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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厂BOT合同书××市××区××街道办事处二○○×年×月×日目录TOC\o1-3\h\z总则31.定义和解释51.1定义51.2解释72.项目概况73.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83.1甲方的权利
83.2甲方的义务
93.3甲方的责任
103.4乙方的权利
113.5乙方的义务
123.6乙方的责任134.特许期和特许权
144.1特许期的确定
144.2特许期的延长
144.3特许权145.建设期履约保证金、建设工期及工期延误处理156.项目设计、施工
176.1项目设计
176.2项目施工177.调试、初步验收、试运行及完工验收
187.1调试
187.2初步验收和初步完工证书
187.3试运行
197.4完工验收和完工证书
197.5试运行期间的约定208.运行
208.2紧急处理
218.
4.根据第
8.1款,乙方应有权利229.污水处理服务
229.1原污水进水点
229.3乙方不可利用本项目的设施向其他组织提供服务
239.4污水处理检测及计量的方法
239.6测量仪表的检查和标定
239.7污泥处理
249.8原污水超标后果2410.污水处理费
2510.1污水处理费单价
2510.2污水处理费单价的调整原则
2510.4污水处理费的支付程序
2510.5污水处理费的支付保障2611.所有权移交2612.赔偿责任3013.不可抗力3114.保险3315.法律变化3316.补救与通知3417.知识产权3518.争议解决3619.放弃豁免权3720.其他
3720.1合同转让、质押
3820.2合同公证
3820.3反对不正当行为的声明
3820.4可分割性
3820.5非弃权
3920.6修订
3920.7完整合同
3920.8生效39总则BOT是英文BUILT(建设)—OPERATE(营运)—TRANSFER(移交)的缩写,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投资方式,即承建者对该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营运,并在特许期内拥有该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特许期满后,将该项目无偿移交给委托人在特许期内,承建者通过对该项目的良好管理,收回投资成本并取得合理利润BOT形式建设污水处理厂可大大减轻地方政府的投资,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程这种社会化投资,企业化运作的模式得到了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的肯定和推广××市××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运营与移交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经以下双方,协商一致,于200×年×月×日在××市签订甲方××市××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特许机关”)法人代表职务地址邮编电话传真乙方法人代表职务地址邮编电话传真鉴于
(1)为发展××市××区城市环境保护事业,本项目采用“硅藻精土+生化脱氮”技术处理污水,提高污水处理水平,××省人民政府以及下属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与运营城市污水处理项目
(2)甲方确认××市××区××污水处理厂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已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府复[200×]××号文),允许利用社会资本投资方式,建设日处理能力为×万m3首期×万m3的污水处理厂,选择具有投资能力,先进技术和运营管理经验的投资者
(3)200×年×月×日,××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市污水处理系统运营管理实施方案的“四统三分”实施原则,确立××街道办事处为特许机关并发布建设、运营、移交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招商邀请,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选定BOT投资者为XXXXXXX有限公司
(4)乙方按照BOT运作方式负责项目的投资、勘察、设计、建设和运营,通过向甲方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方式收回投资,获取合理回报,并在特许期满时将该项目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5)为使本合同项下的项目能够如期完成并投入正常运营,工程投资额与本合同的约定有出入时,由乙方自行负责,本合同约定的包括处理费单价在内的所有其他条款不变1.定义和解释1.1定义除非另有定义或上下另有要求,本合同所定义的词语,用在本合同中具有被约定的含义
1.
1.1“项目合同”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市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运营与移交合同”及其附件甲方签订本合同是经过市区人民政府授权与批准,乙方签订本合同是经过乙方董事会批准;
1.
1.2“项目场地”是经甲方批准的乙方在特许期内享有全部通行权、道路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所占场地;
1.
1.3“批准”指乙方根据法律和法规从政府部门获得的,为项目的投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维护和移交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批准、特许权授予、认可或相同或类似的文件等;
1.
1.4“正常处理能力”指在设计文件中确定以m3/日为计量单位完成生活污水处理工艺的正常运行负荷×万m3/日;
1.
1.5“最大处理能力”指在设计文件中确定的项目最大运行负荷,在本合同中,项目最大处理能力×万m3/日;
1.
1.6“法律和法规”指适用于本项目的投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营、维护和移交以及与本项目有关的事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包括××省与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府颁发的标准、准则、及规范性文件;
1.
1.7“政府”、“主管部门”、“相关部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下属部门,省级或地方政府及其任何下属部门,以及对乙方、本项目、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具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省级或地方政府的任何部门、机构、组织、代理机构、委托机构、包括甲方及其下属机构;
1.
1.8“物价部门”指对本项目有物价行政管辖权的政府机构及其继任人;
1.
1.9“甲方”指×市×区××街道办事处及其继任人;
1.
1.10“原污水”指×市×区××街道办事处管辖地区内的指标不超过附件5要求的生活污水;
1.
1.11“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商”指由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开招标确定的承包者及其继承人;
1.
1.12“生效日”指甲方和乙方正式签署本合同的日期;
1.
1.13“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工作日;
1.
1.14“特许期”指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给予乙方享有项目特许权的期限;
1.
1.15“基本完成日”指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和主要设备、配套设施安装完毕的那一天;
1.
1.16“试运行”指在建设期内对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工程进行的检验、调试与测试;
1.
