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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简答题一.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有何特点?
(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3[3I7v9x;X5J2.我国民法的渊源有哪些?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1)宪法;
(2)民事法律;
(3)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4)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5)国务院各委、部、局、署、办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6)地方性法规;
(7)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c1y*`9Pi5_43C/l-N二.1.什么是平等原则?它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具体内容包括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任何公民均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不论其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以及文化程度等是否存在差别每个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德为
(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
(4)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人由于他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都有权要求他人依民法的规定承担责任BpP5U*\%K3z6W D2.什么是等价有偿原则?它包括哪些具体内容?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转移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其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是
(1)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往往具有相对性
(2)在从事转移财产的民事活动中,一方取得的财产与其履行的义务在价值上大致是相等的
(3)在共同从事某种民事活动时,各方当事人都应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财产,侵犯他方的利益
(4)一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应以得到同等价值的补偿为原则,从而使加害人的赔偿数额与受害人的损失相等F3s#[5qT;H.V:oTN3.怎样理解自愿和公平原则?#A!W*{4H#w~
(1)自愿是指民事主题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并给予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一定的意志自由当然,当事人的自由是相对的、有限制的自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某种活动,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由于公平观念是社会道德观念、正义的观念,公平原则实际上是社会主义商业道德规范,是从事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的准则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公平原则也具有重要意义.f/k3T2JK4.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其具体内容有哪些?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具体体现为
(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
(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加害于他人;
(3)要求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对于约定的义务要忠实履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地运行的重要法律原则3x#V7\e9I8p-R-[1p三.1.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何特点?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其主要特点在
(1)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以后,民事法律规范便落实为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在许多情况下虽与物发生直接联系,但它依然是通过物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意志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必须体现国家意志,只有当事人的意志符合民法中体现的国家意志时,国家才能确认并保护当事人建立起来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特别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只有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真实意志,才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当事人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大都具有平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g L8`Q0Q6m!_2.民事法律事实概念、分类及产生的后果?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法律事实出现时产生如下后果
(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如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而产生买卖法律关系
(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如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发生变化,合同实质内容发生变化
(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消灭如债务的清偿,使债的关系消灭%t-vU9E/v#b9m y:J3t3.简述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6X:h:K/Hg0Ch
(1)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它具体包括A.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B.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C.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2)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它具体包括A.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B.义务人只承担法定或约定的范围内的义务,而不承担超出这些范围以外的义务;C.义务人必须履行义务,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7rd-M!I8v4.简述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行使也就是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权利人通过实施行使权利的行为,可以实现权利所体现的利益民法鼓励权利人正当行使权利,广泛从事各种合法的民事行为但由于任何权利的实现不仅关系到权利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义务人的利益、国家和社会利益,因此,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应尊重他人的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当滥用权利的行为给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失时,行为人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x;H0J/H4四.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有何不同?
(1)民事权利能力仅是一种资格,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获取实际利益的可能性这种资格不论民事主体是否实际参加法律关系都普遍享有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实际享有的利益,它必须通过实际的行为才能创设或取得
(2)民事权利能力是享受的资格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的统一而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则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互相对应,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概念民事主体实际取得的权利,并不必然包含民事义务在内
(3)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定资格,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不能自由转让、放弃而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得于民事主体的意志,可依法转让、放弃d*r0]5FT0^$|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何特征?N+J1K!jZ3I1}akJ
(1)资格的平等性
(2)范围的广泛性
(3)内容的统一性
(4)实现的可能性-x*dR5q+h/N+p*b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何特征?6_}Z-EUw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
(2)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相联系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他人限制或被取消_9@64.简述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tO+^dX fs*G/根据年龄和智力状态的不同阶段及程度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以下三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T9V;t\8u$w}5.我国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不得主动为之;
(3)须经法院依照法定的审判程序做出宣告 s95s6.简述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TA#N7jU*m-j%z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失去监护能力,则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其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上述人员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2n:O9Z97.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利有哪些?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项民事活动;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5)对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d |.dG:v8.简述宣告失踪的条件与后果?宣告公民失踪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受宣告人失踪
(2)失踪超过法定期间申请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二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不得主动为之
(4)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宣告失踪判决中确定的,失踪日期即为被宣告人的失踪日期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就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及为其追索债权或清偿债务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被宣告为失踪人后,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赡养、抚养费、抚育费及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q7H6F1y3tF9.简述宣告死亡的条件与后果?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不得主动为之
(3)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法院判决中确定的死亡日期,即为受宣告人的死亡日期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即应发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民事主体资格丧失,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终止由此产生如下具体后果
(1)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婚姻关系终止,财产继承开始
(2)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C+e9F8o9S0M10.简述宣告死亡被撤消的后果?宣告死亡只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被宣告死亡人可能还生存并重新出现,出现这些情况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消死亡宣告死亡宣告被撤消后对于此前已发生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变动如何处理,有以下方法
(1)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依法进行的民事活动,他人不得主张无效;
(2)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在,应予适当补偿;
(3)第三人合法取得被撤消死亡宣告人的财产,可以不返还;
(4)被撤消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如其配偶再婚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5)被撤消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被撤消宣告死亡人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6)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31DL!vn*`W11.个体工商户有何法律特征?.q4c5x;t*a个体工商户法律特征为
(1)个体工商户须依法核准登记;
(2)个体工商户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个体工商户对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可拥有自己的字号O7d.v12.简述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个人合伙有如下法律特征
(1)个人合伙是自然人的集合,须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公民组成组成合伙的公民都是基于共同的目的和利益而集合在一起的
(2)个人合伙是财产的集合共同出资是个人合伙成立的物质前提
