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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点
一、方案编制依据相关规范、规定;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设计等
二、工程概况
1、支护设计使用情况工程名称、基坑挖土深度、支护使用的有效期;
2、基坑土质水文的勘察情况岩土层分布、岩土的种类、各种岩土质的物理力学性质;地下水、周边补水情况;勘测到的其他资料;
3、周边环境情况相邻建筑物与基坑距离、建筑高度、基础形式、埋深等情况;相邻道路与基坑距离、车辆频次、载重量等;开挖地面及开挖影响范围内管网的布置情况(如有应标注具体位置);开挖范围内其他会产生影响的特殊情况
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施工总平面图;需标注的安全管理重点部位(如应力、应变检测点;汲水、排水点等)
四、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工序施工工艺流程;采用的人员、机具、设备及完善的管理程序;特殊情况的应急处理方法(如地面裂缝、塌孔、坑壁局部塌落、腰梁变形破损、其它可能出现的问题等);工序交接、交工验收
五、基坑降水工程除采取基坑支护工程措施外,需详细说明降水系统,包括降(排)水方法的选择、基坑外降(排)水、基坑内降(排)水、坑壁渗水措施、排水设备设施、降(排)水设计计算、井点布置图等;应急预案;工艺流程的全过程控制、监督
六、支护施工安全措施指出安全控制的重点工序、部位,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控制方法、应急救援措施
七、支护结构的检测检测仪器、方法、组织、记录制度、信息反馈、检测点的布置、检测周期等
八、支护及降水系统的保护定期检修、出现问题的处理方法、其它应说明的问题、拆除安全等土方开挖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点
一、方案编制依据
二、工程概况
4、设计使用情况工程名称、开挖各边长、周长、面积、深度(最深、最浅、平均)、使用时间(临时性、永久性);
5、基坑土质水文的勘察情况岩土层分布、岩土的种类、各种岩土质的物理力学性质;地下水、周边补水情况;勘测到的其他资料;
6、周边环境情况相邻建筑物与基坑距离、建筑高度、基础形式、埋深等情况;相邻道路与基坑距离、车辆频次、载重量等;开挖地面及开挖影响范围内管网的布置情况(如有应标注具体位置);开挖范围内其他会产生影响的特殊情况
三、土方工程施工
1、开挖方式、方法的选择人工、机械;基坑、基槽、大开挖等;
2、各种机械包括配套机械的选择种类、型号、台数;
3、土方开挖范围的确定开挖路线、顺序、挖土范围、基底标高、边坡坡度、坡道留置、分层厚度、排水沟、集水井位置、开挖土方堆放位地点、分别确定各机械的作业方法、开挖路线;
4、绘制土方开挖图
四、降排水措施根据开挖深度、土质、地下水情况、周围补水情况等制定降、排水措施;
1、明确排水沟、井布置,根据涌水量计算确定排水机具的选用;
2、如降水则通过计算确定降水井点的选用、布置、机具设备的选用
五、基坑周边防护措施阐明采用的适当的边坡防护措施,如需支护需编制支护方案
六、安全技术保证措施包括施工前技术准备、施工中、开挖后的临边防护、变形观测、季节性措施、上下通道、坑边荷载要求、环境影响保证措施、机具指挥、操作等;如爆破需编制爆破方案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04-12-15 11:53:22 建质
[2004]21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 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第六条 专家论证审查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三)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第七条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