1.17“完工日”指项目通过法定验收的那一天;
1.
1.18“商业运营开始日”指法定验收完成后第一天;
1.
1.19“污水处理费”指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的生活污水处理费用;
1.
1.20“非计划停运”指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或非乙方原因导致的意外情况下,项目被迫停止运行;
1.
1.21“移交日”指特许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
1.22“技术方案”指由乙方提出、编制的,本合同附件5规定的生活污水处理生产工艺过程1.2解释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
1.
2.1各小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和理解;
1.
2.2提及人,包括第三人时,并包括任何企业、公司、合作组织、信托、社团或其他法人团体及任何政府部门;
1.
2.3提及款、条、附件或一方时,应指本合同的该款、条、附件或一方;
1.
2.4提及任一文件时,应包括对该文件的修订、补充、重述、替换或更新,但对于违反本合同所作的任何修订、补充、重述、替换或更新则不包括在内;
1.
2.5提及任何文件之任何一方时,也应包括该方继任或承继人;
1.
2.6“元”指人民币单位;2.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市×区××污水处理厂
2.2项目建设范围:市区所有规划中新建的××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包括污水处理厂站区围墙以内的所有设施,厂外一级提升泵站、围墙以内的所有设施及自提升泵站至厂区的压力管道,以及污水厂及提升泵站区内为本项目所使用的车辆和其他服务器材,污水厂及提升泵站厂区内道路、围墙、大门及绿化包括满足污水最大处理能力的厂区内所有建(构)筑物、设备及配套设施等(包括但不限于厂区道路、围墙、大门及绿化等)
2.3项目规模生活污水正常处理能力×万m3/日
2.4项目地址××××××××××
2.5项目投资暂定××万元,施工招标后再作调整3.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3.1甲方的权利
3.
1.1甲方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审核项目设计;
3.
1.2甲方有权监督或检查项目质量控制过程及方法,以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
3.
1.3如果项目或其任何部分被发现任何危及公共安全之处,甲方可以对项目运营采取限制或其他措施,直至甲方认为项目达到公共安全的要求为止
3.
1.4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对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测,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水质进行检测如果检测的结果不满足附件5的指标要求,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结果满足则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3.
1.5甲方的合同终止权利本条例以下每一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甲方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即构成乙方违约事件,如果在被允许的90天内的时期内未得到改正,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立即终止合同,该通知对乙方当即生效;
3.
1.
5.1乙方声明放弃项目的建设、运营与维护;
3.
1.
5.2乙方在本合同生效日后的60天内没有开始进行地质勘察设计工作;
3.
1.
5.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停止建设或运营或维护行为的时间超过15天;
3.
1.
5.4乙方在原污水正常供应的情况下,不履行运行和维护的义务,造成生活污水处理量低于正常处理能力的70%,且连续60天
3.
1.
5.5乙方申请破产或资不抵债;
3.
1.
5.6贷款人根据融资文件声明乙方构成严重违约而丧失还贷能力;
3.2甲方的义务
3.
2.1甲方应负责为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所必需的一切行政批准,包括
3.
2.
1.1项目的市一级人民政府的立项文件审核批准或允许区级人民政府立项的政府相关文件;
3.
2.
1.2项目可生性研究报告批准;
3.
2.
1.3项目设计文件审核批准;
3.
2.
1.4项目场地土地使用权的批准及项目场地土地使用权的权证获得;
3.
2.
1.5项目规划许可;
3.
2.
1.6建筑许可与开工许可批准;若有关行政批准延误的过失,都将由甲方负责,工期应予顺延;
3.
2.2甲方不向乙方增收因建设用地划拨的所发生任何费用;
3.
2.3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30天内,甲方完成项目场地的“三通一平”(即电通、水通、路通及场地平整)工作,并向乙方办理项目前期工作的移交手续;
3.
2.4甲方保证在特许期内,将其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的生活污水第一优先满足乙方×万m3/日的生活污水处理;
3.
2.5在特许期内,给予乙方以实施本项目为目的的场地使用权,不收取任何土地使用的费用,场地能完全满足乙方的建设与运营要求项目场地占地亩(公顷);
3.
2.6按合同约定准时支付乙方的污水处理费
3.
2.7甲方负责原污水进水点前及生活污水处理后的出水点后的各类设备、设施的建设、运营及维护;
3.3甲方的责任
3.
3.1甲方在特许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应当向乙方赔偿;
3.
3.2甲方向乙方提出索赔要求不能成立时,甲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乙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3.
3.3甲方负责将项目场地完整的无任何民事责任与纠纷地并能满足乙方项目开工建设地移交乙方;如乙方接受项目场地后,一旦发现不完整、或存在民事责任与纠纷,不能满足项目开工建设等情况,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应及时予以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
3.
3.4甲方必须控制排污单位所排出的污水中如含有重金属、有毒有害物、动植物油脂、矿物油、病原体和难以进行生物降解物质的,必须进行预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准排入市政下水道;污水中的其它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质标准;
3.
3.5甲方必须将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分类收集,不将非城市市政污水输送给乙方;
3.
3.6甲方向乙方提供原污水进水与污水处理后出水接收的各类设备、设施等的建设、运营及维护费用,应完全由甲方承担,不可分摊给乙方
3.4乙方的权利
3.
4.1乙方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项目实施建设、运营及维护;
3.
