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所有权证》收押合同甲方(购房人)身份证号码现住址联系电话乙方(保证人)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辉煌时代西座7-8层电话62695566丙方(售房单位)地址电话甲方因购买房屋,向(委托)贷款银行申请借款,由乙方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签订《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为确保各方利益,落实产权登记及抵押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签署本协议
一、甲方同意委托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同时承诺在丙方向其交付所购置房屋为其办理入住手续时,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所需交纳的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及其他相关费用交由丙方代收,并积极配合丙方办理所购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抵押登记手续
二、丙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10个工作日内,需通知乙方,将《房屋所有权证》直接交由乙方收押丙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甲方,否则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乙方在办理完毕该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他项权利证书后,将《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利证书交(委托)贷款银行
四、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要求调换、转售、转让房产时,甲方或丙方必须事先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如因甲方或丙方违反前述约定,造成乙方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利向甲方或丙方追偿
五、甲方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见合同各方当事人处;甲方受托人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如因甲方所留地址不详造成通知无法送达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六、本协议与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或其他相关合同如有不同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七、本合同自甲方签字,乙、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一份甲方乙方丙方(签章)(签章)(签章)签约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