料的使用及其购销合同的执行情况;
(五)绿色食品与非绿色食品的防混控制措施及落实情况;
(六)种植、养殖及加工的生产操作规程和绿色食品标准执行情况;
(七)产品在采收、贮藏、运输过程中防止二次污染、防虫、防鼠、防潮的措施及其执行情况第十一条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情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一)是否按照认证核准的产品品种、数量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二)是否违规超期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产品包装设计和印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要求第十二条企业交纳标志使用费情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一)是否按照《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标志使用费;
(二)标志使用费的减免是否有中心批准的文件依据第十三条其它应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的法人主体、地址、商标及法人代表等变更情况;
(二)接受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情况;
(三)具备生产经营的法定条件和资质情况;是否违反有关规定受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四)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和三废治理情况第三章年检结论判定第十四条对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稳定、规范使用标志、按时交纳标志使用费;主动接受国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等,年检结论为合格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年检结论为整改
(一)未按国家有关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要求进行产品包装设计和印制;
(二)未按认证核准的产品品种、数量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超期使用标志的;
(四)一标多用的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未履行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
(二)未经同意,改变原料组成及配比;
(三)发现绿色食品禁用物质(农兽药、肥料、饲料及饮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
(四)产品检测不合格的;
(五)未按照《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标志使用费;
(六)未执行绿色食品原料和生产资料的使用及其购销合同第四章年检结论处理第十七条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根据各地提供年度检查情况、以及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抽查检查结果,按照绿色食品管理相关规定,作出年检合格、整改、不合格结论,并通知企业第十八条年检结论为整改的企业必须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结果报告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应及时组织整改验收并做出结论验收不合格的报请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第十九条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直接报请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第二十条企业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年度为第三年的,其续展认证检查取代年检,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其标志许可期满后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第二十一条企业因改制、兼并、倒闭、转产等丧失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的主体资格或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应视为自动放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及时报请中心处理;企业的名称、商标、绿色食品产品名称、核准产量等发生变更的,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督促并指导企业及时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第五章复议和仲裁第二十二条企业对年检结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书面提出复议申请或直接向中心申请仲裁,但不可同时申请复议和仲裁第二十三条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应于接到复议申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结论;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于接到仲裁申请30个工作日内做出仲裁决定第六章核准证书第二十四条年检合格后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应进行证书核准,未经核准的证书视为无效第二十五条年检合格的企业应于标志年度使用期满前向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申请核准证书第二十六条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在收到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程序,并在合格产品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章”第二十七条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年检章加盖年检章必须经年检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省级绿办分管领导核准第二十八条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年检工作总结和《核准证书登记表》电子版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备案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安徽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省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