4.2乙方有权对项目场地进行考察和检查,如有证据证明场地不利于项目建设与运营时,乙方应书面通用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14天内提出回复意见,直至符合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条件
3.
4.3乙方的合同终止权利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给乙方的任何承诺、保证与义务,致使乙方无法对项目进行建设、运营与维护超过一个月,即构成甲方不可挽回的违约事件,并且在收到乙方要求甲方补救的书面通知后的90天内未采取措施,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该通知对甲方当即生效
3.5乙方的义务
3.
5.1乙方应充分遵守公众健康与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规,保护项目周边环境;
3.
5.2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项目在建设、运营、维护期间发现的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并报告甲方;
3.
5.3乙方的任何行为,应不构成对本合同的任何矛盾、干扰与不一致;
3.
5.4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各项信息与证明应是真实的、准确的
3.
5.5在特许期内,乙方负责项目的投资、勘察、设计、建设、采购、调试、试运行、运营、维护和管理等,并承担费用和风险,且应使项目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
3.
5.6在特许期内,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对甲方管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按时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不得随意削减和暂停生活污水处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排放;
3.
5.7特许期满时,将项目无偿移交给甲方;
3.
5.8乙方必须以实施本项目为目的拥有项目场地使用权,项目场地不得用作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用途;
3.
5.9乙方应保证生活污水处理后水质满足附件5规定,除非甲方提供的原污水的水质没有满足附件5规定;
3.
5.10水质不符的通知无论是原污水,还是乙方的处理后出水,不符合附件5的要求,乙方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书面通知应包括检测结果,原因分析,补救措施建议与估计的超标时间;
3.
5.11在建设工程开始前,乙方应制定由乙方与建筑安装承包商遵照执行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根据附件8的原则);
3.
5.12在工程建设期间,乙方应配合甲方或者各主管部门进行的检查;
3.
5.13项目的建设、运营与维护,应不影响项目外部的环境及第三人;
3.
5.14项目在建设、运营与维护中,须严格处理任何有害物质,包括生活污水处理后的污泥等废料;
3.6乙方的责任
3.
6.1乙方对项目勘察设计负全责,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可行性,运营能力,安全和可靠性;
3.
6.2乙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有关项目设计文件包括地质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应报甲方及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但甲方或其他主管部门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核、批准,并不承担由于设计文件原因出现任何错误的责任;
3.
6.3若由乙方的原因,致使生活污水处理不能达标排放,甲方有权拒付污水处理费,直到甲方及有关部门检测达标为止;同时若上述生活污水处理不达标而排放,造成了严重后果,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3.
6.4若乙方未能对项目进行运营及维护,造成项目生活污水处理量低于正常处理能力的70%,持续时间达60天,甲方可以停止乙方的运营与维护,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
6.5如果乙方违反
11.5款约定未进行恢复性大修,甲方可自行大修,由乙方承担费用;4.特许期和特许权
4.1特许期的确定特许期为本合同规定的商业运营开始日至合同约定的项目移交日的间隔时间,共计贰拾年但项目施工招标完成后,若项目投资总额高或低于××××万元,使得乙方的投资回收年限增加或缩短,则特许期也随之相应增加或减小{即特许期=20+(上述投资回收增加或缩短年限)}特许期期满后,乙方在无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无条件将项目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政府相关部门
4.2特许期的延长特许期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必要时或由于下列原因,经双方协商并书面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经批准后延长,甲方负责办理延长的报批手续,并相应地通知乙方;
4.
2.1甲方履行其义务时造成的错误或疏忽产生的任何延误;
4.
2.2由于国家政策、法律变更导致乙方在项目特许期内受到实质性影响并遭受损失;
4.
2.3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乙方在项目建设期和特许期内违约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也不延长乙方的特许期
4.3特许权
4.
3.1甲方授予乙方在特许期内独占与优先地处理×万m3/日生活污水的权利,即在区××街道办管辖范围内所产生的生活污水,将第一优先地满足乙方×万m3/日的处理量甲方的授予是特许机关合法、有效的行政许可
4.
3.2在特许期内,乙方拥有项目的所有财产、设备和设施的所有权及以实施本项目为目的的项目场地土地使用权,并有权运营项目同时,乙方可以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在本项目的运营权、资产、设施和设备上设定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与留置),以及将本合同项下的特许权,包括生活污水处理费收取的权益上设定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质押与留置),必须经甲方在事先将出具书面同意,与按贷款机构要求出具的相关同意文件
4.
3.3特许期的独占性
4.
3..
3.1甲方授予乙方以特许权是独占的,即在区××街道办管辖范围内,所产生的城市市政生活污水,将独立的、第一优先地满足项目公司处理,未经项目公司认可,特许机关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部分授予第三人除非乙方因未能履行本合同下的乙方的责任和义务而失去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
4.
3.
3.2当合同中规划的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增至×万m3/日时,乙方自动拥有其BOT运作的特许经营权,除非乙方丧失其履行扩建部分项目特许经营权的能力,或自动放弃该扩建工程的特许经营权
4.
3.
3.3扩建工程启动前,甲乙双方应就该部分的运作及污水处理价格的重新核算签订补充合同5.建设期履约保证金、建设工期及工期延误处理
5.1建设期履约保证金
5.