(3)个人合伙以全体合伙人一致的意思表示为基础合伙人之间须就合伙事项达成协议,通过合同形式方可形成个人合伙关系
(4)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经营由于合伙人具有共同的经济目的和经济利益,使得合伙人在原则上既要共同出资,还要共同经营但根据合伙合同约定,只投资并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合伙经营的,也视为合伙人
(5)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V:E+o8@KL13.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条之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3P2_6lh0^!N14.简述个人合伙的债务?合伙的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全体合伙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对合伙的债务,合伙人应按照其出资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即合伙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则,在对外关系上,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每一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的全部债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同时《民法通则》还规定,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此时合伙对外的连带债务也就转变为了内部的按份债务%k0J-b五.1.法人有何法律特征?法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2)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3)法人的责任独立于其创立人和其成员的责任6p$U!\8g7p2.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是什么?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这些条件包括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dY$`r;\d*#E9g3Y3.法人与合伙在法律特征上有何区别?法人与合伙在法律特征上的区别如下
(1)合伙的财产并未脱离合伙的成员而成为独立的财产,而法人的财产不仅脱离于其他社会组织的财产,而且脱离于法人成员的个人财产以及法人创立人的财产
(2)在债务承担上,合伙人是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而法人则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成员仅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3)在内部组织上,合伙由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没有完全与合伙人分离,因此没有专门的意思表示机关而法人由于具备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故而其一切管理活动和民事活动均通过其法定代表人为之,法人成员一般不直接参与管理活动
(4)在存续条件上,合伙的存在受合伙人入退的直接影响,表现出更多的个人权利的性质而法人决不因其成员的进退影响其存在s9E2n#g1j/KC/^$}84.法人与公民在民事权利能力上有何区别?两者相比较具有如下区别
(1)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从成立时发生,至撤消或解散时消灭
(2)法人不享受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专属公民的某些权利能力的内容,如婚姻、收养等法人不可能享有法人为社会组织,其享有权利能力是出自法律拟制,故其民事权利能力受到较大限制
(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普遍和一致的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因法人各自经营范围的不同而分别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因而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且相互之间呈现差异8|7I%^5p-~/q7p1W7B1!aG5.法人与公民在民事行为能力上有何区别?两者相比较有如下区别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均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年龄、智力状况等因素,故其发生时间与民事权利能力不一致,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一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得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因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并不一致
(3)法人实现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也不同于公民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团体意思为前提,其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来实现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是通过其个人自身的活动来实现的;Z#O#h%K.^-_1c%r]-K6.简述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责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属于法人机关的一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理人不同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须有法人授权而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法人行为时,其职权是由法律和组织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U;g.n%|3L7tap#D法定代表人对内是法人机关,对外代表法人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人名义活动,《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未能尽职或进行违法活动,如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除法人承担责任外,也要视法定代表人本身的过错追究其相应的责任%k d%~w![+^.t7.简述法人的财产有限责任法人的财产有限责任,是债务与责任相分离的一种现象其主要特征在于
(1)法人独自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其债务不能转嫁于国家、创立人、其他法人或法人成员
(2)法人仅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如果法人的独立财产是由其成员出资形成的,法人成员也仅以其出资的财产承担清偿法人债务的责任由于法人的债权人不得请求法人为创立人和其成员清偿法人的债务,这就会出现法人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责任,与其实际负担的债务在范围上不一致的情形这种责任范围小于债务范围的情况,即为有限责任法人的有限责任实际上只是指法人的创立人和法人的成员的有限责任同时,法人的有限责任是指作为债务人的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而不是指法人以其部分财产承担责任8:z-X9eI#x;H*n5\/Q8.简述联营的法律特征?联营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联营关系发生于有权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之间在联营中,联营关系以成员法人保持独立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联营成员自身的法律地位并不因联营关系而发生任何变化
(2)联营各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联营当事人之间要订立联营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联营各方的权利义务、;利益分配和风险负担等重要事项
(3)联营关系发生于生产经营领域联营的目的是从事生产、经营、流通的经济活动,而非行政管理或其他非生产经营性协作:{ G5H/V$k+e9.简述联营的三种形式?
(1)法人型联营是指联营各方组成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的联营其特征是A.联营各方共同出资;B.组成的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我国有关规定,联营体是企业法人的,以联营体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联营各方对联营体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2)合伙型联营指联营各方组成的具有合伙性质的联营其特征为A.联营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B.联营各方投入的财产仍归各方所有,但由联营各方共同使用,联营所得利益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各方按出资比例、协议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分担
(3)合同型联营是以合同结成的协作关系,联营各方并不组成任何经济实体,也不共同经营,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8f!d;I^1J8Y-M8F2f/`z六.1.民法上的物有何特征?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征
(1)特指人身以外的物质;
(2)能够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
(3)能为人类所支配9dJ2]%|2u{4W2H2V32.有价证券有何法律特征?有价证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有价证券是一种权利证明;
(2)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可背书转让,亦可在证券交易所买卖;
(3)有价证券是投资行为的法律凭证;
(4)有价政权须按法定方式制作3s%L/D!j*tW![;]6z!~七.1.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g*x%b7YW.A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达到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最主要、最广泛的法律事实,是一种带有目的性的达到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这种目的性是决定和实现行为的法律效果的基本依据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民事法律行为是由一个或数个意思表示为要素构成,无意思表示不可能产生民事法律行为但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是民事法律,而仅是法律行为构成要素之一
(3)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其从内容到形式均符合法律要求或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也才能产生行为人所期待的效果 FV*Iw.F-2.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哪些要件?#R.]!~M3r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不仅要求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而且要求民事行为能力与行为人的“相应”,即使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只有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即要求行为人的内心意愿为行为人自觉自愿而产生,同时与其所表达的意思相一致
(3)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是指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以规避法律所谓社会公共利益,主要指社会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等
(4)符合法定形式当法律规定某项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特定的形式或当事人约定的某种形式时,符合该形式即成为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1E4H1T:z$TL0kH-e2a3.简述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分类?
(1)附延缓条件与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延缓条件指民事法律行为总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生效的条件在此行为中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暂时停止生效,待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才生效解除条件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在此行为中,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已发生法律效力,待条件成就后,法律行为的效力即归于消灭
(2)附积极条件和附消极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把某种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的,为附积极条件的法律行为;把某种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的,为附消极条件的法律行为:w7Q4A:B8Uz$N6X4.无效民事行为有哪些种类?无效民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行为人不合格的民事行为具体分为两种情况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具体包括三种情况A.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B.因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C.乘人之危的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5)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2]9n4a3c2nz2c;y5.什么是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其主要特征
(1)欺诈一方主观上为故意;
(2)欺诈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3)受欺诈一方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有因果关系0R/[#Q.U*G3A.^6.什么是因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因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以给公民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其特征为
(1)胁迫一方主观上为故意;
(2)胁迫一方实施了胁迫行为;
(3)受胁迫一方在此胁迫下进行了违背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a0UD y$I B6}7.什么是乘人之危的行为?W-GE ~+c};v\-h#X*~8`乘人之危的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其利益的行为其特征为
(1)当事人一方存在陷于危难处境或有急迫需求的情况;
(2)另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急迫情状以不适当条件强迫对方为意思表示;
(3)当事人一方由于急迫而被迫满足对方的条件为意思表示,并且因此受重大不利/k%O8O LX!Y6Sa }%ra8.可撤消的民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行为有何区别?
