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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德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总结和吸取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持续改进应急准备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或授权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进行第四条德州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协助县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应急处置评估第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单独设立应急处置评估组,专职负责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评估工作事故调查组应急处置评估组组长由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人员担任,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并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参与评估工作第六条事故单位和现场指挥部应当根据应急处置评估要素(见附件)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总结报告第七条应急处置评估组应当根据应急处置评估要素表,对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进行评估应急处置评估组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听取情况说明、现场勘查、查阅资料和组织专家论证的方法进行评估第八条应急处置评估组应当向事故调查组提交应急处置评估报告内容包括
(一)事故应急处置基本情况;
(二)事故单位应急管理及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三)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四)评估结论;
(五)经验教训;
(六)相关工作建议第九条应急处置评估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事故调查组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评估报告,事故调查组应将应急处置评估内容纳入事故调查报告第十条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应急处置评估报告,改进和加强日常管理、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等工作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要素表—事故单位;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要素表—事发地人民政府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要素表——事故单位评估项评估内容评估依据相关责任结论应急响应事故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故单位概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事故类型及初步原因等情况信息报送情况主要包括事故报告及续报,事故信息处理,应急值守等情况《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二)...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应急处置
1.自救情况主要包括自救和互救情况,疏散和撤离情况
2.控制危险源情况
3.防范次生灾害发生情况
4.事故现场证据保护情况《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八十条……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
三、进一步规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一)做好企业先期处置发生事故或险情后,企业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要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审定和签发情况应急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风险评估情况应急资源调查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应急预案编制培训演练执行
1.应急预案编制情况
2.应急预案管理情况
3.应急预案演练情况
4.应急预案培训情况
5.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应急保障应急机构设置情况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应急装备及物资储备情况应急资金保障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三、完善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四)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小型企业,除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外,还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在发生事故时要及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平时开展或协助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资质认定管理矿山、危险化学品单位属地县、乡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建立队伍调运机制,组织队伍参加社会化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演练工作经费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在矿山、危险化学品工业集中的地方,当地政府可给予适当经费补助附件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要素表—事发地人民政府评估项评估内容评估依据相关责任结论应急响应
1.事故发生后信息接收、流转与报送情况
2.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动情况《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
三、进一步规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二)加强政府应急响应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负责同志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成立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救援
1.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情况
2.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资源调动情况
3.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八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第四十九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应急处置措施
1.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
2.应急资源保障情况
3.防范事故扩大采取的措施情况
4.防控环境影响措施执行情况
5.应急处置方案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
二、严格落实事故应急处置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制定与实施救援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核实遇险、遇难及受伤人数,协调与调动应急资源,维护现场秩序,疏散转移可能受影响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并组织做好伤亡人员赔偿和安抚善后、救援人员抚恤和荣誉认定、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及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四、加强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一)全力强化应急保障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应急保障工作总负责,统筹协调,全力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指挥部的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确保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气象服务以及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救援条件
(四)确保安全有效施救救援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及时排除隐患,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救援队伍指挥员应当作为指挥部成员,参与制订救援方案等重大决策,并根据救援方案和总指挥命令组织实施救援;在行动前要了解有关危险因素,明确防范措施,科学组织救援,积极搜救遇险人员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救援队伍指挥员有权作出处置决定,迅速带领救援人员撤出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指挥部现场管理和信息发布
1.现场管理情况主要包括现场清理、人员疏散及清点、警戒保卫等安全保障措施等情况
2.信息发布情况主要包括舆情监控及对外信息发布等情况《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三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时间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
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
三、进一步规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三)强化救援现场管理指挥部要充分发挥专家组、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救援队伍指挥员的作用,实行科学决策要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需要划定警戒区域,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必要时,要对事故现场实行隔离保护,尤其是矿井井口、危险化学品处置区域、火区灾区入口等重要部位要实行专人值守,未经指挥部批准,任何人不准进入要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四、加强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二)及时发布有关信息指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信息;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登记、核实举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各方要引导各类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及时报道事故信息,不得编造、发布虚假信息。