1.1建设期履约保证金为本项目暂定投资额的10%即×××万人民币在合同签订后的10天内,乙方以现金或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方式交给甲方,逾期不交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的十天内,甲方按建设期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5.
1.2甲方按建设工程实际完成施工进度的比例每月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给乙方;
5.2建设工期本项目建设工期为__________个月,该工期系指本合同签定生效日至本项目商业运营开始日的间隔时间,包括设计和施工工期;其中设计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施工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5.3工期延误处理
5.
3.1甲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处理如果由于甲方未及时完成并移交甲方应做的前期工作,或者未完成项目必要的各类审核批准等行政手续,造成工期延误,则工期应予须延,则建设工期每推迟壹天,给予甲方罚款叁仟元;工期延误超过45天,由此产生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5.
3.2减少延误损失的责任乙方及时采取所有适当的措施避免、降低或挽回由甲方原因引起的延误或费用的增加,但这并不免除甲方的责任,包括支付费用的责任,以及赔偿责任
5.
3.3乙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处理如果乙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则建设期每推迟壹天,给予乙方罚款叁仟元;工期延误超过45天,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没收剩余履约保证金,同时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5.
3.4甲方应及时帮助纠正或协调乙方的工期延误的行为,尽量减少延误损失6.项目设计、施工
6.1项目设计
6.
1.1乙方负责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包括地质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项目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满足××万m3/日的最大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和环保要求,同时,还需满足项目今后扩建成日正常处理能力××万m3时的各种要求,因此本项目设计必须对工艺接口、平面布置、公用建筑及各种设施等各方面予以充分考虑,务必使其能满足今后项目扩建的需要;
6.
1.2本项目设计须在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第一个提升泵站的原污水集水池中设置超量溢流装置,从而避免原污水超量问题出现
6.
1.3项目设计必须落实和体现2003年12月由乙方和云南庆中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第五章污水处理工艺设计、第六章辅助工程描述的内容
6.2项目施工
6.
2.1乙方负责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本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商;招标方案应报甲方及招标管理部门批准,建筑安装工程开工前,应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
6.
2.2乙方应负责督促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达到合格或优良标准;7.调试、初步验收、试运行及完工验收
7.1调试乙方应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国家标准规范进行调试
7.
1.1乙方应在开始调试前五天通知甲方
7.
1.2甲方和其专家有权参加双方同意的调试
7.
1.3调试结束后,乙方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向甲方提供书面报告
7.2初步验收和初步完工证书
7.
2.1乙方如认为本项目的建设工程及运行设施的安装与调试已完成,可提请甲方进行初步验收;
7.
2.2乙方应在验收日期前的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书面通知应陈述申请初步验收的内容、日期、地点与步骤,甲方应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份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代表共同签发的验收报告,阐明验收的详细程序及内容甲方应在接到该验收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对验收报告的意见;
7.
2.3如果甲方完全接受验收报告中的结论,应视为初步验收合格并签发初步完工证书,如果甲方对验收报告提出异议,乙方应向甲方做出澄清,或者根据甲方的意见,对工程与设施进行改进,并再次申请初步验收,直至甲方通过初步验收并签发初步完工证书止;
7.
2.4上述初步完工证书签发之日为试运行开始日
7.3试运行
7.
3.1本项目试运行不超过3个月;
7.
3.2乙方应在试运行开始之日起的30日内对项目进行至少一次试运行,以确认其符合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设计标准与规格;
7.
3.3乙方应在不少于7个工作日之前,将其在现场开始进行任何试运行的时间与安排书面通知甲方试运行应在甲方代表到场的情况下进行,除非甲方接到书面通知后,无故不参加试运行;
7.
3.4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的上述运行的书面通知后,在上述试运行前,负责安排原污水的供应,该供应应满足乙方的要求,包括供应水质、水量;在试运行期内,允许生活污水达标处理量不足×万吨/日,但达标处理量不得少于进水量的70%(按月平均计算)
7.
3.5试运行期内,如生活污水达标处理量达到附件5所述标准,甲方将按本合同确定的污水处理费单价和实际处理量支付污水处理费;当处理后的水质不达标时,甲方不支付污水处理费;
7.
3.6每次试运行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份该次试运行已完毕的书面报告,阐明每次试运行的详细程序与结果甲方应在收到该报告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是否接受或拒绝该项试运行的结果,只有在甲方对至少一次试运行的结果表示接受时,项目试运行才能被认为完成
7.4完工验收和完工证书
7.
4.1在试运行完成后7天内,如果试运行的所有参数均已达到本合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指标,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关于申请完工验收和开始商业运营的书面报告,并附上技术参数达标的说明;
7.
4.2甲方在收到上述书面报告后的7天内,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完工验收如果本项目通过完工验收,甲方应在随后的7天内签发完工证书,或者如果存在需要整改的地方,甲方应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乙方应在收到整改通知后立即澄清或整改,并再次申请完工整改,直至甲方签发完工证书;
7.
4.3完工证书签发之日即为项目的实际完工日,亦为项目的商业运营开始日
7.
4.4拒绝验收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拒绝验收不合格的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而且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改进或采用合适的材料和设备上述验收的标准,必须是完全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7.5试运行期间的约定
7.
5.1在试运行期间,甲方供应的原污水应达到本合同附件5的要求;
7.