(1)可撤消民事行为在撤消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被撤消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消权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无效民事行为其无效为法律上的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2)可撤消民事行为的撤消应由撤消权人为之;可撤消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消行为为条件而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可由任何人提出,其系当然无效,不待法院或仲裁机关的裁判
(3)可撤消民事行为的撤消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撤消其行为,亦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消权消灭
(4)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其撤消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即其除斥期间为一年在无效民事行为中,则不存在此种限制@#s%V!Y6A*E0N9.简述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消的后果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消以后,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返还财产依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返还财产分为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前者指仅一方向对方返还从对方获得的财产,而对方所取得的财产则另做处理后者指双方各自向对方返还从对方取得的财产,使财产关系恢复原状
(2)赔偿损失如果无过错方遭受了财产损失,则有过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按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其在因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消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中所应承担的份额
(3)追缴财产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双方取得的财产”包括已取得和取得的财产
(4)强制收购对于以限制流通物为标的的无效行为,可按国家收购价强制予以收购
(5)其他制裁主要指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等制裁以上诸措施,可分别适用,亦可同时试用其中数种4z3oFv.@6r八.1.简述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具有独立的地位,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应独立思考、自主地作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5x#G0z:iw+I2.简述复代理的特征?
(1)复代理人是行使代理人权限的人,复代理人的权限不得超过原代理人的权限;
(2)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复代理人,代理人对复代理人有监督权及解任权;
(3)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4m;J.y*[ x v0t1y3.简述复代理应具备哪些条件?
(1)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2)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3)事先未经被代理人同意而转委托的,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出于保护被代理人利益酌目的,代理人才可不承担民事责任9w$NOM r1V4.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1)行使代理权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应在被代理人或指定单位的授权范围内积极进行代理行为,完成代理任务应从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认真履行代理职责,为被代理人利益计算,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不得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否则,将与他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行使代理权须尽到职责要求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应诚实守信,在处理代理事务时,应以善良管理人或与处理自己事务同样的注意而进行代理人在代理后不得泄露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事项,并有义务保持帐目的清楚正确《民事通则》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原则上应亲自完成代理工作;应及时向被代理人报告代理工作的进展及结果,并提交必要的文件材料:j*^$O#W/[!L#my2f5.简述无权代理及其表现形式?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它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
(1)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代理权的存在是代理关系成立并有效的必要条件故无权代理无论对被代理人抑或相对人均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而仅产生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无权代理行为并非绝对不利于被代理人本人,而且断然地认定其无效,亦不利于保护善意的第三人因此,民法对无权代理的处理,系采取特别的方法,规定在一定的情形下,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其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具体而言有三种情形
(1)被代理人追认,
(2)视为被代理人同意,
(3)表示代理0Q2I8V/{ b%tq[+R/F/sB6.简述代理权的滥用的内容?/Z5E1JC8A$|
(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的行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4)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m{m$}A$A7.简述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5}$I3n1i%uX!L:[W8.简述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原因?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4)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w4D0L6@.九.1.期限的意义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1)决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行为能力
(2)决定某些推定时间
(3)决定权利的取得和丧失时间
(4)确定权利的行使和义务履行的时间
(5)决定法律关系效力*j!V+hB7] u6a;N2.简述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2)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bX0p${$V4s3.简述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由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和法定期间的经过两个要件构成;除斥期间只要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的经过
(2)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3)诉讼时效期间可中止、中断或延长,属可变期间;除斥期间为不可变期间
(4)效力不同诉讼时效的效力在于消灭诉权,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而除斥期间的效力却在于消灭实体权,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权利消灭.e/tg^C#g.Z0R2G7g4.简述诉讼时效的中断与诉讼时效的中止的主要区别?
(1)发生中止的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客观情况,而发生中断的事由则是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
(2)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而中断可发生在诉讼时效开始后完成前的任何一段时间
(3)中止是是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障碍中止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有效,中止事由消除后,原来的时效继续进行而中断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保障,中断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中断前后实际是两个诉讼时效/y2H5I;|%h;B+P#B十.1.简述物权的特征物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和债权比较具有自身的特点,具体表现为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3)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w/@M0[1X.Q A%wf2.简述物权的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方面第一,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第二,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f;MCr:e5h/O3H3.简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1u!O2bp V4p6|
(1)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故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2)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是根据合同确定的,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实现时,该权利即归于灭
(3)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用益权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i*r%]2|*O]_}十一.1.财产所有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它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方面的权能于一身
(2)具有权利主体上的特定性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所有人
(3)具有相对义务人的不特定性相对义务人是除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的民事主体
(4)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可依法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妨碍或侵害,任何财产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5)客体仅限于财物不包括行为和智力成果等P-^2Z%TW2.简述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方式?财产所有权的行使方式可分为所有人直接行使和授权他人行使两种
(1)所有人直接行使,是指财产所有权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亲自直接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人在行使其财产所有权时,一般并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帮助行为,便可实现自己对财产的自主支配,从而达到其生产或生活的目的
(2)所有人授权他人行使,是指财产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命令或合同约定,授权他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自己的财产这种方式,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亦从根本上实现了财产所有人的目的X:J1z7g7L0H+Lz3Y%\h p-j3.简述对行使财产所有权的限制?
