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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车务段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规范危险货物铁路运输作业标准,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2008〕174号、以下简称《危规》)和《郑州铁路局危险货物管理细则》(郑铁货〔2009〕91号)的要求,结合我段实际,特制定《济源车务段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2条本细则是按照《危规》和《郑州铁路局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对我段危险货物运输工作的进一步细化,管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适用于本细则国际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3条车务段成立危险货物运输领导小组,由段长任组长,主管货运副段长任副组长,客货收入科、技术统计科、安全科科长等部门负责人为组员 第4条车务段应配备专职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人员,负责对各危险货物办理站的危险货物运输实行安全监督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
1.按照部、局文电要求,结合管内实际,制定、细化各项制度、办法和措施,并指导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做好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受理、审核、上报《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的新增及修改,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
3.负责对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托运人资质的条件审查和上报
4.负责管内(含企业)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培训组织工作,制定送培计划,建立培训管理台帐
5.建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综合分析、专用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评价管理台帐,督促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定期进行综合分析和安全评价
6.对于新增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和共用单位,以及专用线(专用铁路)新增品名,首次办理运输时给予全过程的监督和指导
7.实时掌握和分析管内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提高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水平,并按时上报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有关报表、资料 第5条各危险货物办理站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检查、交接制度和危险货物运输档案及基础管理台帐,并按规定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加强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
1.结合本站实际,制定、细化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措施,并纳入《车站行车工作细则》或《车站货运管理细则》
2.负责对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申请的危险货物运输业务进行审核和上报
3.严格执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 第6条危险货物办理站、货检站要成立以车站主管站长为组长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领导小组,每月23日前召开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分析会,查摆危险货物运输中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并制定相应的整改和防范措施 第7条危险货物办理站要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为
1.按照《危规》和上级文电要求,结合车站实际,制定、细化危险货物运输各项制度、办法和措施,并指导车站相关工作岗位、专用线(专用铁路)单位抓好落实
2.负责本车站及其专用线、专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申报条件的审核和上报,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