5.2乙方在试运行期间如因排水不达标,而造成的环境污染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7.
5.3若发生甲方提供的原污水不符合附件5规定的水质与水量时,可能对试运行造成一定影响,甲乙双方可根据影响程度的大小,协商适当延长试运行时间,甲方将按本合同确定的污水处理费单价和实际处理量支付污水处理费8.运行
8.1乙方应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的管理、运行、维护、修理和大修,应确保状况良好
8.
1.1项目的运营及维护安全和技术要求在项目完工后30天内,乙方与甲方应讨论并制订为项目运营所需的安全和技术规程提交甲方,并按照此原则不定期地修改完善,运营和维护项目
8.
1.2检验与维护手册乙方应在商业运营开始日之前30天内,根据运营参数准备一份项目运营检验与维护手册,并提交甲方,该手册应包括进行定期和年度检验,日常维修,大修和年度维护的程序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安排的程序计划
8.2紧急处理在出现紧急情况时,无论甲方还是乙方应尽早通知对方,同时主动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将损失降至最小程度,下述任一种情况即被认为紧急情况1)出现水传媒的疫情;2)原污水突发性大量增加;3)污水网管突然发生险情;4)重大停电事故;5)其他认定的紧急情况
8.3为了从事必要的大修、维护、检查和修理,乙方自竣工日起每年应检修一次
8.
3.1如乙方计划削减或暂停生活污水处理,原则上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同时说明削减或停止的理由、原因及预计削减或停止生活污水处理的持续时间;以便甲方做出书面意见
8.
3.2如因不可抗力或以乙方的经验不可预见事件发生,不能提前通知,乙方应在削减或停止生活污水处理24小时内通知甲方,同时说明理由、原因及预计削减或停止生活污水处理持续时间,以便甲方做出书面意见
8.
4.根据第
8.1款,乙方应有权利
8.
4.1签订提供材料和服务包括购买替换设备的合同;
8.
4.2任命、组织和领导职员,管理和监督工厂;
8.
4.3建立和保持定期检查、维护和大修程序;
8.
4.4从事项目运行所需要的一切工作
8.5乙方按照签署本协议时现行的所有我国国家和地方法律及法规经营项目如果任何新的立法实施、变化导致
8.
5.1使项目不能在正常的条件下运行;
8.
5.2使乙方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减少、受到歧视或其他不利影响;那么双方应协商,努力就修改本合同达成共识
8.6甲方应有权任命和指派其专家机构监督乙方对项目的经营,费用由甲方承担但这种监督不应妨碍乙方对项目的正常经营9.污水处理服务
9.1原污水进水点指原污水进入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第一个提升泵站污水集水池的入口,污水集水池池底标高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污水管道的标高设计;
9.
1.1原污水的水质应满足附件5的要求;
9.
1.2乙方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水质指标应满足附件5的要求;
9.2乙方对原污水进行处理,若发生原污水水量大于×万m3/日时,表明污水量已突破项目的处理能力,则乙方通知甲方并由甲方对超过×万m3/日以上的那部分污水进行机械直接排放,且不承担责任
9.3乙方不可利用本项目的设施向其他组织提供服务
9.4污水处理检测及计量的方法
9.
4.1对原污水的进水点和处理后的出水点各种参数的检测,利用项目PLC自动控制系统及仪器实施与环保部门在线同步检测该系统及仪器经市计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所输出的参数作为计量的依据;
9.
4.2对原污水的进水点和处理后的出水点各种参数的检测数据,须有计量瞬时和累计值,计量仪表精度须达到
1.0级;
9.5乙方应定时对原污水和处理后的出水水质指标进行检验、监测和记录,定期向甲方提交报告,如甲方临时提出书面要求,乙方应随时提供检测报告;乙方应对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符合环保部门的要求
9.6测量仪表的检查和标定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对测量仪表进行检查,测量仪表须处于市计量局标定的有效期内,同时应在接到甲方要求检查的书面通知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9.7污泥处理乙方在运营中产生的剩余污泥及其他处理后的化学物质,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并负责运至甲方指定的废弃物地点(单程运距不大于40公里),并承担运费如果上述纯运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包括运距大于40公里产生的增加运费),应在污水处理费中调整补偿
9.8原污水超标后果
9.
8.1甲方提供的原污水水质指标不应超过附件5所规定的浮动范围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严重超标的原污水处理后,如不能达到处理指标,不承担责任
9.
8.2如甲方提供的原污水,或者水质超标,或者水量超量,对乙方造成运营费超支或损失,乙方将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共同确定上述运营费超支和/或损失的原因和范围,并在此基础上,甲方在上述确定之日起30天内,向乙方进行相应的补偿,补偿应使乙方达到运营费用和/或损失没有发生时相同的经济情况
9.
8.3工艺技术和/或设备的更改如乙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原污水水质长期超标,乙方应对此进行评估,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如果乙方根据其经验认定只有通过工艺技术和/或设备的更改才能满足对原污水超标水质进行处理,则乙方将提出技术改进方案和追加投资与增加运营费用相应的费用补偿方案,包括协商调整生活污水处理费;
9.
8.4追加投资与增加运营费用及相应财务补偿方案的批准乙方就此提出上述方案后,甲方在接到乙方的方案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协商方案(或修改方案后批准);
9.