(1)财产所有权人必须依法行使财产所有权;
(2)财产所有权人必须积极行使财产所有权;
(3)财产所有权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遵守社会公德0m7R;K!S-y94.简述善意取得的要件7Y-[0h/PP*C#c}5G
(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2)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
(3)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2P.R.h;~$X1H0y6[:H5.简述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后果是所有权的移转让与人向受让人交付了财产,从受让人实际占有该财产时起,受让人就成为财产的合法所有人,而原所有人的权利归于消灭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善意的受让人的同时,也应保护原所有人的利益由于让与人处分他人的财产是非法的,因而其转让财产获得的非法所得,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原所有人如果返还不当得利仍不足以补偿原所有人的损失,则原所有人有权基于侵权行为,请求让与人赔偿损失以弥补不足部分如果不法让与人以高于市场的价格让与财产,其超出财产价值部分之所得,也应返还给原所有人$K;J5r!~ I6.简述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
(1)请求确认所有权
(2)请求返还原物在适用这一方法保护所有权时应注意A.有权请求返还原物的人,一般是物的所有人B.所有人只能针对非法占有人提出返还原物,而不能要求合法占有人返还原物C.如果原物被他人合法占有,占有人在合法占有期间,将原物非法转让第三者,所有人能否向第三者提出返还原物的要求,要依具体情况而定D.所有人请求返还原物,必须原物依然存在E.返还原物在性质上是对所有物的占有的移转,而不是所有权的移转,因此占有人必须将所有物移转至所有人的控制之下,才能视为原物已返还但是,在返还原物时,所有人同意由不法占有人继续占有原物,以代替移转占有的,视为原物已经返还F.返还原物是否应返还原物所生的孳息,应区别善意和恶意占有而定
(3)请求排除妨害,应注意A.妨害人是否具有故意和过失,均不影响所有人提出请求;B.所有人不仅可以对已经发生的妨害请求排除,而且对尚未发生但又确有可能发生的妨害,也有权请求排除;C.排除妨碍的请求权,除所有人外,对被妨害的财产享有合法占有权的人亦有权行使排除妨害费用一般由侵害人负担
(4)请求停止侵害
(5)请求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在上述六种方法中,前五种属于物权的保护方法,后一种是债权的保护方法,以上几种方法可以同时采用,也可以只适用其中一种9~-M9H3ec!i9m4oc7.如何理解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我国法律根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特点,规定了确定所有权移转时间的不同准则
(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交付为标准
(2)不动产物权的移转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在我国,主要指房屋,房屋所有权应从登记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起移转_4t$Z:L$`!k2a9L8.简述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概念及种类?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获得财产所有权的合法方式和根据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1)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劳动生产、收益、添附、没收、无主财产收归国有
(2)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继承遗赠、互易.G#H J Z$c+m9.简述非所有人占有的分类及内容?非占有人占有,是指财产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占有不属其所有的财产非所有人占有包括两种情况
(1)合法占有指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行政命令、财产所有权人的意愿或者其他合法原因而占有他人的财产
(2)不法占有是指非所有人没法律根据或者合同依据或者财产所有人的同意而占有他人的财产以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主观上是否知道其占有属于非法为标准,可以将不法占有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A.善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其有是非法的B.恶意占有,是指步伐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行为属于非法但仍继续占有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对于从法律上确认被不法占有人非法占有财产的归属问题具有重要意义$JL1J$j3}10.简述使用权的分类及内容?使用权,就是民事主体对于财产的利用权分为
(1)所有人使用,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的直接利用;
(2)非所有人使用,是指财产所有人以外的人使用不属于其所有的财产有两种情况第一,合法使用指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行政命令、约定或者财产所有人意愿而使用他人的财产;第二,非法使用指非法使用人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合同约定或者财产所有人的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财产,又分为善意使用与恶意使用善意使用人在返还他人财产时,并不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恶意使用人则应同时承担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UqE6o#WO+l%r11.简述收益权的种类及内容?D7b#j!Y-_收益权是民事主体取得基于财产所产生的物质利益的权利它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1)天然孳息是指按照物质的自然生长规律而产生的收益
(2)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a7d:V1g-]3\简述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份额但共有人转让其份额,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3)共有人出售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4)共有财产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如果共有人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按照多数共有人或拥有半数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意见处理
(5)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共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
(6)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担义务共有人对整个财产承担义务,还包括共有人应按其份额承担共有财产的管理费用,税款及保险费等如果某个共有人支付上述费用时,超出其份额所应分担的部分,该共有人有权请求其他共有人偿还!x*`ix9S简述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1)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共同共有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的当事人之间,而按份共有,是以其在共有财产中一定的份额为依据的,其发生的根据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协议
(2)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各人的份额只有在分割时才能确定;按份共有共有人按各自所占的财产份额对财产拥有权利义务
(3)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较之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人之间具有更密切的利害关系1s;{$q4q-w%y8~简述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权对共有财产的收益,不得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有
(2)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3)根据法律规定或依据共有人之间的协议,可以由某个共有人代表或代理全体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无权代表或代理的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如果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异议,视为其同意
(4)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承担义务各共有人因经营共同事业对外发生债务或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全体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5)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无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擅自划分份额并分割共有财产的,应认定为无效
(6)此外,共同共有也可以因合同而产生,在合同确定了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后,共有人应按合同的规定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P6r U9`7[1K V#U简述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
(1)分割共有财产,应遵循法律的规定
(2)分割共有财产应充分贯彻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精神
(3)分割共有财产,应遵守合同的规定+V+q^#+`;J2e简述共有的特征?11)共有的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
(2)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它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
(3)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U/HZ+l.l-V;R-D!D;M十三.1.简述相邻关系的特征?
(1)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2)相邻关系是因为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相邻而发生的
(3)在内容上,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但基本上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应给予必要的方便
(4)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c%GJ%[2@-{4q$X简述相邻关系的种类?1)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或所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2)因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3)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4)因修建施工、防险发生的相邻关系
(5)因排污产生的相邻关系
(6)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omx;J%U简述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1)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相团结
(2)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3)公平合理99r L;d6I$Z.W _简述其他物权的特征
(1)其他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
(2)权利主体是非所有人
(3)权利的内容是受限制的,不安全的%A8q1^3C;m0^简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1)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民事权利
(2)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相对独立的物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5lz8e7Y4B*W简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
(1)从承包经营权的产生来看,承包经营权不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申请、审批程序以及国家机关的授权产生的,而是通过订立承包合同的方式确立的
(2)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
(3)承包经营权的内容通常是由承包合同确定的
(4)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组织或国家所有的土地、山岭、森林、草原、水面、荒地、滩涂等!民法学是指以研究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规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而形成的、满足人们的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因人身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对法津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具体的即特定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事实构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合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40、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41、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42、公民指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4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44、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处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45、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所具有的完全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4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只具有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47、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48、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49、住所指公民长期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处所
50、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51、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52、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53、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5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5、社团法人以两个以上成员的结合而取得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为社团法人
56、财团法人由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而取得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为财团法人
57、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的是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8、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是的是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
59、法人的机关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能够对外代表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60、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61、法人的独立财产指的是由法人享有的,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法人的创立人以及法人成员的财产
62、法人的变更指的是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上的变更或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事项的变化
63、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后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64、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系
65、法人型联营指联营各方组成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的联营
66、合伙型联营指联营各方组成的具有合伙性质的联营
67、物指能够为民事主体所直接支配和利用,并能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
68、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69、流通物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依照交易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70、限制流通物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民事流转中受到一定限制或被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71、特定物是指具有独具的特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72、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度量及品种规格相统一并能互相替代的物
73、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是经分割后不改变效用及价值的物,反之,经分割后改变效用或价值的,即为不可分物
74、主物与从物在须共同使用的二物或数物中起主导作用的为主物,需依赖于主物而起配合辅助作用的为从物
75、原物与孳息原物是作为本体的、能产生出收益的物,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即为孳息
76、消耗物指经过一次使用就归于消灭或改变原状的物
77、不可消耗物指可就同一目的反复多次使用而不改变状态,经过逐渐消耗而实现其经济价值的物
78、有价证券指能够实现财产价值的某些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
79、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80、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81、单方法律行为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82、多方法律行为指依两个以上当事人彼此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83、诺成性法律行为指不须交付标的物,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84、实践性法律行为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85、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86、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成立的法律行为
87、单务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88、双务法律行为指当事人双方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法律行为
