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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煤梨矿〔2006〕6号平煤集团梨园矿防治水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各生产井、机关有关科室《平煤集团梨园矿防治水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已经矿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六年一月十八日主题词安全防治水规定通知平煤集团梨园矿办公室2006年1月18日印发平煤集团梨园矿防治水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河南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若干规定》(修订)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重大水害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井正职是本单位水害防治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领导水害防治工作,在人、财、物上对水害防治工作给予保证;各井总工程师负责具体实施和主抓煤矿水害的防治工作;分管安全工作的行政副职负责防治水工作的检查监督;各井每月要专门研究、解决水害防治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水害防治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第三条各井必须建立健全防治水工作安全管理责任制,并设立防治水专门机构,查清本井的水文地质情况,并根据实际编制中长期水害防治规划和年、季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四条加强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和规章制度的健全建立矿井防治水工作要严格落实“查、堵、截、疏、排、探、防、躲”八字方针各井要制定水害防治规章制度,包括岗位、人员培训、计划执行、审批、检查和奖罚制度等,要职责明确,奖罚分明第2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各井必须制定水灾事故应急预案井下必须规定水害避灾路线,设置明显标志并使全体井下人员熟悉当发生突水时,现场领导要首先立即通知附近受水害威胁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同时向井调度室汇报井长要立即组织实施抢险救灾措施,避免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发生重大水害事故的矿井,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矿有关部门帮助发生重大水害事故的矿井实施抢险救灾第六条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低于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有防、疏、排水措施第七条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其它相应措施第八条各井每年雨季前必须对本单位的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检查对雨季受降水影响或威胁的矿井,每年雨季前应制定专门的防治水措施第九条各井必须配备专业地质测量队伍,按照《煤矿测量规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井巷工程、采掘工作面进行测量,并将采掘进度及时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每月填绘一次)、井上下对照图(每半年填绘一次)和矿井充水性图(每半年填绘一次)等重要图件上第十条各井要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当年及当月生产接替分析编制年防治水工程建议计划、水情水害预报和月水害隐患排查根据水害隐患排查结果,经总工程师审批后,及时通知安检、采掘、生产施工单位年水情水害预报每年12月15日前、月水害隐患排查和水害防治计划执行情况每月25日前报矿地测科矿每月对水害隐患、整改情况、水害防治工程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第十一条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原则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或留设隔水煤柱)
(1)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老窑或相邻煤矿
(2)接近或通过含水层、导水断层、含水裂隙密集带、溶洞和陷落柱
(3)接近有出(突)水可能的钻孔
(4)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浆区
(5)采掘工作面有突(出)水征兆或情况不明
(6)采掘工程接近其它可能出(突)水地段第十二条采掘工程到达探水位置前15天,由井地测部门发探放水通知单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做好探放水的准备工作当生产安全受到水害威胁而又未采取有效防治水安全措施时,地测部门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第十三条在有水害威胁地区采、掘前,必须制定超前探水措施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钻探超前探测距离不少于20m;物探探测距离不少于50m,超前距离不少于20m第3章水文地质调查第十四条各井要查明本单位及其附近地表河、湖、塘、水库(坝)的位置标高、积水量、洪水流量、洪水位标高等,标绘在相关图件上,并查明上述水体与矿井采掘工程之间的关系,能否通过采矿导水裂隙带、地表裂缝、老空或相邻矿井等通道进入本矿第十五条各井要查明本单位和相邻煤矿的老空和废弃井巷的出水点、积水区位置、范围、标高、积水时间和积水量要在矿井充水性图上用兰线圈出积水范围,并外推60米用红线圈出探水警戒线对于未固结的灭火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硐室也要在矿井充水性图上圈出其积水线和探水警戒线第十六条各井对可能与地表水体、地下溶洞或强含水层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陷落柱,要标在矿井充水性图上并绘出防水煤柱线第十七条各井要查明本单位与相邻煤矿之间的隔离煤柱以及本矿各种防水煤柱是否完整、尺寸是否合理以及存在的问题矿井边界和各类防隔水煤柱必须保持完好按照《矿井水文地质规程》附录八要求,对本井田内各类煤柱进行计算,对边界煤柱已被破坏且无法恢复和煤柱留设不符合规程要求的,必须制定专门的防范措施第十八条各井要查明与矿井有关的各地面水体、井下各含水层动态观测系统和矿井涌水量监测制度,建立矿井水文地质基础数据库,以便分析判断井下突水源,为水害防治提供科学依据第四章防治水工程设计第十九条各井在防治水工程施工前,