3.负责危险货物管理台帐的建立、修改
4.负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建立和填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台帐,协助车站危险货物事故救援领导小组组长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
5.负责企业购置(包括非新造、充装介质变更)危险货物自备货车、集装箱(罐)及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托运人资质的条件审查和上报
6.负责车站及其专用线、专用铁路从业人员培训组织工作,制定学习计划,建立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学习管理台帐
7.实时掌握和分析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提高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水平按时上报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报表和资料
8.负责与办理危险货物的专用线、专用铁路签订《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
9.督促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按期进行专用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评价和运输安全综合分析,对安全评价和综合分析中存在的问题监督专用线单位整改 第二章 承运人、托运人资质 第8条(《危规》第
十四、
十五、十六条)
1.危险货物办理站按照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和托运人资质许可程序(《郑州铁路行政许可工作程序规定》(郑铁监管〔2006〕1号)、《关于公布<郑州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郑铁监管办〔2009〕5号)、《关于公布<郑州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郑铁监管〔2007〕1号))办理承运人资质,并督促企业办理托运人资质许可证
2.办理危险货物发送的车站应建立《托运人资质证书登记表》(《危规》附表-3) 第三章 办理站和专用线(专用铁路) 第9条(《危规》第二十条) 危险货物办理站需要修改《办理规定》时,应由办理站书面向车务段申报,车务段审核后上报铁路局办理危险货物的专用线、专用铁路一年内未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或未按规定及时提供有效的《专用线及附属设施安全评价报告》和《专用线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办理站应上报车务段,申请关停其专用线、专用铁路的危险货物到发业务 第10条(《危规》第
二十六、二十七条) 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车站在签订《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时,同时签订《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危险货物原则上不办理共用,确因情况特殊需开展共用时,专用线单位根据《办理规定》中公布的共用单位和运输品名填写《专用线共用审批表》报车站、车务段、铁路局及地方政府铁管办审批,审批后,签订《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凡未按期签订上述协议的,车站不得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并逐级上报取消其办理资质 第11条(《危规》第二十八条) 新增危险货物专用线(专用铁路)、共用单位时,申请单位须向接轨站提供相关报告和证明,由专用线(专用铁路)接轨站逐级上报货运主管部门审批 第12条(《危规》第二十九条) 办理站必须按办理品名分别建立详实的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资料档案,并报车务段客货收入科备案 第四章 托运和承运 第13条(《危规》第三十二条)
1.车站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发送时,应认真审核托运人提供的货物运单,检查各栏填记是否正确,是否按《危规》格式-27内容加盖相应的戳记确认运单填记的危险货物信息化品名是否正确车站在填制货票时,对货物运单填记的各项内容和戳记需相应转记在货票上
2.车站在受理按普通货物办理的危险货物时,按照《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第12栏特殊规定,由托运人提出申请,受理站审核后逐级上报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办理
3.对危险货物品名表未列载的货物品名,须要求托运人出具由铁道部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车站应认真审核鉴定报告的有效期和鉴定结论,属于危险货物时,按危险货物新品名试运要求办理;属于非危险货物的逐级上报至铁路局货运处备查后方可承运