89、推定形式指当事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
90、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91、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
92、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9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94、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的,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95、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96、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97、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98、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
99、指定代理是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100、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
101、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102、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103、代理权终止指代理人享有的代理资格消灭
104、期限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存续、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包括期日和期间
105、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106、取得时效因一定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而发生取得权利的法律后果的,为取得时效
107、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108、除斥期间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若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
109、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110、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指法律规定仅适用于某些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111、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依法予以适当延长
112、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律事由的发生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
113、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114、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的权利
115、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116、自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权利主体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物权,又称为自物权
117、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118、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119、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物权的自我保护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以后,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121、物权的诉讼保护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以后,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物权的存在,责令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122、物权的保护方法是指除各种物上请求权外,还包括确认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诉讼债权的保护方法是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它适用于民法关于债的规定,主要是指损害赔偿的方法
124、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25、占有权是民事主体对于财产的实际控制权
126、使用权是民事主体对于财产的利用权
127、收益权是民事主体取得基于财产所产生的物质利益的权利
128、处分权是民事主体对财产的依法处置权
129、合法占有是指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行政命令、财产所有权人的意愿或者其他合法原因而占有他人的财产
130、不法占有是指非所有人没有法律根据或者合同依据或者财产所有人的同意而占有他人的财产
131、善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占有是非法的
132、恶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行为属于非法但仍然继续占有
133、天然孳息指按照物质的自然生长规律而产生的收益
134、法定孳息指依照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
135、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136、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137、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138、国家所有权是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所有权本质上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139、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140、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141、共同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142、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所得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43、家庭共有财产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144、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45、其他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财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的处分权
146、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47、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及特点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特点
(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特点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我国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订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有宪法民事法律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国务院各委、部、局、署、办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一般来说,民法的效力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
二、民法的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一般原则是,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及于制定该民事法规的机关所管辖的领域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1)我国民法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具有法律效力
(2)我国民法对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有两种例外第
一、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的规定或经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我国民法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公民不具有法律效力第
二、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公民、法人享有的权利能力,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不具有法律效力第
三、居留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应适用住在国的民法,而不适用我国民法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概括为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等价有偿、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即平等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自愿和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怎样理解自愿和公平原则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并给予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一定的意志自由具体地说,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是否参加或不参加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决定是否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当然,当事人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有限制的自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某种活动,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的内容是什么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具体体现为一方面,民法要运用平等的方法对各类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如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并通过民事责任制度维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不受侵犯,及时恢复其被损害的权利另一方面,在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我国民法要求民事主体依法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利益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特点第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第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意志关系第
三、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有如下分类
(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分类及产生后果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法律事实出现时,产生如下后果第
一、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第
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第
三、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1民事权利的概念及分类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民事权利常见的分类有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辨权、形成权
(三)绝对权和相对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
(五)既得权与期待权1公民的概念及其民事法律地位公民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在我国,每一个公民都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作为民事权利能力主体,享有平等的民事法地位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就是指由民事法律所确认的公民的民事主体资格,集中体现在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上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特征第
一、资格的平等性第
二、范围的广泛性第
三、内容的统一性第
四、实现的可能性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特征第
一、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第
二、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相联系第
三、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他人限制或被取消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答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监护的概念及监护人的设定范围;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定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失去监护能力,则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其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设定范围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定,应按如下顺序确定其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概括为以下几项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项民事活动
(四)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五)对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住所的概念及确定住所指公民长期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处所《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宣告失踪的概念及条件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受宣告人失踪
(二)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三)失踪超过法定期间
(四)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宣告死亡制度的概念及条件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死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二)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三)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及其撤销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婚姻关系终止、财产继承开始
(2)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撤销后,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如下的处理方法
(1)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依法进行的民事活动,他人不得主张无效
(2)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予以适当补偿
(3)第三人合法取得的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财产,可以不予返还
(4)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尚未再次婚配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5)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宣告死亡人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6)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法人的分类是如何划分的对于法人,可按不同的标准分为
(一)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二)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及特征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特征
(一)农村承包经营户按照它与集体组织订立的承包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所从事的是商品经营活动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口以自己的名次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个人合伙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法律特征是
1、个人合伙是自然人的集合,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组成
2、个人合伙是财产的集合
3、个人合伙以全体合伙人一致的意思表示为基础
4、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劳动、共同经营
5、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个人合伙的财产及债务处理合伙财产指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所构成的一切财产、权利和利益,它由各合伙人按合伙协议向合伙投入的财产和合伙经营过程中积累起来的财产两部分构成《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经统一管理和使用《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的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全体合伙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对合伙的债务,合伙人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法人的概念及特征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
(一)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二)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三)法人的责任独立于其创立人和其成员的责任法人资格的必备条件是什么这些条件包括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与合伙的区别法人与合伙都是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存在形式有着类似的外观形态,但两者有着不同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在财产关系上,合伙财产中由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归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则归合伙人共有,因此合伙财产并没有脱离合伙的成员而成为独立财产而法人的财产不仅脱离于其他社会组织的财产,而且脱离于法人成员的个人财产以及法人创立人的财产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及特征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特征
