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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嘉荫县道路运输管理站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站长、站长、分管副局长
二、审批权利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黑龙江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5年第七号令)
三、许可审批范围三类机动车维修企业
四、审批条件和标准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申请材料及提供的信息齐全且真实
五、所提交材料
1、黑龙江省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审批表;
2、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有效证明(租赁协议、产权证复印件);
3、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4、维修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5、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六、审批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七、审批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5日(指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以外,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与决定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经营行政许可决定
2、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三)核发经营许可证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经营许可证
八、审批时限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除当场可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或不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批准人同意,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决定的许可或许可过程中需要组织听证的,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许可时限内,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九、监督检查执行《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执行《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流程图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站长例会通过的或不予许可的修改后再次报送将材料返回岗位责任人 通知申报单位领取证书 投诉、举报 落实、反馈准予许可的向被许可人颁发《经营许可证》.(10个工作日)运管站(10个工作日)许可决定运管站(6个工作日)站长例会岗位责任人(7个工作日)现场审核,内部公开初审情况运管站综合业务窗口受理并审查(2个工作日)内部公开申请人情况监督电话:6191508申请条件 1、有相应的维修或检测场地;2、有必要的维修或检测设备和技术术人员;3、有健全的维修或检测管理制度;4、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提交材料
1、开业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申办业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开业申请表》;
4、业户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业户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工程师、技术人员资格证及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复印件);
5、资金证明或验资报告;
6、厂房场地使用或产权证书复印件及租赁证明(附厂房场地地理位置方位图和基本尺寸平面图,以及外观照片;如占道或属公建的,须附公安、城建管理部门批准相关证明复印件);
7、设备明细表;
8、检测相关经营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机电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质量检验管理、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机具设备管理及维修等制度)申请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