8.5乙方在未得到甲方书面批准时,将不实施新的技术更改与投资方案10.污水处理费
10.1污水处理费单价当原污水进水点生活污水水质和在排放点乙方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水质指标不超过本合同附件5所规定的范围时,以出水点按照本合同
9.4款计量方法,双方确认的出水量为准,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污水处理费单价为
0.80元/m
310.2污水处理费单价的调整原则生活污水处理单价从商业运营开始日起的五年内不作调整,五年以后,若电价、贷款利率及税率发生变化,可按以下方法进行调整以乙方提供的《运行成本测算》(详见附件10)及《BOT方式测算结果》(详见附件11)中的电价、贷款利率及签订本合同时的税率为基础,并按照附件10及附件11中的计算方法,分析计算出由于电价、贷款利率及税率变化引起运行成本的增减量,再对生活污水处理费单价做一个调整方案,最后由双方商定
10.3当甲方提供的原污水量,小于××万m3/日时,则甲方仍按××万m3/日的处理量支付乙方当天的污水处理费
10.4污水处理费的支付程序
10.
4.1每月1日上午10:00(如果为法定假日,则顺延下一个工作日),由双方的代表共同对项目的出水点计量装置进行读数,并在读数记录单上签字如果一方代表未按上述时间参加共同读数,也未预先通知另一方延迟读数时间,另一方代表可单独读数,并在读数记录单上签字,在当天下午4:00以前送达甲方,送达即视为已得到双方的认可;
10.
4.2乙方于每月5日(如果为法定假日,则顺延下一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污水处理费的支付通知单,乙方在付费通知单上计算出上月的污水处理费总额
10.
4.3甲方在收到上述付费通知单的5个工作日内,足额向乙方支付费用,乙方同时向甲方开具××街道地税发票,如果发生滞纳支付,则按每天3%支付滞纳金;
10.
4.4如果甲方对上述付费通知单有异议,必须在收到此单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说明理由,提供证据,否则视为甲方已确认上述付费通知单
10.5污水处理费的支付保障
10.
5.1甲方向乙方的污水处理费的支付,应完全符合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在内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国家以及××省财政收支与国库支付的规定,保障支付;
10.
5.2甲方向乙方的污水处理费的支付,应在特许机关支付环境保护支出的同类财政科目(或同类国库支付科目)中是优先的,第一的11.所有权移交
11.1在移交日,乙方应将所有权移交给甲方,不得留置,也不能要求补偿,除非协议或补充协议中有规定
11.2移交日1年前,甲方与乙方应讨论项目移交的必要程序,在移交日6个月前,甲方与乙方应开会商讨有关的清单和移交的机制
11.3在移交日之后,乙方对甲方经营项目或甲方指定的人员经营项目以及项目发生的事件等均不负管理责任
11.4在移交日,除经甲方书面同意之外,乙方应清偿完毕其所有的一切债务,使应移交的资产没有任何瑕疵,包括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等有碍甲方对项目行使所有权的一切情形乙方应将项目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组成项目的设施、器材、配件、厂房及设备,以及场地的使用权无偿移交给甲方乙方在同一日还应将运营手册、运营记录、移交记录、设计图纸和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提供给甲方,以使其能够直接接手项目的运营
11.5在移交之日前的3个月内,乙方应对项目进行一次恢复性大修,使项目的一切设施性能参数恢复至良好正常运行状态其大修时间与安排应事先获得甲方认可,并在大修后,让甲方参与大修验收恢复大修应包括
11.
5.1核查各类设备的制造商的手册提出的标准项目;
11.
5.2消除实际存在的缺陷;
11.
5.3检修、探测、检测及易耗件更换
11.6在特许运营期后的最后一个,每月从乙方的营业收入中提留10%设立“恢复性大修基金”,基金账户由甲方和乙方共同设立,若乙方不按时进行“恢复性大修”,甲方有权委托其他专业单位进行大修,并有权单方从“恢复性大修基金”中提款支付大修费用移交后10天内返还“恢复性大修基金”剩余款给乙方
11.7零配件在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移交12个月项目正常运营需要的零配件
11.8保证期在移交日,乙方应保证项目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得到良好维护(正常磨损除外),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和环境标准乙方进一步保证在移交日过后1个月内,修复由于设备、配件、材料、工艺或设计问题或特许期间乙方的任何操作或失职造成的项目任何部分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正常磨损除外)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不能或拒绝修复缺陷,甲方有权自己或委托第三人修复上述缺陷,所发生的费用从“恢复性大修基金”中支付
11.9保险的转让在移交日,乙方应将与项目有关的在保险无偿转让甲方
11.10文件、计算机程序与技术转让乙方应在移交日为运营与维护项目所需的所有文件、计算机程序、专利技术和技术诀窍,通过包括许可证或分许可证的方式无偿移交甲方继续使用,甲方未经乙方允许不得转赠第三人使用
11.11培训甲方的运营人员乙方应免费安排对甲方确定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直到熟练管理设备,作为移交的一部分
11.12合同的取消、转让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应取消其签订生效的,于移交日仍有效的任何运营维护合同,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和其他合同,甲方对于取消合同所发生的费用与赔偿不负责任,也不应受到其他损害如甲方要求,乙方也可以将上述合同转让给甲方
11.13移走乙方所有物品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乙方应于移交日之后15天内,自行从项目场地移走仅限于乙方人员的个人用品(包括车辆)以及与项目运营维护无关的物品如果乙方没有在上述时间内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乙方之日的10天后,可以移走或将物品转至适当地点以便安全保管,乙方将支付由此产生的运输与保管费用
11.14移交费用双方各自负责移交事务的成本与费用
11.15风险转移从移交时刻起,项目的运营、维护以及移交后的其他民事责任与风险均由甲方承担
11.