(一)个体工商户须依法核准登记
(二)个体工商户口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个体工商户对外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可拥有自己的字号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及其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为法律以自然人生命的存在作为赋予民事权利能力的依据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从成立时发生,至撤销或解散时消灭
(2)法人不享有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专属公民的某些权利能力的内容,法人不可能享有因为法人为社会组织,其所以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乃出自法律的拟制,故其民事权利能力受较大限制
(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普遍和一致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及其与公民民事行为的区别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法人虽和公民一样都享有民事行为能力,但二者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同的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均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年龄、智力状况等因素,故其发生时间与民事权利能力不一致,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一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因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并不一致
(3)法人实现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也不同于公民实现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团体意思为前提,其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通过其法人代表来实现,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是通过其个人自身的活动来实现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责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属于法人机关的一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于问题的意见》第38条的规定,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终止有哪些原因法人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依法被撤销
(二)解散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法人清算的主要内容法人清算的主要内容有
(一)业务清结
(二)资产清理
(三)注销登记和公告联营的概念和特征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联营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联营关系发生于有权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之间
2、联营各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3、联营关系发生于生产经营领域联营的形式及内容联营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法人型联营(也称紧密型联营)法人型联营指联营各方组成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的联营〈〈民法通则〉〉第51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二)合伙型联营(也称半紧密型联营)合伙型联营指联营各方组成的具有合伙性质的联营《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三)合同型联营(也称松散型联营)这种联营是以合同结成的协作关系,联营各方并不组成任何经济实体,也不共同经营,而是各自独立经营,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物的概念及其特征物指能够为民事主体所直接支配和利用,并能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特征
1、民法学上的物,特指人身以外的物质
2、能够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
3、能为人类所支配物在法律上是如何分类的民法根据物的自然属性、经济特征及使用目的,对物进行不同的分类为
一、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二、动产和不动产;
三、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四、特定物和种类物;
五、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六、主物和从物;
七、原物和孳息;
八、消耗物和不可消耗有价证券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有价证券指能够实现财产价值的某些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有价证券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有价证券是一种权利证明
2、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情
3、有价证券是投资行为的法律凭证
4、有价证券须按法定方式制作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三个最基本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达到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四项有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符合法定形式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主要形式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推定形式
4、沉默形式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对条件的要求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的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是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
3、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而非法定的条件必须合法
5、条件不得与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分为
1、附延缓条件与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附积极条件和附消极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及种类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种类主要有
1、行为人不合格的民事行为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5、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特点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特点
1、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其无效为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而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可由任何人提出,其无效系当然无效,不待法院或仲裁机关的裁判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无权代理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
1、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分为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
4、强制收购
5、其他制裁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具有独立的地位,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应独立思考、自主地作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的分类分为四类
1、法定代理
2、委托代理
3、指定代理
4、复代理复代理的概念和特征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特征
1、复代理人是行使代理人权限的人,复代理人的权限不得超过原代理人的权限;
2、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复代理人,代理人对复代理人有监督权及解任权;
3、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复代理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复代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2、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3、事先未经被代理人同意而转委托的,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出于保护被代理人利益的目的,代理人才可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分为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
4、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5、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
6、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53、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及责任归属答无权代理进化论对被代理人抑或相对人均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而仅产生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其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1、被代理人追认真
2、视为被代理人同意
3、表见代理
54、什么是代理权的滥用答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必须尽到职责所要求的谨慎和勤勉若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则构成代理权的滥用
55、代理权终止的概念及原因答代理权的终止指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资格消灭代理权终止的原因为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原因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二)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原因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4、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59、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答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构成要件不同工同酬
2、起算时间不同
3、诉讼时效期间可中止、中断或延长,属可变期间;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
4、效力不同
56、期限的概念及其意义答期限亦即时间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存续、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包括期日和期间期限的意义为
1、决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决定某些推定时间
3、决定权利的取得和丧失时间
4、确定权利的行使和义务履行的时间
5、决定法律关系效力
57、期限的分类及计算方法答期限的分类为
1、法定期限
2、指定期限
3、意定期限计算方法为
(一)按实际时间精确计算,按照小时从规定时开始计算,经过规定的期间即为届满占
(二)按日历所定的日、星期、月、年计算,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是二十四点,但有业务时间的一般为最后一天的业务停止时间当事人可对期间的计算进行约定,凡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是以月、年的第一天算起的,一个月为30日,一年为365日除当事人特别约定或另有规定外,规定期限所称的“以上”、“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58、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答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诉讼时效具有如下特征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2、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和普通性
60、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答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为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了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如下情况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61、我国民法通则136条对一年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答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了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如下情况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62、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和延长答《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从而导致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亦呈现出不同的情况
1、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之时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从清偿期届满之时起算未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应当自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宽限期届满时起算
3、财产被侵害要求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财产被侵占或损坏以及侵害人时起算
4、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诉讼时效的延长可以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和20年的最长保护期限
71、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概念及种类答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获得财产所有权的合法方式和根据财产所有权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63、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答两者的区别为
1、发生中止的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客观情况,而发生中断的事由则是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
2、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而中断可发生在诉讼时效开始后完成前的任何一段时间
3、中止是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障碍中止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有效,中止事由消除后,原来的时效继续进行而中断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碍,中断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中断前后实际是两个诉讼时效
64、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答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物权的特征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3、物权的标的是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65、物权的种类答物权分为
1、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2、有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66、有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答两者区别为
1、有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故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2、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是根据合同确定的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实现时,该权利即归于消灭
3、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这一特点决定了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当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转化为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就以变形物为客体
66、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答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特征
1、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
2、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上的特定性
3、财产所有权具有相对义务人的不特定性
4、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5、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财物
67、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哪些答包括
1、占有权
2、使用权
3、收益权
4、处分权
68、非所有人占有的分类及内容答非所有人占有的分类为
1、合法占有合法占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在合法占有期间,占有人有权对抗包括财产所有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的不法妨碍或干涉,有权通过诉讼程序保护其享有的合法占有权
2、不法占有以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主观上是否知道其占有属于非法为标准,可以将不法占有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69、使用权的分类及内容答使用可以分为所有人使用和非所有人使用两种
(一)所有人使用所有人在对自己的财产行使使用权时,对非法妨碍者,有权请求排除妨碍并可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非所有人使用包括合法使用和非合法使用其中非所有人的合法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禁止其他任何人非法干涉、妨碍如果非所有人的合法使用权遭受不法侵害,使用权人有权请求给予相应的民法保护非法使用又包括善意使用和恶意使用善意使用人在返还他人财产时,并不承担其他民事法律责任;而恶意使用人则应同时承担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