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和集团公司防治水的有关规定,编制防治水工程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按集团公司技术审批的有关规定,经集团公司或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第二十条矿井防治水工程设计必须说明防治水工程的具体参数、布置依据、应解决的水害问题、效果分析、工程预算和相关图纸资料第二十一条探放水设计内容要求具备文字说明和附图文字说明包括对水害威胁情况的详细分析、探水方案、探水孔布置、单孔设计、探水时注意事项或技术要求附图必须有钻孔平面布置图、剖面图以及单孔设计图等已回采的老空区、机、风巷开掘有水窝和矸石窑等临时性工程,设计图上要详细标出第二十二条探放老空水设计,应分析老空区开采时顶板出水情况、开采结束时间、生产用水排放情况、采空区底板标高、周围采区或采面对老空水的影响情况等,由此判断老空水最高积水标高,圈出积水范围,计算积水量和探放水钻孔孔口水压老空区积水量计算W=K×M×L×h/sinα式中W——老空区积水量(m3)M——采高(m)L——老空区走向长度(m)H——老空区水头高度(m)α——煤层倾角(度)K——老空区充水系数,一般取
0.2~
0.3煤层倾角小于20度时,可采用下式近似计算W=K×S×M式中S——老空区积水水平投影面积(㎡)第二十三条探放老空水的钻孔应成组布置,每组不少于3个钻孔在平面上呈扇形,终孔位置应满足平距3米为准厚煤层内各钻孔的终孔垂距,原则上不得超过
1.5米,并至少各有一个见煤层顶板和底板的钻孔第1节防治小窑水第二十四条由积水边界向外推30米作为放水线,积水边界向外推60米作为警戒线采掘工作面进入警戒线后开始超前探水前进,到达放水线后开始放水,积水边界不清,存在水害威胁的必须进行超前探水,严格控制超前距第2节防治老空水第二十五条由最低点探放老空水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明积水区边界及其最低点的具体位置和积水外缘标高积水边界距放水线的距离,必须保证每米煤柱抵挡老空水头压力不超过1米水柱,并且煤柱总厚度不小于20米积水边界外推60米作为警戒线工作面进入警戒线后,必须超前探水;到达放水线后,进行打钻放水在确认积水已被放完后才允许继续掘进巷道由高向低掘进,与老空积水区平行,探上部采面老空水,探水钻孔布置应根据煤柱厚度严格控制老空水头降低高度,沿空送巷煤柱厚度小于4米时,老空水积水高度不得超过1米对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巷道,也要按照第十五条矿井充水性图上圈定的积水线和探水警戒线位置,在采掘工程接近探水警戒线时执行“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第3节防治承压水第二十六条对本井田内主要充水含水层,各矿都要建立健全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并坚持每月2~3次井上下水位及矿井涌水量动态观测(枯水期不少于2次,丰水期不少于3次,且地面与井下同时观测)第二十七条存在承压水威胁的矿井,必须查清采掘地区的承压水水源、水头高度、水压、隔水岩柱厚度;计算隔水层突水系数和上、下“三带”发育高度,当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第二十八条回采工作面底板破坏深度直接波及到底板承压含水层时,必须先进行疏水降压后开采第二十九条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采取疏水降压方法技术经济合理的,制定安全措施,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降至安全水头以下
(二)承压含水层不具备疏水降压条件时,必须采取建筑防水闸门、注浆加固底板、增加抗灾排水能力等防治措施第三十条井巷工程接近和进入强含水层,必须编制超前探水设计,采用物探和钻探的手段查明井巷工程周边、前方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富水性,并实施超前探水,超前距离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第三十一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当开掘到设计水平时,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前开拓掘进;煤层底板下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大巷和主要回风大巷必须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实行分区隔离第三十二条现行巷道位于高承压水地带、构造裂隙发育带及紧邻强富水层的,在翻修扩修巷道时,必须编制水害防治安全技术措施第三十三条所有带压开采的采煤工作面形成后和开掘工作面(主要是已、庚组面),必须采用物探手段查明工作面内地质构造及富水情况,根据探测结果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第四节防治断层水、封闭不良钻孔水第三十四条对各类断层,要按《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的要求留设防水煤柱;巷道必须穿过断层时,必须探明断层的位置、性质、赋水状况,采取探放、预注浆和加固等相应的安全技术防治措施,必要时预先建筑防水闸门(墙)第三十五条探放断层水井巷通过导水或可能导水断层前必须超前探水,探水线至断层交面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米第三十六条沿煤巷道原则上不得探高压充水断层,如确实需要,可先建防水墙,加固煤壁,预埋套管,由墙外向里探水第三十七条对封闭不良的钻孔,距钻孔20米时,应采取超前探水或其它防范措施第三十八条探放断层水以及对封闭不良钻孔水的其它要求,按《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第
三十一、三十四条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第十八条执行第五节孔口管及孔径设计第三十九条孔口管长度设计探放老空水钻孔必须按规程要求埋设孔口管,煤柱宽度小于4米时,探放老空水埋设孔口管的长度应不小于煤柱宽度的1/2其它探放水埋设孔口管的长度按《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第二十条执行第四十条探水钻孔的终孔孔径不得大于58㎜疏放水钻孔或注浆堵水钻孔的孔径可根据实际排水能力等因素确定第5章防治水工程施工第四十一条防治水工程施工前须由施工单位编写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包括防瓦斯、防高压水伤人、防探出水失控、防治水地点附近巷道加固及避灾路线等内容第四十二条防治水工程施工前必须做好防排水的一切准备工作,综合排水能力要与设计要求相适应防治水工程施工前排水系统必须保持完好第四十三条在井下防治水工程施工中,采煤工作面由生产(采煤)副井长负责,开掘工作面由开拓副井长负责每次防治水施工必须由地测、安监、机电、瓦斯检查、施工等部门或单位参加,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第四十四条孔口管安装方法较多,具体操作时要依水压大小和煤(岩)柱而定
(一)探放高压强含水层、高压充水断层或探放老空水头超过10米以上时,孔口管安装要采用管内压水泥浆或化学浆等方法,必须做孔口管耐压试验,并符合设计要求