4.使用自备货车装运危险货物时,车站在承运时应严格审查危货车安全合格证、自备车运输许可证、自备车过轨协议以及车辆部门检查后出具的检查合格记录对回空的自备货车,必须具有车辆部门出具的检查合格记录方可承运
5.车站(含非危险品办理站)在办理普通成件包装货物运输时,必须对照货物运单核对货物品名,装车(箱)后,用数码相机对货物逐箱、逐车进行拍照存查,照片应重点突出货物品名 第14条防止危险品匿报、夹带 车站要结合实际制定《防止危险品匿报、夹带查堵办法》,查堵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1.集装箱运输 1集装箱发运单位必须于每年底与车站签订《集装箱安全运输协议》、《集装箱门到门运输协议》、《委托书》,由车站货运安全室建档保存并通知有关岗位执行 2集装箱受理货运员对集装箱托运单位建立台帐,内容包括托运单位、企业名称和地址、运输类型、产品来源和性质、联系方式等,尤其对化工产品的托运单位要严格掌握对首次办理托运的单位及货物品名要认真审核运单和集装箱办理限制,并通知集装箱装箱货运员对货物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受理 3集装箱受理货运员对品名不详、性质不明的货物,无法判断是否属危险货物的化工产品,必须要求托运人提供经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鉴定书,否则不予受理运单品名栏内必须填写具体品名,对不规范、简化货物品名的一律不予受理 4在车站货场和专用线内组织装箱作业的集装箱,外勤(集装箱、专用线)货运员应严格按照货物运单记载的品名组织装箱,并逐箱检查货物品名,用数码相机逐箱拍照,照片送安全室存查三个月装卸工组装箱时发现与货运员布置的货物品名不符时应停止装箱,立即报告现场监装货运员,货运员应查明原因,向货运值班员汇报有关情况门到门运输的集装箱,托运单位不得自行施封,返回站后由货运员对箱内货物品名、重量进行检查并拍照无异后,方可施封 5核算员填制货票时,应认真确认货物运单记载的货物品名,并认真核对电子运单有关内容,审核无误后方可制票
2.整车运输 1计划员在受理货物运单时应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货运计划和运单,运单品名栏品名必须符合《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所列载的货物品名,对不规范、简化货物品名的一律不予受理 2内勤货运员应根据货物运单填记的货物品名,通知各装车地点外勤货运员检查所装货物的品名 3外勤货运员应于装车前组织装卸工组布置装车注意事项和所装的货物品名,作业时认真监装装卸工组必须严格按照货运员布置的货物品名进行装车装车时发现所装货物品名不符时,立即停止装车,并报告货运值班员 4核算员填制货票时,应认真确认货物运单填制的货物品名,并核对电子运单有关内容,审核无误后方可制票 5运单受理、核算制票、现场监装和装卸工组等相关岗位对装车发现的问题需及时互通信息
(6)对成件货物装车,装车货运员必须对装车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并将照片交车站安全室存查 各站需建立危险货物查堵记录台账,对查堵情况认真登记 第五章 包装和标志 第15条(《危规》第三十八条) 凡车站办理的成件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含经铁路局批准按普通货物办理的危险货物),其运输包装需按规定到铁道部公布的鉴定机构进行包装检测,并将包装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报车务段客货收入科备案 第六章 新品名、新包装等运输条件(略) 第七章 基础管理制度 第16条(《危规》第四十六条) 各危险货物办理站应按《危规》附件10“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基础管理台帐目录”内容结合本站危险货物运输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台帐,并根据情况变化保持台帐及时更新车务段将各站管理台帐的建立情况作为季度货运安全质量考核的重点内容检查 第17条(《危规》第四十七条) 危险货物办理站应成立以主管站长为组长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领导小组,每月定期召开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例会,做好会议记录并结合会议内容填写《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月报》(《危规》格式-18)于每月23日前报车务段客货收入科 第18条(《危规》第四十八条) 危险货物发生问题须及时向车务段客货收入科报告,拍发电报时,车站应报车务段客货收入科审核把关 第19条(《危规》第四十九条) 《危险货物发送运量统计表》和《危险货物到达运量统计表》由各危险货物办理站于次季首月2日前报车务段客货收入科 第八章 运输及签认制度 第20条(《危规》第五十条)