70、收益权的种类及内容答收益在法律上又称为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民事主体取得收益有两种情形
1、由财产所有人通过亲自占有、使用其财产所获得的收益
2、财产所有人将其财产交给他人使用,使用该财产所得收益归财产所有人和使用人分享或者归财产所有人享有或者归使用人享有财产的所有人和合法使用者基于财产而获取收益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其他任何人侵吞、截留、私分、损害
73、继受取得的概念及内容答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
1、买卖合同
2、赠与合同
3、继承遗产
4、接受遗赠
5、互易
74、善意取得的概念及要件答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的要件
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2、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
3、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
86、相邻关系的种类答
1、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或所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2、因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3、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4、因修建施工、防险发生的相邻关系
5、因排污产生的相邻关系
6、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76、财产所有权消灭的原因答原因为
1、财产所有权客体灭失
2、财产所有权主体消灭
3、财产所有权依法转让
4、财产所有权被抛弃
5、财产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
77、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及民法保护的特点答国家所有权是作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一种所有权形式,是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所有权本质上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民法保护的特点
1、国有财产受到侵犯后,民法赋予国有财产的管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请求不法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权利,从而保护国家所有权
2、民法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不仅注重静态的财产关系,而且更强调对动态财产关系的保护
3、由于民事关系广泛渗透于国家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关系之中,民法通过对企业经营权的保护,以及保护承包、租赁等具有债的性质的关系,能够强化对国有财产的合理利用,保障国有财产的有效增值
78、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答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它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特征
1、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的主体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主体各个劳动群众集体组织都是独立的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2、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的客体依法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的重要客体
3、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的内容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的内容是指集体组织对它的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79、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答
1、请求确认所有权
2、请求返还原物
3、请求排除妨害
4、请求停止侵害
5、请求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75、如何理解财产所有权的移转答所有权的移转达是指所有权从原所有人手中转移到新的所有人手中所有权移转的完成,通常意味着一个商品交换过程的结束所有权从何时移转,即从何时开始一方当事人丧失其对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另一方当事人成为财产的新的所有人,这是直接关系到交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商品交换秩序的重要问题所有权移转的问题,通常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
80、共有的概念及法律特征答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法律特征
1、共有的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
2、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它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
3、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72、原始取得的概念及内容答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
1、劳动生产
2、收益
3、添附
4、没收
5、无主财产收归国有
81、按份共有的概念及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答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有人的权利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共有人的义务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同时也要按各自的份额分担义务,按份共有人享有的份额越大,其承担的因经营共有财产所产生的义务和责任也就越大,反之则越小
82、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答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特征
1、共同共有根据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
3、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83、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答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无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擅自划分份额并分割共有财产的,应认定为无效共同共有也可以因合同而产生,在合同确定了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后,共有人应按合同的规定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
84、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及方式答原则
1、分割共有财产,应遵循法律的规定
2、分割共有财产应充分贯彻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精神
3、分割共有财产,应遵守合同的规定分割的方式
1、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
3、作价分割
85、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答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征
1、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2、相邻关系是因为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相邻而发生的
3、在内容上,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
4、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87、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答
1、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
2、的利生产,方便生活
3、公平合理
96、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答承包经营权是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特征
1、从承包经营权的产生来看,承包经营权不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申请、审批程序以及国家机关的授权产生的,而是通过订立承包合同的方式确立的
2、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
3、承包经营权的内容通常是由承包合同确定的
4、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组织或国家所有的土地、山岭、森林、草原、水面、荒地、滩涂等
90、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基本内容答
1、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
2、企业享有产品、劳务定价权
3、企业享有产品销售权
4、企业享有物资采购权
5、企业享有进出口权
6、企业享有投资决策权限、
7、企业享有留用资金支配权
8、企业享有资产处置权
9、企业享有联营、兼并权
10、企业享有拒绝摊派权
91、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答;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公民个人依法享有的对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特征
1、国有资源使用经营权的取得,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2、使用经营权的主体一般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组织,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
3、使用经营权的客体是国有的矿藏、水流、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4、使用经营权的内容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9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答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特征
1、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民事权利
2、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相对独立的物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9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基本要求答
1、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2、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3、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
4、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出让合同后60日内向出让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5、出让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示违约赔偿
6、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输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后即取得土地使用权
9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要求答
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前提条件,是土地使用者已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该土地,否则,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和登记文件上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亦随之转让
4、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输过户登记
5、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如果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以防止国有土地利益流失
88、其他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答其他物权是指非所有人的财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的处分权特征
1、其他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
2、权利主体是非所有人,即除所有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和法人
3、权利的内容是受限制的、不完全的
89、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答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特征
1、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从国家财产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具有从属性
2、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相对独立的财产权,具有相对独立性
3、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具有排他性
101、回赎的概念及期限答回赎是指出典人向典权人提出以支付原典价赎回出典房屋以消灭典权关系的行为回赎期限即为出典人回赎权的有效存续期间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若出典房屋契约载明典期,则出典人有权按典契约定向典权人要求回赎,典权人不得拒绝若典契载有典期,并规定逾期不赎视为绝卖的,如出典人逾期未赎,该约定应发生效力,由典权人取得典房的所有权若典契仅规定有典期而未约定“逾期不赎视为绝卖”时,如果出典人在典期届满后经过10年仍未提出回赎的则视为绝卖,此后出典人不得再行要求回赎若典契没有约定典期,则出典人随时都有权利要求回赎
97、采矿权的概念及内容答采矿权是指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定程序所取得的开采国家所有的矿产的权利采矿权的内容是指采矿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采矿人的主要权利就是有权开采国有的矿产并对矿产品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采矿权人依法所承担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依照规定的矿区范围采矿,并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划和布局,合理开采、综合利用、保护国有矿产不受损失和浪费
98、公民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和义务答
1、公民对经审核批准的宅基地享有长期的使用权,但是这种使用权不是永久不变的,如果因国家建设需要重用土地,或者村镇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贫民个人的宅基地实际使用过多,远远超过了当地规定的标准,可以经一定程序,进行合理调剂或重新安排
2、公民有权在规划给个人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种植树木
3、公民不得出租、买卖和变相买卖宅基地,不得以馈赠钱款、索取物资、土地入股搞联营企业等方式擅自转让宅基地
103.特定之债的意义是什么?答特定之债仅指债务人应给付特定的物的债,即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特定之债的根本特征在于,债的标的物于债成立之时即已特定,具有不可替代性特定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独一无二的物,也可以是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选定的特定物因此,特定之债的意义在于第一,债务人只能以给付特定的标的物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要求债务人交付特定的标的物原则上,当事人不能以其他标的物代替约定的标的物给付第二,在特定的标的物灭失时,发生债的履行不能,债务人不负履行责任但如标的物的灭失是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发生的,则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特定之债,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和风险转移时间
99、典权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答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特征
1、房屋典权是其他物权,且属不动产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典权的内容侧重于典权人的占有、使用、收益诸权能
2、房屋典权在设立时,典权人应向出典人支付典价
3、典权是有期限的他物权,期限届满后出典人有以支付原典价向典权人要求回赎出典房屋以消灭典权的权利
100、典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
1、典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典权人的权利主要有
(1)占有、使用房屋并进行收益的权利,此为房屋典权的主要内容
(2)转典的权利
(3)留买权
(4)典权人为啬典物的利用价值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典权人的义务主要有
(1)保管出典房屋,若因典权人的过错造成典房的毁损、灭失时,典权人负有赔偿责任
(2)返还典房即出典人于典期届满依法回赎房屋时,典权人应恢复房屋的原状,并将房屋返还给出典人
2、出典人的权利义务
9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和抵押的法律要求答
1、通过划拔程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有关税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2、划拔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连同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阗物的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政府补交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用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102.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内容是什么?答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4)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因他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都有权要求他人依民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105.撤销权及其行使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享有撤销权的人包括:因产生重大误解致使自身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人非因当事人自愿的原因导致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严重失衡处于过分不利地位的行为人.因被欺诈胁迫或被利用了自身的危难处境并遭受损害的行为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撤销权;或在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归于消灭.撤销权人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做出而非向相对人做出.若法院或仲裁机关承认撤销权人的撤销权则该民事行为的效力原则上溯及于其成立之时消灭但在民事行为是继续性合同等情况下撤销民事行为的裁断只对将来生效不具有溯及力.