16.移交程序
11.
16.1在特许期最后的3个月内,有关项目的重大经营事项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在特许期最后的2个月内,甲方有关人员进驻项目的有关岗位,与乙方人员一起工作;乙方编制移交清单提交甲方;
11.
16.2在特许期满后的1个月内,甲方与乙方可以进行一次联合检查;
11.
17.鉴于
12.4款的终止后的补偿和移交
11.
17.1移交应在有关终止生效后的60天内进行;
11.
17.2应在尽可能的情况下,运用上述“特许期满后的移交”条款所规定的移交范围与移交方式约定
11.
18.不可抗力情况下保险理赔款的使用
11.
18.
1.如果本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被终止,乙方购买和维持的保险项下获得的任何险理赔款,应按以下顺序优先支付
11.
18.
1.1满足贷款人,满足债务偿付;
11.
18.
1.2余额归乙方12.赔偿责任
12.1乙方处理后水质排放不达标的处罚在原污水的水质、水量达到附件5的要求前提下,乙方由于自己的原因使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未满足附件5的要求,则被视为“不达标”,乙方不能获得该运营日的污水处理费,且须向甲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当天的生活污水处理量)×(污水处理费单价×30%,并接受环保部门的处罚
12.2若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削减或暂停生活污水处理,则甲方支付的污水处理费相应减少,但削减或停止生活污水处理持续时间不能超过五天,否则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削减或停止的污水处理量)×(污水处理费单价)×30%,乙方还应承担有关环保部门对其的处罚如果削减或停止生活污水处理持续时间超过十五天,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2.3如原污水水质超出附件5的要求,对乙方造成运营费超支或损失,甲方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水质超标的污水处理量)×(污水处理费单价)×30%甲方违约金的支付是在乙方处理后的出水水质满足附件5的要求前提下进行
12.4因乙方违约而导致的合同终止,则甲方有权获得项目的所有权利、利益与所有权,合同终止前项目的债务与民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须在终止合同的60天内向甲方支付500万元补偿金额;
12.5因甲方违约而导致合同的终止,乙方将项目的所有权、利益与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项目转让金额应该是乙方在终止本合同时的净资产额,合同终止前的债务与民事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须在终止合同的60天内向乙方支付500万元补偿金额
12.6城市规划变更对项目的影响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项目当地城市规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生活污水处理等各类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与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与远期建设规划,造成或可能造成对项目的建设、运营与维护有影响,甲方必须在上述城市规划变更时,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同步做出相应的措施、方法与方案,确保按附件5要求供应原污水给乙方处理;13.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
13.
1.1在不可抗力出现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提出中止或部分中止本合同,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应尽快恢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3.
1.2上述所指的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时无法合理预见的,对其后果无法合理避免或克服的事件,如自然灾害、革命、暴动、战争、禁运、罢工等;
13.2对乙方的例外在下述情况下,乙方不得声称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本合同作为其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
13.
2.1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商、运营与维护承包商或任何分包商延迟履行合同;
13.
2.2项目的任何材料、设备、机器或零件的延迟交会或潜在的缺陷;
13.
2.3项目的任何材料、设备、机器发生故障或正常磨损
13.3对甲方的例外在下述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声称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本合同作为其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
13.
3.1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在特许期间对本项目建设、运营与维护持有各类异议;
13.
3.2甲方对项目实行没收、征用与强迫收购;
13.
3.3甲方在特许期间制定的自身法规、规定、条例等对本合同不一致;
13.4通知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24小时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陈述受不可抗力影响的情况,包括该不可抗力发生的日期和估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影响,并附当地公证机构或其他证人的证明
13.5费用及时间表的修改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时,各方独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情况造成的支出,如果声称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履行了第
17.4条规定的通知程序,任何本合同中规定的履行某一义务的期限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该项义务产生影响的相对时间顺延
13.6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时起超过90天,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者同意终止本合同;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后180天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均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申请仲裁
13.7协商和减少损失的责任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包括为采取有效的措施支付一定合理的金额,双方应协商决定为减少不可抗力给每一方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的手段14.保险以资产所有权划分保险的受益和费用,在特许期内乙方应负责项目范围内的建造或运行所要求的保险受益及其费用特许期后甲方负责项目范围内的运行所要求的保险受益及其费用15.法律变化如由于我国法律、法规、政府控制下任何机构或组织的法律或法规,项目所在区域地区当局的法律或法规在协议签字之日后生效,如由于现行的这种法律或法规在协议签字日后予以修改、撤销,那么由此产生的对乙方在项目的利益或乙方对其投资的经济回收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歧视或不利影响,双方应开会努力就修改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16.补救与通知
16.1本合同任何一方终止本合同的权利,并不排除该方采取本合同规定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用的补救措施,补救措施均是累计的,且一方采取的或未能采取的一种或多种补救措施并不限制或排除该方采取或放弃其他补救措施
16.2通知贷款人与其他相关第三人一旦出现不履行
3.2款与
3.5款的违约事件,每一方应及时向贷款人与其他相关第三人提供各自发出的或收到的所有有关违约通知的副本
16.3通知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请求或其他函电均应以书面形式表达或提出,通知、请求或其他函电可以专人递送、传真、电子邮件送到各方下列地址或日后不时通知其他各方的其他地址双方中一方发出或提出的任何通知、请求或其他函电,在对方正常工作时间内送达而对方如拒绝接受时生效
16.