1.剧毒品、爆炸品、硝酸铵、气体类罐车以及需要证明材料方能办理运输的危险货物不办理运输变更,其他危险货物因故确需变更时,石油类运输新到站限在省内或局管内办理运输变更时,托运人、收货人均须提出同意变更的证明,由托运人或收货人向车站提出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受理站审核新到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和收货人符合《办理规定》、相关证明齐全有效,在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上加盖车站日期戳或带有站名的名章后,连同运单复印件报路局货运主管部门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在确定新到站能够接卸、变更手续及运输条件符合规定后,书面通知路局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站凭路局调度命令按规定办理运输变更
2.对因车辆故障等承运人责任造成的运输阻碍,扣修站应积极联系车辆部门尽快对故障车辆进行维修,维修后的车辆应及时组织挂运,避免长期在站停留对重车不能维修的危险品车辆,扣修站应积极联系发、到站和托运人、收货人,争取就近变更卸车托运人、收货人同意就近变更到站或收货人的货物,扣修站在征得车辆部门同意运行并报请车务段客货收入科同意后,可根据发、到站同意变更的电报或托、收货人同意变更的证明编制货运记录,凭货运记录将故障车辆挂运至新到站,不另核收变更费新到站对变更后到达的货物应按规定退、补运费新到站对卸空后的故障车辆,应按车辆部门的要求回送至检修地点,严禁排空 第21条(《危规》第五十三条) 车站应根据办理的货物品名刻制相应的“禁止溜放”、“限速连挂”、“停止制动”、“成组连挂,不得拆解”、编组隔离标记等专用章,并按规定在运输票据加盖戳记,在货车上插放相应的货车表示牌 第22条(《危规》第五十五条) 爆炸品、气体类、硝酸铵、剧毒品等重点危险货物在站停留时,由车站值班员向车站值班领导汇报,车站值班领导通知驻站公安看护巡守并做好记录,登记《公安看守车辆登记表》(附件1) 第23条(《危规》第五十六条)
1.气体类、爆炸品、硝酸铵、纳入跟踪管理的剧毒品和其他另有规定的危险货物运输作业使用“签认单”实行签认制度
2.货检站对气体类、爆炸品、硝酸铵、纳入跟踪管理的剧毒品和其他另有规定的危险货物运输作业使用“签认单”实行签认制度“签认单”由车务段统一印制
3.“签认单”应按班收集,按月装订,并妥善保管 第九章 危险货物运输押运管理 第24条(《危规》第五十七条) 发站应对危险货物押运人员实行点名登车制度 第25条(《危规》第五十九条) 发送液化气体罐车时,押运人须按规定携带备品工具及证件资料具体要求按铁道部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通知》(运营货管电〔2009〕303号)办理押运人所须携带备品工具及证件资料详见本细则附件2 第26条(《危规》第六十四条) 同一品名、同一发站、到站、托运人、收货人的液化气罐车(含空车)押运方式、车辆和人数按下列规定执行 6辆(含带押运间的车辆)以内编为一组,每组由2人押运每列编挂不得超过3组,每组间的隔离车不得少于10辆(原则上需要用普通货物车辆隔离) 第27条(《危规》第六十六条) 因押运人在押运过程中不认真履行押运职责,危及铁路运输安全或造成社会影响时,由发现站拍发电报,通知发、到站、自备车过轨站和有关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由我局核发的《培训合格证》和《押运员证》,由路局收回证件,同时停止或限制责任单位的铁路运输发、到业务,限期整改 第28条(《危规》第六十三条) 货检站应按照区段签认负责制检查押运员证件及备品,发现不符合要求时,按规定甩车,同时向车务段客货收入科汇报,并电报通知有关发到站,抄报其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 第十章 消防、劳动安全及防护 第29条(《危规》第七十三条) 专用线办理危险货物的,产权单位应按《危规》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 气体类危险货物办理站和货检站应配备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毒面具、防暴灯等防护用品 第十一章 洗刷除污(略) 第十二章 保管和交付(略) 第十三章 培训与考核 第30条(《危规》第八十二条)
1.各危险货物办理站应根据本站危险货物运输情况建立培训档案,每年对需要培训的铁路和企业危险货物从业人员报车务段客货收入科客货收入科根据路局的培训安排,安排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各车站、企业单位要积极按要求组织人员参加,不得推脱培训
2.培训人员的范围明确如下 铁路车务段主管货运的副段长、客货收入科科长、主管副科长、危险货物管理人员办理站主管货运的站长、货运值班员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货运调度员(货配)、计划受理人员、核算员、外勤、装卸人员 企业(包括共用单位)企业负责人、主管人员、企业运输员(押运员)及装卸人员 上述岗位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培训 第十四章 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自备集装箱技术审查程序(略) 第十五章 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运输 第31条(《危规》第八十七条) 危险货物办理站应建立《危货车安全合格证》档案,并上报车务段客货收入科备案,认真做好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台帐信息化管理 第32条(《危规》第