104.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106.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和分类及确定概念: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须通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分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效力的确定:特定当事人追认权的行使或不行使.特定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处分人和无权代理的被代理人.追认权为形成权其行使应采取明示的方式.权利人放弃追认权或在相对人确定的催告期内不做明确的追认表示的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自始不生效力.相对人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应在追认权的行使之前否则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107.附条件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应满足的条件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即是否发生当事人不能精确预料的事实.必定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3条件必须合法.不能以违反法律或道德的事实为条件;否则视为法律行为未附条件.
108.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联系和区别联系:二者期间届满均使某种权利消灭.区别: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不能使未能及时行使的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诉权;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权利本身;.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起算;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制度主要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制度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109.关于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2下列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3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要求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是20年
110.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1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故标的物必须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故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2用益物权具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由合同加以规定;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实现时权利即归于消灭.3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权会受到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即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111.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112.债的消灭原因债的消灭原因又称债的终止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客观上已不复存在.原因如下:清偿.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抵消.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互相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债务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债务更新.是指当事人双方以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案例分析
一、甲公司199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答
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视机合同,并代乙收货款
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账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1台电视机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
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
二、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答
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
2、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
3、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与王某串通,故意压价,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4、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要求王某、李某赔偿损失王某没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
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通则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三.甲公司1992年5月经人介绍……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
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视机合同并代乙收货款.
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帐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1台电视机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
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
四、甲(5岁)、乙(4岁)、丙(6岁)同为育红……分析:幼儿园和乙、丙的家长应当承担责任3个小孩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在幼儿园时由幼儿园承担监管保护责任,同时父母还同时承担监护责任五.甲与乙为夫妻,甲因公出差于1992……分析:乙和甲的父亲是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甲所在单位无权申请
(2)法院应当直接宣告死亡六.刘冬与王芳婚后一直没有子女,由此造……分析: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他的父母和兄弟姐妹,法定监护人之间争夺或者推诿时,适用指定监护即由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指定.七.屈某是单位的食堂负责人一日屈的表……分许:屈某的讲法错误屈某的行为是替单位采购的代理行为一般来说法律后果由单位承担,但是本案中屈某是和第三人串通侵犯被代理人的利益,是一种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行为的后果应当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责八.张某和李某是朋友,张某结婚时从李……分析: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本案中李某说送张某5000元是在特定场合下的开玩笑,不能理解为赠与行为因此张某应该归还欠款九甲中学向乙服装厂定做运动装,共200……分析:行使留置权时应该通知对方,并给予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行使留置权的对象仅限于留置物,服装厂处置校服错误十.甲有一只羊生重病,为避免传染给其他羊群……分析:.
(1)甲无权主张所有权,甲的抛弃行为导致自己丧失羊的所有权
(2)乙的行为视为占有十一.甲和乙各出资2万元和8万元……分析:甲、乙二人共同买房是一种按份共有关系,共有人可以单独转让自己的份额同时法律规定共有人在转让自己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否则其转让行为无效十二.市民张某和李某是邻居张某……分析:张、李两邻居的矛盾属于民法中的相邻关系法律要求相邻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应该兼顾他人的权利,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解决矛盾本案中以邻为壑的行为法律是禁止的,张某的主张没有法律根据
十三、甲航运总公司与乙造船厂订立两艘500吨……分析:.
(1)甲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因为乙方违约
(2)解除合同应该采取书面形式
(3)乙应该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十四.服装个体户林江与服装厂王厂长订立价值20……分析:李红的主张没有法律根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没有特别注明的话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连带保证人代为履行义务.
十五、张平和李青是夫妻,生有一子张大,……分析:.
(1)张平的法定继承人是李青(妻子),张小(女儿),甲、乙(代位张大继承)
(2)张平的遗产是10万元,存款2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半为妻子所有
(3)张平的10万元遗产,李青、张小、甲和乙平均分配十六.林某带着儿子林甲(3岁)外出散步,……分析:王某的理由不成立,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王某是动物的管理人
(2)该事件是特殊的侵权行为,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十七.江某婚后去深圳打工,一次在商场购物时发现小偷……分析:.
(1)20万元不是江某的遗产遗产是死者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20万元是江某死后才有的
(2)这笔钱法律上应该视为赠与性质的捐助款如何分配应该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因为人们当时捐赠时并没有明确指出捐赠给谁,法律可以推定这样的原则“谁最需要,谁最痛苦,谁最需要抚慰就给谁”就本案而言,江某的儿子最需要抚养,江某的父母也需要抚慰与赡养,江某的妻子也需要抚慰十八.据报道重庆发生这样一个案例2000年5月10……分析:2002年12月29日《现代快报》转载记者对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的采访王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高空坠物案,像这类案件如果能找到责任人自然有他承担责任;如果确认不了具体责任人,应由该楼的全体业住承担责任
(1)受害人无辜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对受害人极不公平,相比较全体业主更具有分担损失的能力,这样更为公平
(2)如果不对抛掷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就无法保护公共的安全有人抛掷物品只要不承认就不负责任,社会成员就没有安全感要全楼的人负责,对某些人是无辜的,这样维护了公共安全也是值得的
(3)对楼房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赋予一定的责任,能够促使大家更加谨慎,尽量考虑采取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