3.1同时必须在采用专人递送或以公认的特快专递方式的,在正常工作时间送达对方而对方如拒绝接收时生效;
16.
3.2采用传真方式时,发送当日开始生效对本协议的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给予,应派人送达或挂号邮寄、电传或传真发送或电邮,地址如下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任何一方均应提前15天通知另一方需要改变上述地址,另一方收到这种通知后这种改变则生效17.知识产权
17.1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对本协议所述工艺、设备的专利或版权进行转让,所有这些权利均属于其真正的合法的主人
17.2甲乙双方对有关本项目的所有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协议、议案均应有保密的义务各方保证在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条件下,不得将有关内容泄露给第三方
17.3乙方对本项目生活污水处理生产工艺以及采用这种工艺引起任何涉及知识产权、专利、非专利技术的争议的后果负责,即使特许期满以后,在生活污水处理生产系统正常使用寿命期间以内乙方依然负责,直至专利期满为止
17.4保密
17.
4.1商业机密信息合同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向另一方提供或允许另一方接触、查阅的所有有关资料和信息均属于该商业机密信息(除非该方做出相反表述)合同一方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和资料(无论公开的原因),从公开之日起即不再属于商业机密信息
17.
4.2保守商业秘密合同一方应对其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信息严格保守秘密,非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另一方的机密商业信息泄露给第三人;本合同各方应负责使其下属人员同样遵守上述保密义务
17.
4.3合法披露合同一方在下列情形下披露和使用另一方的机密商业信息不应被视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7.
4.
3.1为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所需
17.
4.
3.2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披露的
17.
4.
3.3另一方允许向第三人披露的
17.5保密期限本保密义务在本合同失效或提前终止后,仍有效5年18.争议解决
18.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代表至少半年与会一次讨论工程的进展和项目的运行以便保证双方的安排在互相满意的基础上继续进行
18.2双方同意如在执行本协议或解释有关规定时产生争议或歧义,双方应协商努力解决这种争议,如不能解决,双方代表开会解决争议或歧义,适用于第
18.4款
18.3如在项目建设或运行的技术问题上双方有争议,应提供设计和生产标准,提交双方同意的专家决定这种决定应是最终的,但可以仲裁如该专家未能在30天内做出决定,或有一方不满意这种决定,该方可以在收到这种决定通知后或在争议提交30天后的30天内将争议提交仲裁
18.4如果双方由于本合同,在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而产生的分歧、争议或索赔,或对本合同解释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包括对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而产生的任何的问题,如经三次以上协商解决无效则由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结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的分担由仲裁庭决定除与提交仲裁的争议有关条款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19.放弃豁免权
19.1甲方声明并保证本协议是商业协议而不是公共或政府法令,因而甲方放弃要求免予诉讼的权力
19.2甲方或主管部门未监督、检验建设工程,不应被视为放弃其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乙方的任何义务20.其他
20.1合同转让、质押
20.
1.1甲方
20.
1.
1.1在乙方书面同意下,甲方可以将其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20.
1.
1.2甲方机构调整为新的部门,但未削减原有权力、财力的情况下,甲方在本合同的地位可以变更为上述新的部门,但必须与乙方重新签订
20.
1.2乙方
20.
1.
2.1在甲方书面同意下,乙方可以将其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20.
1.
2.2为项目建设、运营与维护需要的融资,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将本合同的权利、利益质押(抵押)给贷款人,作为融资担保条件;
20.2合同公证双方任何一方可以要求合同公证
20.3反对不正当行为的声明
20.
3.1乙方在此陈述、保证并声明
20.
3.2乙方同意按照国家与××省政府部门以及司法机构要求下,订立反腐倡廉的约定,规范乙方的下属人员;
20.4可分割性如果任何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后颁布的任何法律、法规使得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受到限制或不能强制执行,则该项条款无效,但本合同的其他条款还继续有效此外,合同双方尽最大努力达成在经济效果上与无效条款一致或大致一致的条款,以替代该无效条款
20.5非弃权合同一方不行使或延迟行使其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力,补救措施、酌情决策权、授权和其他权利,并不表示该方放弃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也不能损害该方的任何其他权利,对该权利的单一或部分行使并不剥夺其再次或日后的行使,放弃行使权利并不表示放弃在本合同下其他权利本合同项下所有弃权或同意均须以书面形式做出
20.6修订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订,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并有效签署
20.7完整合同本合同及其附件是构成本合同唯一和完整的合同,并取代双方此前可能达成的口头或书面意向、协议、承诺与声明
20.8生效本合同一式捌份,双方各持肆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后即生效附件
1、基本情况
2、工程范围
3、工程造价
4、工程进度
5、
6、保函格式和担保格式
7、
8、政府批准书
9、授权证书
10、运行成本测算
11、BOT方式测算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