九十四、
九十五、
九十六、
九十七、九十八条)
1.车站在承运危险货物自备货车时,除按《危规》第九十六条审核相关资料外,还应审核铁路货车检修合格证明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装运气体类危险货物罐车)是否在有效期内
2.危险货物罐车装车站,应结合本站罐装危险货物的性质,充分考虑装车过程中的各种因素,参照《铁路危险货物罐车允许充装重量及高度表》(《危规》附件11),认真建立本站所装危险货物的《危险货物罐车允许充装重量及高度登记表》《危规》附表-21,以确保罐装危险货物的允许充装重量和允许充装体积符合《危规》规定,防止罐装危险货物超装超载,确保运输安全
3.装运非气体类液体危险货物时,装车单位必须使用经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认可的计量方法和计量设备装车托运人向发站提交的计量单据,必须为电子计量单据,发站存查一份不符合装载标准的货车,由托运人调整装载量,并提供调整后的电子计量单据(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联系人副站长傅青喜,电话13901319559;副主任阎凤霞,电话13910887800) 第十六章 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略) 第十七章 剧毒品运输(略) 第十八章 放射性物质运输(略) 第十九章 危险货物进出口运输(略) 第二十章 技术咨询与培训机构(略) 第二十一章 事故应急预案及施救信息网络 第33条(《危规》第一百
四十六、一百四十七条) 货检站和危险货物办理站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部、局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由主管站长组织有关人员制定和完善本站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及施救信息网络,及时更新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施救信息网络相关内容和联系电话,每年至少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危险货物运输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第34条(《危规》第一百四十八条) 留庄、嘉峰车站为危险货物运输应急处理站,车站应成立以站长为队长的危险货物运输应急救援队,并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指定专人管理,定点存放,确保随时取用,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二章 监督与处罚(略) 第二十三章 附则 第35条(《危规》第一百五十三条) 各办理站、货检站应根据《危规》及本细则,制定本站《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实施细则》,并纳入《站细》、《货细》 第36条本细则由车务段客货收入科负责解释 第37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站公安看守车辆通知登记表
2.气体类罐车押运员应携带的工具备品及证件资料目录
3.危险货物罐车作业组织措施 济源车务段办公室 2009年9月12日印发 附件1附件2附件3 附件1 站公安看守车辆通知登记表顺号日期(年月日)时分车种车号通知人看守人停留时间和挂出月日、时分 附件2气体类罐车押运员应携带的工具备品及证件资料目录分类名称数量备注
一、证件和资料1.身份证本人2.培训合格证本人3.押运员证本人4.全程押运签认登记表5.液化气罐车运行记录6.小修记录7.液化气罐车途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本单位8.押运员须知9.气体类罐车押运员应携带的工具备品及证件资料清单每人1份
二、防护用品1.按规定穿着黄色马甲每人1套2.防护手套每人1副3.防毒面具(带过滤罐)每人1套4.护目镜每人1套5.防护服每人1套
三、消防用品1.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个
四、通信工具1.手机(限在安全条件下使用)1~2部
五、检修工具1.防爆手电筒每人1只2.防爆活扳手(规格300×36)每人1把3.防爆梅花扳手(规格22-
24、24-27)每人1把4.防爆开口扳手(规格22-
24、24-27)每人1把5.防爆管钳每人1把6.防爆克丝钳每人1把7.防爆螺丝刀每人1把8.防爆剪刀每人1把
六、检修备品1.备用压力表每人1只2.生料带每人1卷3.角阀接头盲板及连接垫和堵头各4~5个4.石棉绳填料、石棉片5米液氯车用5.气(液)相阀门盲板各1个6.气(液)相阀四氟垫圈各4~5个7.温度计堵头及连接垫各1个8.嵌入式木楔5~6个注
1.罐车产权单位应根据罐车构造和介质性质确定防护服、防毒面具、压力表、角阀接头盲板、气(液)相阀门盲板等备品材料的材质或类型;
2.每组气体类罐车押运人员至少应配备以上数量的工具备品;
3.防护用品、检修工具、检修备品等应使用备品包妥善保管;
4.罐车产权单位应制做工具备品及证件资料清单,并揭挂于押运间醒目处附件3危险货物罐车作业组织措施
一、留庄车站罐车检查作业程序
(一)驻厂货检员检查作业程序
1.接到向装卸台位送车通知后,会同厂方企业运输员到待装卸台位做好罐车交接检查准备工作