(二)探放老空水水头高度在4米以内时,孔口管可采用裸管打入加固或缠布缠海带打入等方法
(三)老空水头在4—10米之间时,孔口管安装方法视煤柱大小、煤壁完整情况和水压情况而定
(四)孔口管外侧要安装阀门和测压表,应确保在排水能力不足时能控制放水第四十五条打钻探出水后,应保持钻孔出水畅通若钻孔堵塞要及时捅孔,继续排放第四十六条钻孔打透老空区或构造带后要测定空气中有害气体含量以及瓦斯等有关参数,如有异常,要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第四十七条老空水放完的标准必须有两个以上在原出水孔下方的钻孔证实无水时,方可结束放水工程第四十八条防治水工程结束后,地测部门要向施工单位下达允许生产通知单其主要内容有防治水工程地点、位置、钻孔数量、孔深、放水情况、允许向前掘进距离等第六章井下防排水设施第四十九条矿井、水平、采区排水系统必须完善可靠,排水能力满足实际要求,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目前各井存在的排水系统不完善,必须制定具体的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及限期整改措施第五十条采掘工作面防排水设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预计涌水量将影响安全生产的回采工作面,必须施工专门的排水巷,且排水点原则上不超过3组第五十一条在有水害威胁地区的采、掘工作面,防排水设施不完善,没有可靠的安全出口,一律不准反上山施工第五十二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地区,要设置防水闸门,实行分区隔离开采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两次关闭试验,每年雨季前必须进行一次关闭试验第五十三条防水闸门的设计、施工、管理与维修等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73条和第274条的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生产矿井的排水设施,水泵、水管、配电、水仓等,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要求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可另行增建抗灾强排能力泵房第7章安全管理第五十五条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存在下列隐患之一的,必须立即停产整改
(一)矿井未按规定建立完善水文观测系统
(二)开采已(二煤)、庚(一煤)组煤层,未按规定查明掌握承压水情况
(三)开采受承压水、老空积水、顶板水、地面水威胁的煤层,未采取有效防治水措施
(四)矿井、水平、采区和工作面排水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或排水能力达不到规定要求
(五)下山采区排水系统不完善
(六)带压开采的采煤工作面形成后和开掘工作面(主要是已、庚组面),没有采用物探手段查明工作面内地质构造及富水情况
(七)存在突水威胁的工作面,没有制定落实“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防治水措施第8章防治水资金与管理第五十六条按照《河南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各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和井型大小,从集团公司吨煤30元安全费用中列支防治水专项资金第五十七条防治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防治水设备购置、排水抗灾扩能工程、疏水降压、煤层底板注浆加固、共用工程、科研和新技术应用、水文地质补勘、物探及观测系统、重大防治水工程补贴和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的奖励及抵押金兑现等防治水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当年节余,可转入下年度使用第9章奖惩第五十八条建立防治水奖惩机制
(一)对有关各级矿井防治水管理人员进行安全风险抵押
(二)对发生水害事故的单位,除按照《平煤集团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的规定》(平煤〔2005〕379号文)进行责任追究处理外,同时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
(三)对没有发生水害事故单位进行奖励第五十九条凡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对煤矿安全生产作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第六十条凡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事故者,应按其危害程度追究责任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发布的指示、命令及决定等违反本规定;
2、未按期完成当年防治水工程计划;
3、由于防排水设备与设施失修或不完善而造成水害事故;
4、发生水害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5、合理安排或挪用防治水工程资金;
6、意决定采动和破坏防水煤柱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当事人或肇事者的责任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
2、发现有突水征兆,不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
3、对严格执行本规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4、玩忽职守造成事故;
5、发生事故后,弄虚作假或嫁祸他人抵押及奖罚标准另外行文第10章其它第六十一条防治水工程结束后,要及时总结根据实际防治水工程情况与原设计对照,找出差距,以便今后提高和改进第六十二条各井要制定防治水奖惩办法,要根据防治水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对防治水有关人员及时进行奖惩第六十三条在有水害威胁的区域,施工瓦斯抽放等其它各类钻孔时,必须按本规定制定相应的防治水措施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四条本规定未做要求之处,按《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矿井防治水工作条例》执行第六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矿井防治水安全技术管理规定》、《井下探放水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平煤〔2001〕161号文)、《平煤集团公司贯彻〈河南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平煤〔2004〕167号文)同时废止第六十六条本规定由梨园矿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