2.罐车对好货位后,会同厂方企业运输员按下列规定逐车对车辆状况进行检查
①装车前,会同厂方企业运输员对空车罐体外表、盖、垫及螺栓等配件进行检查确认;对交接检查中发现的配件不全、状态不良的罐车及定检过期车辆不得使用,并登记“不良空罐车检查通知单”(附表1),通知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无上部检查作业条件的,只确认罐体外表状态及定检事项)
②卸车前,会同厂方企业运输员对罐车进行检查交接,确认施封良好,罐体无异状后开始卸车对检查交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车站货运安全员进行处理
③对厂方装卸车作业过程及盖阀关闭情况进行抽查巡检
④接到厂方装卸车完毕的通知后,立即到达指定的台位对罐车进行检查
⑤先对罐车上部进行检查,确认螺栓、螺帽、盖阀紧固和关闭状态及施封是否符合要求(无上部检查作业条件的,确认罐车上盖关闭状态)
⑥再对罐车下部进行双面检查,确认车辆定检是否过期,罐体、卸油口是否渗漏,空重阀是否调整到位
⑦填记“罐车检查登记簿”(附表2),记载发现的问题,待全部检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车辆涂打“/”检查标记
⑧对需扣车整理或进行倒装的问题车及时向车站货配汇报,由货配通知厂方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⑨交接班时将检查情况向驻厂货检值班员书面汇报,并对未进行处理的问题车在“交接班本”中注明
3.对充装后的液化气和苯类罐车,检查定检是否过期,车况是否良好,罐盖是否关严,罐体标记文字是否清晰,发现有碍安全运输的车辆,不予接收,符合运输要求的,通知车站计划员受理登记检查完毕后,填记“液化气、苯类罐车检查登记簿”(附表3)二站内外勤货运员检查程序
1.接到厂内出车通知后,提前做好货车检查和送票准备工作,到指定股道立岗待检
2.在油罐列车进站时,对罐体状态进行目测预检
3.待列车停稳后,先从列车一端对罐车一侧进行检查,然后再对另一侧进行检查
4.检查时应确认罐车上盖是否关闭,上部呼吸阀是否有漏气等异常现象,罐体有无渗漏,下卸口是否关闭严密,空重阀是否调整到位
5.对罐车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运输要求后,在罐车两侧驻厂货检员检查标记处涂打“\”二次检查标记,将运输票据送车号员办理票据交接
6.对检查发现的不良罐车及时通知货配进行处理
7.每批检查作业完了,填记“罐车检查登记簿”附表2
(三)油品重量监控员作业程序
1.依据“油品充装重量表”对厂方过衡罐车进行监测
2.对监测的罐车按批登记“油品重量监控登记簿”(附表4)
3.发现超载情况,除及时登记超载车号、品名等信息外,需将超载信息报告货配并由货配签认
(四)货配作业程序
1.接到驻厂货检员、站内外勤货运员和油品重量监控员对不良罐车和超载罐车的报告后,填记“问题罐车登记簿”(附表5),认真做好记录
2.对驻厂货检员报告的不良罐车,空车按规定填制“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回送检修,装好的重车负责向厂方提出整理或倒装要求
3.对站内外勤货运员和油品重量监控员报告的不良罐车和超载罐车,通知运转部门扣车并回送厂内,负责向厂方提出整理或倒装要求
4.对不良罐车和超载罐车的处理结果及挂运在“问题罐车登记簿”中消号登记
5.未进行处理和消号登记的不良罐车和超载罐车不得挂运
(五)值班领导作业程序每批罐车出厂进站后,车站值班领导或货运主任均应按照站内外勤货运员检查程序之
3、4项要求对罐车进行检查把关,并在“罐车检查登记簿”中签字未经车站值班领导或货运主任检查签字的罐车禁止开车以上所有检查作业程序中均包括对空罐车的检查所有罐车检查台帐需妥善保管备查半年二.其他车站罐车检查程序
(一)专用线货运员检查作业程序
1.接到向专用线送车通知后,会同专用线企业运输员到待装卸货位做好罐车交接检查准备工作
2.罐车对好货位后,会同专用线企业运输员按下列规定逐车对车辆状况进行检查
①装车前,会同专用线企业运输员对空车罐体外表、盖、垫及螺栓等配件进行检查确认;对在交接检查中发现的配件不全、状态不良的罐车及定检过期车辆不得使用,并通知货配(内勤货运员)按规定回送检修
②卸车前,会同专用线企业运输员对罐车进行检查交接,确认施封良好,罐体无异状后开始卸车对检查交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车站货运安全员(货运主任)进行处理
③对专用线装卸车作业过程及盖阀关闭情况进行监控检查
④装卸车完毕后,与专用线企业运输员对罐车进行检查交接
⑤先对罐车上部进行检查,确认螺栓、螺帽、盖阀紧固和关闭状态及施封是否符合要求(卸后的空车可不检查上部,仅确认罐车上盖关闭状态)
⑥再对罐车下部进行双面检查,确认车辆定检是否过期,罐体、卸油口是否渗漏,空重阀是否调整到位
⑦填记“罐车检查登记簿”(附表2),记载发现的问题,待全部检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车辆涂打检查标记,与专用线企业运输员共同填记“危险货物罐车作业签认单”
⑧交接班时将罐车装卸作业情况做为重点在“交接班本”中注明
(二)值班领导作业程序每批罐车(包括空重)从专用线拉进车站后,车站值班领导或货运主任均应对罐车绕车一周进行检查把关,确认罐车上盖是否关闭,上部呼吸阀是否有漏气等异常现象,罐体有无渗漏,下卸口是否关闭严密,空重阀是否调整到位,并在“罐车检查登记簿”中签字未经车站值班领导或货运主任检查签字的罐车禁止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